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誉现象,一般的说,直接属于形下的俗情世间,而不属于形上的真实世间。但它又是二者间交界的现象,同时亦是人生之内界——即己界——与外界中之人界之交界的现象。这现象,是人生中随处会遇见,而内蕴则甚深远,然常人恒不能知之,哲人恒不屑论之。实则人如能参透毁誉现象的内蕴,即可了解由形下的俗情世间,至形上的真实世间之通路,亦渐能超俗情世间之毁誉,而能回头来在形下的俗情世间,求树立是非毁誉之真正标准。这些话要完全明白,须逐渐由俗说到真,由浅说到深。此下分六段说明。此六段又分两部:前三段是说“俗”,其文字本身亦是俗套的;后三段则希望逐渐转俗成真。

(一)作为日常生活中之经验事实的毁誉

我所谓作为日常生活中之经验事实的毁誉,每人都可以从他的日常生活中去体会。在一般人相聚谈话的时候,通常总是谈学问谈事业的时间少,而批评人议论人的时间多。批评人议论人,便非毁则誉。西方有一文学家说,人最有兴趣的是人。此应再下一转语,即人最有兴趣的,是对人作毁誉。毁誉本于是非之判断。人有是非之判断,则不能对人无毁誉。我们可暂不对此人间有是非毁誉之事实本身,先作一是非毁誉之判断。我们可暂不誉“世间之有毁誉”,亦可暂不毁“世间之有毁誉”,而只将其纯当作为一事实看。中国过去民间普遍流传一讲世故的书,名增广贤文。其中有二句话:“谁人背后无人说?那个人前不说人。”此二句话之语气中,包含一讽刺与感叹。但这是一个事实。人通常是依他自己的是非标准,而撒下他的毁誉之网,去囊括他人;而每一人,又为无数他人之毁誉之网所囊括。一人在台上演讲,台下有一百听众,即可有一百个毁誉之网,将套在此讲演者之头上。一本书出版,有一千读者,即可有一千个毁誉之网,套在此书作者之头上。一人名满天下,他即存在于天下一切人之是非毁誉之中。而一个历史上的人物,他即永远存在于后代无限的人之是非毁誉之中。这些都是此俗情世间中不容否认的事实。

这个事实,有其极端的复杂性。其所以复杂,主要是由人之任何的言行,都有被毁与被誉的可能。这亦不是从当然上说,而是从实然上说。其所以总有此二可能,大概有四种原因。一是人之实际表出的言行,只能是一决定的言行。每一决定的言行,必有所是。人们在发一言行时,亦总可暂自以为是,他人便可是其所是而誉之。但是人之言行,是此则非彼。故每一决定的言行,又只能实现某一种特定的价值。因而在想实现其他特定价值的人,便可觉此特定言行之无可誉,而复可转而以其他特定价值之未被实现,为毁谤之根据。最能表达此种毁誉现象的,即伊索寓言中之一老人与小孩赶驴子的寓言。小孩在驴背,则人要说为什么让衰老的人步行?老人在驴背,人要说为什么让稚弱的小孩步行?老人小人都在驴背,人要说何以如此虐待驴子?老人小孩都步行,人要说何以如此优待畜牲?此寓言是把老人小孩与驴之四种可能的关系,全都尽举,但无一能逃他人之毁。因为人采取四种中之任何一种可能,都不能实现其他可能中所实现之价值。这是人之任一决定的言行,都不能免于毁谤之一原因。二是人之实际表出的言行,依于人之内心的动机。但是人之内心的动机,是不可见的。因其不可见,故人总可作任意的揣测,人亦总有对之作任意揣测之绝对的自由。即人总有孔子所谓“逆诈亿不信”之自由。故孔子耶稣之言行,他人亦可不信。在此,孔子耶稣要作任何辩白,皆可是无用的。因辩白是言,言一说出,则他人仍可疑此言所以说之动机。荀子说:“君子能为可信,而不能使人必信己”。这句话加重说,是君子必不能使人必信己。第三是任何表出的言行,必有其社会的影响。而此影响可好亦可坏。这好坏之影响,恒系于此言行与其他因素之配合,本不当只归功或归罪于此言行本身。但是人通常是依结果之价值,以判断原因之价值。因而总可依于对一言行之影响结果之好坏,以判断此言行本身之好坏,而生一不适切的毁誉;因而好者皆有被毁之可能,而坏者亦有被誉之可能。第四,是人作毁誉,总可兼采取公私二种标准。此即在贤者亦有所不免。公的标准依于良心上之是非判断,私的标准是以他人对自己好与不好或利害为标准。武三思说,吾不知天下何者为善,何者为恶,对我好者即谓之善,不好者即谓之恶耳。此亦是人作毁誉时之常情。中国民间有一笑话,说一老太婆夸他女儿好,因其将其夫家物,带回娘家,真孝顺;但媳妇不好,因将其家之物,亦带回娘家去了。这种将公私二标准,互相轮用以兴毁誉,亦是人之常情。此外人实际上是依私的标准兴毁誉,却以公的标准作理由,而将公私二标准,互相夹杂起来,更是人之常情。此不再举证。人之毁誉,兼有公私二标准,世间一切是非毁誉,便无不可颠倒。

