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卷目录

 火灾部汇考五

  元〈定宗一则 世宗至元二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仁宗延祐四则 英宗至治二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文宗天历三则 至顺三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正十则〉

  明〈太祖洪武二则 惠宗建文一则 成祖永乐三则 仁宗洪熙一则 英宗正统四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三则 宪宗成化五则 孝宗弘治十一则 武宗正德十一则 世宗嘉靖三十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二十三则 光宗泰昌一则 熹宗天启三则 悯帝崇祯八则〉

  皇清〈康熙三则〉

庶徵典第一百卷

火灾部汇考五

元定宗三年,野草自焚。

按《元史·定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定宗三年戊申,野草自焚,牛马十死八九,民不聊生。

世祖至元十一年,淮西火。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至元十一年十二月,淮西正阳火,庐舍、铠仗悉燬。

至元十八年,扬州火。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八年三月乙亥,扬州火,发米七百八十三石赈被灾之家。

成宗元贞二年,杭州火。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元贞二年,杭州火,燔七百七十家。

大德六年,太庙灾。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六年五月戊申,太庙寝殿灾。大德八年,杭州火。

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八月,杭州火。 按《五行志》:燔四百家。

大德九年三月,宜黄县火。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大德十年,武昌路火。

按《元史·成宗本纪》:十年十一月丁亥,武昌路火。四月壬戌,云南罗雄州军火。

仁宗延祐元年,扬子县火。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延祐元年二月,真州扬子县火。

延祐三年,重庆路火。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三年八月,重庆路火,郡舍十焚八九。

延祐六年,扬州火。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六年四月,扬州火,燔官民庐舍一万三千三百馀区。

延祐七年,英宗即位,诸王告任等部火。

按《元史·英宗本纪》:七年三月庚寅即位,七月丁亥,诸王告任等部火。

英宗至治二年,真州、杭州火。

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二年四月壬寅,真州火。十二月乙酉,杭州火。

至治三年,奉元宫火,利用库火。泰定帝即位,江都火。按《元史·英宗本纪》:三年五月戊午,奉元行宫正殿灾。上都利用监库火,帝令卫士扑灭之。因语群臣曰:世皇始建宫室,于今安焉。朕嗣登大宝,而值此燬,此朕不能图治之故也。 按《泰定帝本纪》:至治三年八月癸巳即位。十月丙戌,扬州江都县火。 按《五行志》:三年五月,奉元路行宫正殿火,上都利用监库火。九月,扬州江都县火,燔四百七十馀家。〈《纪》作十月。〉

泰定帝泰定元年,袁州火。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泰定元年五月,江西袁州火,燔五百馀家。

泰定三年,龙兴、辰州、杭州火。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三年七月庚申,龙兴、辰州二路火。八月辛丑,杭州火。 按《五行志》:三年六月,龙兴路宁州高市火,燔五百馀家。七月,龙兴奉新州、辰州辰溪县火。八月,杭州火,燔四百七十馀家。

泰定四年,龙兴路火,杭州火。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四年八月,龙兴路火。十二月,杭州火,燔六百七十家。

文宗天历元年,杭州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元年十一月甲戌,杭州火。天历二年,彭水县、重庆路、江夏县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二年三月,四川绍庆彭水县火。四月,重庆路火,延二百四十馀家。七月,武昌路江夏县火,延四百家。十二月,江夏县火,燔四百馀家。

天历三年二月,河内诸县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至顺元年,杭州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二月辛亥,杭州火。至顺二年,杭州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二年七月乙未,杭州火。十月甲寅,杭州火。

至顺三年,杭州、池州火。

按《元史·文宗本纪》:三年五月丁酉,杭州火,被灾九十一户。池州火,被灾七十三户。

顺帝元统元年,杭州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元统元年六月甲申,杭州火。

至正元年,台州、杭州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至正元年四月辛卯,台州火。乙未,杭州火,燔官舍民居公廨寺观,凡一万五千七百馀间,死者七十有四人。

