• 别名:又名毓绂,号静庵
  • 性别:
  • 朝代:近代
  • 出生地:辽宁辽阳人
  • 出生日期:1887

金毓黻[jīn yù fú](1887-1962年),又名毓绂,号静庵, 斋名静晤室、千华山馆,辽宁辽阳人,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 生。6岁入村塾。1907年毕业于辽阳启化高等小学,继升读奉天省立中学堂。1913年秋,入北京大学文科。1916年夏毕业,返东北,任奉天省立第一中学教员。 其后任沈阳文学专门学校等校教员。1925年任奉天省议会秘书。1929年3月,任东北行政委员会秘书。1930年3月,任辽宁省政府秘书长。1931年3月,沈阳东北大学废副校长制,设大学委员会,与张伯苓等应聘为委员。 5月任辽宁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为日军拘捕。1932年夏,为臧式毅保释后,任伪满奉天公署参事官。 冬,改任伪满奉天图书馆副馆长。 1933年10月,任伪日满文化协会理事,兼协会《满洲学报》主编。1934年秋,任伪奉天通志馆总纂,尝兼东北大学史地系教授。1935年1月,随臧式毅赴日本。1936年4月,复往日本。 7月化名乘轮返国赴上海,后以蔡元培之介,任南京中央大学史学系教授,并任行政院参议。1937年4月,任安徽省政府委员兼秘书长。 11月辞职赴重庆。1938年春,任中央大学史学系教授兼主任。1939年于川北三台东北大学主持东北史地经济研究室。1941年秋,任东北大学史学教授兼文科研究所主任。1943年春,与李济、傅斯年发起组织中国史学会。 秋,兼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干部学校教授。1944年4月,任中央大学文学院院长。1945年9月,任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仍任中央大学教职。1946年夏,随东北视察团前往东北,并兼教育部辅导委员会委员,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东北区代表,视察东北文物。1947年1月,辞监察委员及中大教授职务,改任国史馆纂修。 4月教育部任为沈阳博物馆筹备委员会主任。 秋,前往北平任国史馆北平办事处主任,并兼沈阳东北大学史学系教授。1949年1月,国史馆驻平办事处并入北京大学,任北大文科研究所教授,并至辅仁大学兼课。1952年9月,调任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研究员。1962年8月3日在北京逝世。终年75岁。着有《渤海国志长编》、《辽海丛书总目提要》、《中国史》、《东北古印钩沉》、《辽会要作法》、《东北通史》、《中国史学史》、《宋辽金史》、《明清内阁大库史料》(第一辑明代) 等。编有《文溯阁四库全书书前提要》。

金毓黻作品

《辽海丛书》全集 [ 金毓黻 ]

我国第一部关于东北典籍之大型文化丛书。金毓黻主编,1936年集资刊行。19世纪30年代初,日本欲配合其政治、经济、军事侵略,对我国东北之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进行大规模调查,数以千计之调查报告、著作等相继出笼,大肆宣扬“日满同文同种,”旨在泯灭我民族意识,扼杀我民族精神。大敌当前,唤起民众,弘扬民众文化,振作民族精神、搜集、发掘、整理和出版一部有关东北文献的系列丛书,已刻不容缓。古文献专家金毓黻勇荷重担,自1930年始,受战事干扰,几经周折而历尽艰辛,六阅寒署,丛书辑成,刊印行世。 查看详情>>

中国史学史 [ 金毓黻 ]

中国史学史专著。金毓黻撰。194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1957年重印。金毓黻(1887—1962),原名毓玺,字谨庵,又字静庵,室号静晤。主要著作还有《辽东文献经略》6卷、《东北通史》上编、《宋辽金史》、《中国史》1册,合编《太平天国史料》、主编《五千年来中朝友好关系》等。本书叙述中国史学,原起自上古,迄于近代,共分10章。后来以近代史学内容复杂,必须更端另述,将最后一章删去,迄于清代而止。第1章古代史官概述;第2章古代史家与史籍;第3章司马迁与班固之史学;第4章魏晋南北朝以迄唐初私家修史之始末;第5章汉以后之史官制度;第6章唐宋以来设馆修史之始末;第7章唐宋以来之私修诸史;第8章刘知几与章学诚之史学;第9章清代史学家之成就。导言称:“本编所述,首以史官,继以史家,史籍,于官修、私修之史,分章阐述,以明私家成就殊胜于史官。”认为:回溯清代以往史学成就,综以两端,一曰撰史,始以编史,继以纪传,“隋志以下,以纪传为正史,而编年体降居次位,即以史学进步之征”。二曰论史,“刘氏史通创作于前,章氏通义嗣响于后”,“是则于史学向前发展之中更获新绩”。所以,“本篇榷论史学,止取马、班、刘、章四氏,以树二者典型”。作者认为:撰史途经于魏晋南北朝启其机缄,于唐宋以后拓其境界,总的方向是分门别类由简趋繁。全书将中国史学史分为3期:古代;汉魏南北朝迄唐初;唐宋至清。论述简要,资料丰富,自成一家之言。为中国现代学术界价值较高、影响较大的史学史著作之一。 查看详情>>

集海阁网站拥有大量的古籍文献资源,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经典著作,为用户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宝库。
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
京ICP备2021027304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