此上四者,皆使人之言行无不兼有被誉及被毁之可能。读者可以随处去勘验一番,便见一切人皆可受求全之毁,一切人皆可有不虞之誉;由此而使人间之毁誉,与人之言行之自身价值,永无一定的互相对应的关系,而有各种可能的配合。总而言之,人间世界一切毁誉,在本性上实为无定。这是日常生活中所经验的毁誉现象之复杂性所系之第一点。

日常生活中所经验之毁誉现象之复杂性所系之第二点,是缘于上述之毁誉之无定性,与人之心灵之交互反映,而使人间世界,对某一人言行之毁誉之流行,可成一永无止息而无穷的漩流。对某一人同一之言行,人可依此原因而施誉,亦可依彼原因而兴毁。谤誉不同,而有谤谤者,谤誉者。如谤誉相同,则又有誉谤者,誉誉者。复有谤谤谤者,谤谤誉者,誉誉谤者,誉誉誉者。此谤誉之相加减乘除,以环绕于一人之言行而流行,原则上遂可为一永无止息之漩流。此漩流之存在,更使人间毁誉现象,显一无尽之复杂性,虽有巧历,亦不能穷其变。但这亦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处可以勘验的事实。

(二)作为社会政治现象之毁誉

文说日常生活中所经验之毁誉现象,是只把它作为个人对个人现象来看。现在我们再进一步,把毁誉现象作为客观的社会政治现象来看。毁誉是个人的活动,但是此活动中,恒包含望他人亦作同一毁誉之要求;而人亦本有模仿、同情他人之毁誉,或受他人之暗示以作毁誉之一种社会性。由是而有所谓众口共誉,众口交毁,或众好众恶之社会现象。一人群社会,恒有其公共的宗教信仰、道德标准,以及礼仪风俗、政治制度、法律习惯。于是其中之人,恒对于能遵守之者,则共誉之;对于违背之者,则共毁之。毁之无效,而以刑罚继之;口誉无效,而以权利赏之。一人群社会之人之共同的毁誉,与共同议定的刑赏之价值,则在维持此一人群社会之宗教信仰、道德标准、礼仪风俗、法律习惯之存在,连带亦即维持此社会人群之存在。因而此毁誉、刑赏,即被称为一种社会对个人之制裁,或社会大多数人,本于他们之要保此社会人群之存在与其宗教信仰等的动机,而对少数个人所施之制裁。从西方近代之思想看,自边沁及今之社会学家,盖无不重此社会制裁或社会控制之现象之说明。说毁誉是社会对个人的制裁,这亦可兼由个人之恒畏社会毁誉,而不敢放言任行,以得证明。人之作违背一社会之公认标准之言行者,其畏社会之制裁,并不必同于畏社会中特定的某几个人之制裁,而恒是畏一切其他人合起来,对自己之可能有的制裁。此其他人合起来之可能有的制裁,凝聚成一整一的社会制裁之观念,而使“社会”宛如成为一有十手十目千手千目,在监视我们自己之言行的实体。社会学家如涂尔干等所谓社会的实体之观念,盖亦依此义而立。

毁誉可说是社会对个人的制裁,毁誉亦复是人之所以有政权之得失,政治地位之得失之所本。除了世袭的政权外,人之所以能得政权得政治地位,或由于大众之推举,或由于旁人之推荐,或由在上位者之选拔。凡此等等,无不以赏誉为先行之条件。当社会上对政治上在位之人物的毁谤之言,塞于道路时,则迟早必造成政府内部之改革,或暴发为革命。于是任何人之高官厚爵,以至世袭的政权,在此亦无一能永远保持。至一般政党的竞争与政治上的斗争,亦几无不以集团的自誉与集团的毁他为工具,这都是极浅易的常识。

(三)作为主观心理现象之毁誉

要真了解作为个人日常生活中之经验事实看的毁誉,与作为社会政治现象看的毁誉,必须赖于了解作为主观心理现象看的毁誉。因毁誉之为一经验事实,最初只是人心理上的经验事实;而一切社会制裁之所以对个人为有效,社会之毁誉之所以能致一政权之兴亡与个人政治地位之得失,最后无不根于诸个人心理的要求或活动。然则作为主观心理现象看的毁誉,究竟是什么?

作为心理现象看的毁誉,首为我们内心所体验的他人对我之毁誉。我体验了他人对我之毁誉,此毁誉即存于我之内心,而为一内心中之现象。但是此内心中之现象,通常皆与一好誉而恶毁之心理要求相俱。次为我们内心所体验的,我之誉人或毁人之心理活动。而此活动,则恒与对他人之言行之价值判断相俱,或即是此对他人言行之价值判断本身。由是而我们当前的问题即在:此好誉而恶毁之心理要求,与对他人之言行之价值判断,在人心中究竟是怎样的存在着?

人之有好誉而恶毁之心理,是毁誉成为有效的社会制裁之真正根据。如果人不先好誉而恶毁,将尽可放言任行,而不畏任何他人之批评与社会上之舆论。故深一层言之,人之怕此社会制裁,并非怕他人以外的社会,实际上只是要满足其好誉而恶毁之心理要求,亦实即只是人之好誉而恶毁之心理要求在制裁他自己之其他欲望,与其他心理要求。此处实只有内在的自己制裁,而并无外在的社会制裁。这个意思,现代西方心理学家亦多了解。如詹姆士称之为社会的我,弗洛特称之为超我(Super Ego)。亚德勒(Adler)之心理学,则谓好誉而恶毁之权力要求,为人一切心理中之最根本之要求,人之一切心理病态,及各种自夸与自卑之情绪之产生,皆由此要求之不得正常的满足而来者。

人之好誉而恶毁之心理要求,实甚强烈,恒可胜过人之其他一般心理要求。此亦可由人对其日常经验之反省,以随处得证明。粗浅点说,商人是好利的,但你只要能为他铸一铜像,他即可捐出一二百万。政治家是好权的,但孟子说好名之人,能让千乘之国。一般人是好色的,为了名誉,亦可拋弃他的外室。都市中人,自己可以吃得很坏,但衣冠必须讲求;何以故?因怕人轻视,喜人之称美其衣冠故。孟子说,“令闻广誉施于身,所以不愿人之文绣也”;又何以故?衣冠于此不必要故。美国有一经济学家韦布伦(Veblen)论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中,有闲阶级之一切奢侈的消费,多不是为自己之享受,而主要是炫耀或表出其有闲的身份。其实这亦只是要俗人艳羡称誉而已。施耐庵水浒传序说,求名心既淡,便懒于著书。亦可反证人之著作之事,常是为名。好名之心,一切大学者、大诗人、大艺术家,同难加以根绝。所以弥尔顿尝说:“一切伟大人物之最后的缺点,即好名。”人之好色好货好利及其他一切物质欲望,都绝完了,而此心仍未必能绝。一宗教徒可不婚不宦,茹苦衣单,但仍恒不免望他人之称誉恭敬。而最奇怪的现象是,人之不好名,亦可成为得名求名之具。隐逸是依于不好名,但汉代皇帝征辟隐逸之士,隐逸者反而得了高名。唐代之隐逸之士,隐于距长安最近之终南山,以便随时奉召。唐代考试,又另有所谓不求闻达科。以不求闻达而求闻达,是最矛盾的现象。但这亦曾定为制度。据说有一笑话,说一学生出门多年,再来见老师,说他学会恭维人之本领,专贩高帽子(即恭维人之言语)与人戴,于是无往不利。老师说,此对一般人有用,对我却无用。学生说,像老师者,天下能有几人?老师微有高兴意。于是学生说他的高帽子,又贩出一顶了。这虽是一笑话,但却指出了人之好名之心之最深的一面。此之谓名缰,其力胜于利锁。唯赖此名缰,而后一切社会政治之名位能诱人,而后人与人间之是非毁誉,可以摇荡人之心志,而播弄颠倒俗情世间的一切人生。

把毁誉现象作为心理现象看,我们说人有好誉恶毁而求美名的心理。但是人不只有此心理。如人只有此心理,则无一人能得名。只顺人之好誉恶毁求美名之心理发展下去,人将只愿他人誉我,而不愿誉他人。如人人皆是只求他人之誉我,而不愿誉他人,则亦无一人能得他人之称誉。故人之所以能得称誉之事实,即根据于人亦有愿称誉他人之心理。而人之好誉恶毁之心理本身,亦包含有他人对我必可有誉或毁的肯定。故人之有誉人与毁人之心理活动,亦同样不能否认。

人何以有誉人与毁人之心理活动?他人之是非长短,何异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干卿底事?人如果只是顾自己生存的动物,人将不管他人之是非而无毁誉。人如果是神,将只有对人之爱与悲悯,或本于正义之赏罚,而无暇于作对人不必有实效之毁誉。毁誉是人间世界的心理现象。这种心理现象,关于毁的方面,似乎可以上段所说好人誉己之心来解释。因毁人即压低他人,压低他人,即间接抬高自己,而使人可转而誉我。至于我之誉人,亦可说是为的使人转来亦誉我,此即所谓互相标榜。但是人之毁人誉人,尽有不出自压低他人,亦不出自互相标榜之动机者。如我们称誉古人与远方之贤哲,即明知其间无互相标榜之可能者;我们由对一所佩服之人生失望之情后,发贬毁之言,亦明非先存压低他人之心者。诚然,人之毁人,固或由觉人对自己有害;人之誉人,亦恒由于觉人对己有利。我之当面誉某人,而毁其他之人,亦有是为取悦于某人,望某人对我有好感,而使我得一利益者。此固皆是由自己个人利害出发而兴之毁誉。此外,人尚有不为自己个人利害而兴毁誉之心理动机,亦无容得而否认。

人何以有不为自己之利害而誉人毁人之心理动机?这当说是因人本会对他人之言行,作客观的价值判断。人对自己之言行,皆可有一好坏之价值判断而有自责,此即人之良知。人可将此良知之判断推扩出去,及于他人,以责望人,即有毁誉。此种毁誉,是直接以我良知所认定之普遍的当然之理为标准,而看人之言行本身之是否合此标准,遂对其价值,作一判断。此种毁誉,是无私的,亦是从他人之人格本身作想的。由此种毁誉,恒可发展为对人之纯好意的劝导与鼓励。此为毁人誉人之心理动机中最好之一种。

但是人之誉人毁人之心理,尚有一种既非为己,亦非从他人之人格本身着想的。此可说是属于广义的美感者。譬如有人一事做得好,我们即誉之,或我想作的,我做不到,或末做完,而他人做得好,帮我做完,我们亦誉之。这时我之誉人,是因觉他人之能完成我所原期望达到的一目的或要求。目的要求在我,而完成之者为他人。此二者配合成一和谐,即属于一广义的美感。此时,他人之言行活动,使此和谐实现,而成就此美感。我们即依此美感而生称誉。反之,则可生贬责之言。

这一种缘于广义之美感之毁誉,细察起来,有一种不稳定性。譬如在此中,我之誉人,如注重其本身之能战胜困难,以作好某事一面,即可发展为上述之对从他人人格本身着想之一种称誉。如只注重其适能达我个人所期望之目的一面,则我之誉人,实际上只是肯定人之言行,对我目的之实现的一工具价值,因而可说是不自觉的为己的。而一切此种不自觉的为己之誉与毁,都是随自己之一时之目的所决定之好恶而变。我喜欢什么,而你能作,我即称誉你;不喜欢,则责备你。但此时我又不必自觉的想到我得了什么好处,或受了什么损失,故又异于纯以自己之利害为毁誉标准者。而文学家艺术家在其心灵为审美性所主宰时,其对人毁誉之变化无常,亦复如此。所谓依于口味之毁誉是也。

(四)在精神现象中之毁誉

我们以上所讲的毁誉现象,都可说是属于俗情世间。俗情世间即毁誉与财色主宰的世间,而毁誉之力尤大。马克思能知财主宰世间,弗洛特能知色主宰世间,皆不知毁誉亦主宰世间。尼釆罗素能知权力欲主宰世间,而不知人对人之权力欲乃由人之欲他人承认我、称誉我、顺从我而产生;而毁誉流行之范围,更有大于一般所谓与权力有关之范围者。然毁誉之有效的流行,仍在俗情世间,而不在超俗情之真实世间。真实世间不展露于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社会现象与心理现象,而展露于人之精神现象。精神现象只是俗情世间中之少数人所常有,或一般人之在少数时间之所偶有者。

精神现象亦可说是一种心理现象,但不是一般人的心理现象。一般心理现象是随感而自然发生的,精神现象则是为一自觉的有价值的理想所引导的。一般的心理现象,使人对于外面的世界,作各种主观的反应,并时求直接改变环境。精神现象则初是人对他自己之心理现象自身的一种反应,而先求改变主宰他自己之心理以及行为,以使其生活之全体为理想所引导,而由此以间接改变环境。故精神现象可称为一自作主宰的心理现象,或专心致志于一自觉有价值之理想的实现之心理现象。

我们的日常生活,多是顺习惯走。顺习惯走时,我能觉得。但这是心理现象,不是精神现象。人看见一人一物,便发生许多自由联想,由甲至乙,由乙至丙;闲居无事,许多念头在心中,更迭而起。此我亦觉得。这是心理现象,不是精神现象。与人谈话,听人一句话,我生一观念;我说一句话,他生一观念;他再说一句,我再生一观念。群居终日,任兴而谈,言不及义。这是心理现象,不是精神现象。以至听人讲书,看人文章,欣赏美术,到教堂作礼拜,到难民所去送寒衣,如只是随所闻言语,所见文字,所感境相,而动念动情,都恒只是自然心理,而未必见精神。再如一个人,学问有成,随问随答,登台讲演,口若悬河,听者动容;字写好了,任笔所挥,皆意趣无穷。这赖于此人过去之努力中,曾有一段精神;但此人之现在之能如此如此表现,却可能只是凭恃已养成之习惯,而无新的精神。由此以观人观己,则知人之自然发生的心理现象,无时或断。人日有所思,夜有所梦,都恒只是心理现象。至于精神现象,则唯待人自作主宰,而专心致志,于其自觉有价值的理想之实现时而后有。亦即在人之有创造性的文化活动与道德活动时而后有。

什么是创造性的活动?不是说所创造的东西,以前未有过,模仿亦可是一种创造。创造性活动之所以为创造性活动,必达于一内在的标准。即此活动,乃由我们自觉为一有价值之理想所引导,而专心致志自作主宰的求实现之而生;同时在此专心致志自作主宰之心境中,包含:对于一切不相干者之排除,及对心中与外面世界中一切成阻碍者之克服或超化,由是以持续此心境自身而无间断,是谓精神。故写杂感,不须什么精神;写长文章或千锤百炼之短文,横说竖说,归宗一旨,对不相干之观念,一一排除,错误之见,一一驳斥,便要精神。准时办公,或不须什么精神,成就一事业,于一切困难,水来土掩,兵至将迎,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便要精神。随地写生画漫画,不须什么精神;作一数年乃能完成之壁画,贫病交迫,手不停挥,便要精神。偶然本好心作好事,不要精神;而发心希圣希贤,成佛作祖,使天理流行不断,私欲习气之念,才动即觉,才觉即化,便要精神。精神之特性,在能自持续一自作主宰、专心致志的心境,而无间断。此心境亦恒在其排除不相干者,克服超化其阻碍者中进行。精神生活永远如一逆水行舟,而直溯水源之航行。而此亦即创造性的文化生活、道德生活之本性。

我们知道了精神现象、精神生活之异于一般日常生活心理现象,便知在精神现象、精神生活中的毁誉,迥异于作为一般心理现象、社会现象、经验现象的毁誉。简单说,即在人之精神现象、精神生活中,人必然多多少少视俗情世间之毁誉如无物。人亦唯能多多少少视俗情世间之毁誉如无物,而后创造性的文化生活、道德生活才可能。真正的学者,何以敢提倡一反流俗之见之思想?以先视俗情世间之毁誉若无物故。真正的艺术家文学家,何以能开创一艺术文学之新风格,或反当今之时文而倡古文,反当今之时代艺术而倡古典艺术?以视俗情世间之毁誉若无物故。圣贤人物英雄豪杰,何以能特立独行,尚友千古?以视俗情世间之毁誉若无物故。“举世誉之而不加劝,举世非之而不加阻”,“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是一切有精神生活有创造性之文化生活道德生活的人,多多少少必须具备的心灵条件。

俗情世间之毁誉,所以不足为凭,其理由在我们第一第二节所说:俗情世间之一切言行,皆有被毁与被誉之二种可能。毁人誉人之心理动机,有各色各种,动机不同而为毁为誉,亦因而不同。此即使俗情世间之毁誉,总是在那儿流荡不定,此盖即流俗一名所以立之一故。而俗情世间中之毁誉,所以得流行于社会,而成为对个人发生制裁作用者,其根据则恒只在个人与个人间之会互相暗示、互相模仿、同情之自然的社会心理。然人与人之互相暗示模仿、同情之言行,恒只是一未经思索的自然言行。人可以未经思索的受任何暗示,而模仿同情任何言行。一切真有价值或无价值或反价值的言行,同可暗示他人,使人加以同情模仿。而利用此人心的弱点,凭标榜与宣传,聚蚊成雷,积非成是,我们即可在一时一地,暂时造成一种毁誉之标准,而形成一种社会势力。因为无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都是有真知灼见的人少,而随人是非的人多;人类好誉恶毁之自然心理,或好名心理,亦总是要投此社会之所誉,避社会之所毁,不敢加以违抗的。由此而见俗情世间之毁誉之流行,经常包含某一种的虚伪性。而人之精神生活或创造性的文化道德生活之开始点,即在知此中恒涵虚伪性,而先视之若无物。我们亦可说,在人之精神生活、创造性的文化道德生活中,人须要由毁此重流俗之毁誉之念,而自誉其超流俗之毁誉之心境。在流俗的毁誉中,视此种自誉,为孤芳自赏。但说之为孤芳自赏,含有贬毁之意。实则一切精神生活、创造性的文化生活、道德生活,在原始一点,恒只是孤芳,恒只是自赏。流俗之所以贬孤芳自赏,表示流俗之毁誉,与超流俗之毁誉之心情,二者间有某一种根本的冲突。

(五)求名心之形而上的根原与超流俗毁誉之自信心

但是人要超流俗之毁誉,是不容易的。从一方面看,孤芳自赏,或人之自誉其能超流俗之心情本身,亦尚不是人类精神生活中之最高的心情。因此中包含一单寒孤独之感。人类思想中,特着重在超人间世是非毁誉之情者,盖莫如庄子。其独与天地精神相往来之心境,亦即古今之至芳。但庄子心情中,仍有某一单寒孤独之感。此外一切纯属个人之精神生活、创造性的文化生活、道德生活之发展,其直拔乎流俗以上升,到此心悬于霄壤,而无人能了解时,人皆不能无一单寒孤独之感。因人心深处,另有一难言之隐。此“隐”是原于感鸟兽不可以同群,人毕竟要与人通情。人的心恒需要他人的心来加以了解,加以同情。故逃空虚者,必然闻人足音跫然而喜。人一自觉的要人了解,要人同情,人便可仍免不掉求誉而惧毁,以至重新坠入争名夺誉之场。

有人说,人需要别人的了解同情是不错的。但人得一知己,可以无憾,则人仍可拔乎流俗毁誉之外,更何至坠入争名夺誉之场?但是此问题,实不如是简单。如一知己而可得,何不求第二、第三知己……以至无穷?如只有一知己,其余之人与我全不相知,则悠悠天地,依然荒漠。单寒孤独之感,仍不能去也。而对彼与我全不相知之人,我即仍不免于隐微之中,望其能知我。而有此求人知我一念,则求誉畏毁之心,仍不能根绝,即仍有坠入争名夺誉之场之可能。故超流俗之毁誉,未易言也。

读者如真知上文所说,则可见人之于流俗之毁誉,实处于两难之境。人如欲有真正个人之精神生活、创造性之文化生活与道德生活,必须视流俗之毁誉若无物,而求超流拔于一切毁誉之外;然人果超拔于流俗之毁誉,孤行独往,又不能绝单寒孤独之感,仍不能绝好誉恶毁之根。故吾人旷观古今人物,当其少年气盛,一往直前,能不顾当世之非笑者,恒至老而媕婀取容,与时俯仰,或贪位怙权,以要名声。其离世异俗,独行其是者,至老则又不胜苍凉寂寞之感。此人生之大可悲者也。人处此两难之间,或转而生玩世感、幽默感与承担悲剧感,以冀逃出两难之外。然此皆各为一种心理精神之现象,实无一真能解决此中问题,今姑不论。

但是我们如果能真知此两难之所自生之原因,亦可知如何逃出此两难之道。此两难所自生之原因,是人既要求有拔乎流俗之精神,而又不能离世而孤往,人必求与世人通情。由是我们可逐渐了解人最难根绝之好誉恶毁之心理,实是人之要“通人我而为一”之道德感情的一种虚映的倒影。人之求名求誉,只是为了使人心灵中有我,所以一个人可杀身以成其名节。一个自愿杀身以成名的人,其临死之际,除了知道在后人心灵中,将有他以外,还有什么?桓温说,大丈夫不能流芳百世,亦当遗臭万年:无美名,臭名亦好。这更表示一纯粹的只望百世万年之后,人之心灵中知有我的心理。是见人之好名求誉之心之所以生,只是因我知道我的心以外,还有他心,而要他心中包含有我,以形成一统一而已。充量发展的好名心,所以可成为求无尽之名者,则因我知有无数他心,故望此无数他心中皆有我也。如果我根本不知有他心,或我心中先莫有他心之观念,则我亦无处去求名,而我若不求他心中有我,亦无所谓求名。然我心既非他心,我何以必求他心中有我,而后我心得满足?吾人于此问题,可思之又重思之,然而答案唯一:即我与他人间,有一心灵上的相依为命,或我与他人有一形而上的统一。直接呈露此通人我而为一形而上之统一者,为人之道德感情。而人之求名心,则可说为此道德感情或我与人之形而上的统一本身之虚映的倒影。

何以说求名心为道德感情或我与人之形而上的统一本身之虚映的倒影?因在道德感情中,我自觉的要了解他人、同情他人、帮助他人、扶持他人,将我所知真美善告人教人。此时,我心中即包含了他人,而求我自己对他人有所助益。这是人在我心之情爱所润泽之中之下,而我心之情爱,则自内流行以及于外。我是施者,而人是受者。这便是我之直接体现呈露此人我之形而上的统一。而在我们求名誉时,我求人心中有我,则我成为一被了解者,被同情称赞者,我望有一个一个的他心,来施称赞于我,则我落在一一自上而下的称赞我的他心之下,而成一纯受者。又因此中我之心,是一在下的纯受者,故视能施称赞给我之他心,在我之外。他的心既在我外,而我又欲内在于此他心之称赞中,以造成一统一。于是此统一亦即一方成一为我内部之所求,而又在其外之统一。而此所求之统一,即可名之为直接体现呈露人我之形而上的统一之道德感情的一虚映的倒影。

以上所说之一段话,对一般读者,恐只有细细体验一番,才能明白。如果真明白了,便知人之好誉恶毁之心,乃一深入人心之骨髓者。人在幼年少年青年以至壮年,只是一往发展他自己之兴趣、才情,可以不知毁誉为何物。一个天才型人物,亦可终生只是任天而动,无人无我,任其兴趣与才情之所极,以发挥其生命精神,成就其精神生活,而可一生不知毁誉为何物。这种人是天地灵气所钟,其一生亦只是表现发泄其所赋自天之灵气,表现完了,即撒手而去。但是这种人太少。而这种人与一般之少年壮年人,不知毁誉为何物者,都可谓其精神尚在一人我浑然,未真正划分的境界。而当他一朝真觉到人我之划分,我外有人,人们各有其心在我心外时,他亦即可感到人我间如有一深渊。而此深渊,同时造成他自我内部一种难以为怀的分裂。这时人便必然会求贯通人我心的道路。其中一条,是直承形而上之人我之统一,从我发出一道德心情,而求自己之情爱有所流注,自己之力量有所贡献,使我之心能通向他人与社会;而另一道路,则是望他人之心来称誉我、赞美我,使人的心通到我这里来,由此以使我得客观化而存在于他人之心,以获得一我与人之统一。后者虽为前者之虚映的倒影,然其本源是前者,故三代以下唯恐不好名。三代以上,是人我未分之世界。三代以下,是人我既分之世界。人我既分,人便总要走一条贯通人我之道。功名心与道德心情之所由生,同表示人与我之有一心灵上的相依为命,人与我之有一形而上的统一。但是人顺功名心下去,因他人先已被置定为在外,则此人我之统一,永为我所求的,而非为直接呈露于我的。我永在求一外在于我之他心,使我得投入其中,此中有永不能完全满足之渴望,永不可完全弥补治疗之人心我心之分裂,而我与他人或社会,复同时落入一以力量互相对峙较量之关系中。因一方面,许多人之同要争名夺誉,是一力量较量的关系,此中有成有败,有得有失,使人心志不宁。而尤其重要的一方面是:人之求名,乃求他人或社会承认我,但此实依于我之先承认他人与社会之毁誉对我的重要性。而我既然承认他人与社会所发之毁誉对我的重要性,则他人与社会之毁誉标准,即有力量转而主宰我自己,而我必不免于去求合他人与社会之毁誉标准以言行。而俗情世间的毁誉标准,又必然是无定的。由此而人最初之一切天赋的兴趣才情、自觉的理想、自定的价值标准,便都会在要随时顺应他人的标准以言行之一念下,而日渐销磨斲丧。人如愈好名,与缘好名心而好位好权,则此销磨斲丧之事进行愈速,此中竟尔毫厘不爽。任何强作气之奋斗,都丝毫无用。此是必然的真理。而回头的路,则只有把一切向外求功名的心,全部抽回来。然抽回来,只是离世异俗,以忘毁誉超毁誉,又不能免于上述单寒孤独之感,这便逼人只有转而走发展道德心情,以通人我的一条路。

对于人生之毁誉问题,在中国先秦诸子思想中,实十分重视。当时最热中的功名之士,是所谓纵横家法家之人物。这些人想各种方法,以求时君世主之赏誉。但是韩非子之说难一篇,却同时把人无论如何亦不能必然得誉而避毁之道理说出了。墨家以贪伐胜之名为无用而尚实利。道家的人物,则看清了徇名者必失己,而求超毁誉,又不免走到一离世异俗之路,而难逃空虚者之哀。只有儒家在此斩钉截铁,分辨出一个君子求诸己,古之学者为己之学。求诸己或为己之学,一方是要视世间毁誉若无物,而拔乎流俗;但同时要人尽己之心,以发展其道德心情,以通人之心。后来宋明儒者,无不在讲明此为己尽己之学。刘蕺山著圣学吃紧三关,其第一关即人己关。此关是不易过的。过得此关,方见为己尽己之学之实义。这是一旋天转地的枢纽。古往今来,莫有多少人真完全过得去。过不去,不是一定对他人有什么不好,但过不去,则个人之一切天赋精神力量,必然在他人与社会前销磨斲丧,个人总在不断失去其自己,而永远在一有人我对峙之世界中生活;乃永不能直接体现呈露人心深处之人我的形而上的统一,而永不能上达天德。

我们如从一方面去看,则社会上尽多本道德心情,以为社会或家庭或一团体服务,而不求名声之人,他只希望对人作点有益的事。这种人在智识分子中少,而在一般社会中却多。自此说,求诸己尽己之言,亦易作到。但是我说,这是属于一般人之天赋性情的,这不真见工夫。真工夫,要碰着困难才算得。譬如说一个人可以本其天赋的性情,而乐善好施,此尚容易。然一人乐善好施,至倾家荡产,虽他人无一言以同情赞赏,而犹望有日再得家产千万以施舍贫苦则难。若他人不仅不同情赞赏,乃转而反对其所作之事,视为毫无价值,或以为存心叵测,以至加以埋怨毁谤,而他犹能冒天下之怨谤,以行其素,此又难上加难。此外,任何绝对不计毁誉,一往只求诸己尽己之事,亦实是莫不在原则上有同样之困难。故知真正要过此一关,此中必有一番大工夫在。

此大工夫所在,决不在意气。意气至老而衰,历久而弱,与他人意气相抗而弛,终济不得事。然则此工夫,在何处求之?答:此工夫唯在真正之自信求之。只有真正自信,可以弥补不见信于他人时之心灵上的空虚,而可冒天下人之轻忽怨谤,以行其素。何以人有真正之自信,即可冒天下之怨谤而行其素?答曰:怨谤者乃他人之判断。然真自信者,自知其言行之真是之处何在,即能自判断其言行之为是,因而即能判断他人之疑惑怨谤之为非。既知其为非矣,则吾又能知“我之判断其为非”之本身为是。此之谓自信。有自信,则一切无根之疑惑怨谤,无不一一萎落消沉于此真能自信之心前,而若未尝存在。“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此无待于强作气也。自信心之足以超临于流俗之上,能以“一是”非“众非”而已矣。

或问:我是一人,彼是千万人,何以一人之自信心,可以胜千万人?答:如实言之,真自信心者,能无限的自判断其心之是之心,亦能知一切非之者之非之心也。无限一切,非数之所能尽,岂只超越流俗之千万心而已哉。此非玄学,乃实事也。

何以言之?譬如,我写此文,如我确知不是为名为利,则无论有千万人说我是为名为利,此千万人总是错的。再有千万人说,仍是错的。于是我在现在即可以断定,古往今来,橫遍十方,一切无量众生,说我是为名为利,一律无一是处;而于我之谓其无一是处,则可自知为绝对之是。人能于此切实参究一番,便知当下一念之真自信心,即一能“无限的自判断其心之是,亦能知一切非之者之非”之无限心体之当下呈露。而自信者之自信中,所包含之自己对自己之此种内在的无限了解,与其中之自慊,即可代替人于求名心中所求之外在的无限的他人对己之了解赏誉,而与之为等值。由此便知千万人非多,一人非少。道之所在,德之所存,天下人知之誉之而未尝增;我行我素,举世莫我知或横加谤议,而我一人自知之,“知我其天乎”,而未尝减。此皆非玄学而为实事也。圣人所以能自信其心之“建诸天地而不悖,考诸三王而不谬,质诸鬼神而无疑,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者,正以此当下之心之自信,即已能穷天地、亘万古,而知其莫之能违也。人能于此向上一着之参悟上立根,然后真能拔乎流俗毁誉之场,游于人世是非之外,而有独体生活之形成。庄生之学,抑尚不足以语此也。

(六)为俗情世间立毁誉标准所在之重要

为己之学,到家是自信。但自信到家,则必须再求为世间树立毁誉之标准,此即孔子之所以必作春秋。此尤为一切学问中之最大学问。何以真自信者,尚须为世间立毁誉标准?曰:此非真自信者为己之事,乃真自信者本其道德心情,以为世间之人之事。盖流俗世间之人,势不能直下一一皆成自信之人也。流俗之所以为流俗,乃在其一切毁誉标准,总在那儿流荡。流荡不已,是非淆乱,而人生道丧。人之名与实乖,人之德与位违,智者寂寞而愚者喧,贤者沉沦,不肖者升,人间乃有无穷愤懑,无限冤屈,无端哀怨,此之可悲,亦可不亚人世之饥寒之苦,与鳏寡孤独之无告。故知流俗世间,必有为之定是非毁誉之标准,止其流荡之无已,而为之主,足以慰人情之求名实之相应者。此则非有真知灼见,能念念本良知之判断,以为是非,对人不为求全之责备、不逆诈、不亿不信,不由果罪因,不以私乱公,而由人之本身设想(参考本文第一、三段),以施毁誉之真自信者,将不敢于一时流俗之标准外,另定标准,以冒流俗之毁也。真自信者,求为世间立是非毁誉之标准,又必本此上所言之大不忍之心行之。此心之愿,除欲正是非,一平人间之愤懑冤屈哀怨之气外,更无他求。非欲暴其矜持之气,以与世相抗也。夫然,故论道宜严,取人宜恕。激切之直言,固所以自绝于乡愿,亦以不直则道不见也。然除此以外,亦恒须寓毁誉之言于隐约之褒贬,使言之者无罪,闻之者兴感发而自戒。斯毁誉之为用,乃日同于教化,是孔子春秋之志,名教之所由立也。至于圣人之存心,或理想之人间世界,则当期于一切人之直接相与之誉,皆化为人之互欣赏其善之事,而毁皆化为人之过失相规之事。对远方与古代之人之毁誉,则化为恨吾之未得见,叹息其过之未改之情。人之互欣赏其善,与人之过失相规者,师友间之事,其中固可无人己毁誉之见,存乎其中。而俗情世间之毁誉,至此乃真超升而入一真实之世间,遂若存而实亡。庄子曰“鱼相忘乎江湖,人相忘乎道术”。“与其誉尧舜而非桀也,不若两忘而化道。”有毁誉,则人与我不能相忘。人与我不能相忘之世间、破裂之世间,乃未尝体现呈露人我之形而上的统一之世间也。故有毁誉之世间,唯是俗情世间,非真实世间。然此上所言,人互欣赏其善而过失相规,是视人之善若其善,视人之过若其过,此即人我相忘之世间也。然此人与我相忘之世间,非逃空虚之境,亦非人我随缘遇合之境,而是人之心光,相慰相勉,相照相温,见无限光明,无限情怀之世间。此即儒家之理想的人间世,所以胜于道家也。至于在今日真能自信,而关心世道人心者,所以为世间树是非毁誉褒贬之标准之道,又当自视其在社会所处之地位,所当之时势,所对之人物,而不一其术。然要皆可各有随时随地随机,足以自尽其责,以为流俗世间,定是非毁誉之标准之事在。凡此等等,皆各有一番大学问存乎其中,而一一存乎自信之仁者之心。是则有待于读者之深思自得者也。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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