至正二年,杭州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二年三月戊子,杭州路火灾。 按《别儿怯不花传》:至正二年,拜江浙行省左丞相。行至淮东,闻杭城大火烧官廨民庐几尽,仰天挥涕曰:杭,浙省所治,吾被命出镇,而火如此,是我不德累杭人也。疾驰赴镇,即下令录被灾者二万三千馀户,户给钞一锭,焚死者亦如之,人给月米二斗,幼稚给其半。又请日减酒课,为钱千二百五十缗,织坊减元额之半,军器、漆器权停一年,泛税皆停。事闻,朝廷从之。至正六年,延平路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六年八月己巳,延平路火,燔官舍民居八百馀区,死者五人。

至正十年,兴国路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十年,兴国路自春及夏,城中火灾不绝,日数十起。

至正十三年,有火降自天。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三年十二月庚戌,京城天无云而雷鸣,少顷,有火见于东南。 按《五行志》:十三年三月丙戌,彰德路西南,有火自天而下,如在城外,觅之无有。十二月庚戌,潞州襄垣县有火坠于东南。至正十八年,遍地有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八年三月辛未,大同路夜黑气蔽西方,有声如雷;少顷,东北方有云如火,交射中天,遍地俱有火,空中有兵戈之声。

至正二十年,惠州路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二十年,惠州路城中火灾屡见。

至正二十一年,枪生火。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二十一年正月癸酉,民所持枪忽生火焰,抹之即无,摇之即有。

至正二十三年,广西贵州火。

按《五行志》:二十三年正月乙卯夜,广西贵州火,同知州事韩帖木不花、判官高万章及家人九口俱死焉,居民死者三百馀人,牛五十头,马九匹,公署、仓库、案牍焚烧皆尽。

至正二十八年,武库灾,张良弼军营灾,万安寺灾。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二十八年六月甲寅,雷雨中有火自天坠,焚大圣寿万安寺。 按《五行志》:二十八年二月癸卯,京师武器库灾。己巳,陕西有飞火自华山下,流入张良弼营中,焚兵库器仗。六月甲寅,大都大圣寿万安寺灾。是日未时,雷雨中有火自空而下,其殿脊东鳌鱼口火焰出,佛身上亦火起。帝闻之泣下,亟命百官救护,唯东西二影堂神主及宝玩器物得免,馀皆焚燬。此寺旧名白塔,自世祖以来,为百官习仪之所,其殿陛阑楯一如内廷之制。成宗时,置世祖影堂于殿之西,裕宗影堂于殿之东,月遣大臣致祭。

太祖洪武元年,京师火。

按《明宝训》:洪武元年八月壬申,太祖谓中书省臣曰:近京师火,四方水旱相仍,朕夙夜不遑宁处。岂刑罚失中,武事未息,徭役屡兴,赋敛不时,以致阴阳乖戾而然耶。卿等同国休戚,宜辅朕修省,以消天谴。参政傅瓛对曰:古人有言:天心仁爱人君,则必出灾异以谴告之,使知变自省。人君遇灾而能警惧,则天变可弭。今陛下修德省愆,忧形于色,居高听卑,天实鉴之。顾臣等待罪宰辅,有戾调燮,贻忧圣衷,咎在臣等。太祖曰:君臣一体,苟知警惧,天心可回。卿等其尽心力,以匡不逮。

洪武三十一年,惠宗即位,土库焚。

按《名山藏》:燕王还北平传檄天下曰太孙即位。十月,火焚其土库,占书曰:天火焚土库者,赏罚不明也。烧宫室者,君不思道,厥妖火烧宫也。

惠宗建文二年,承天门灾,乙字库灾。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三年八月,承天门灾,诏求直言。未几,乙字库灾。〈按洪武三十三年即建文二年〉

成祖永乐十六年,杭州火。

按《浙江通志》:永乐十六年,杭州府学庙灾。

永乐十九年,三殿灾。

按《大政纪》:永乐十九年四月庚子夜,奉天、谨身、华盖三殿灾。大学杨荣直入麾,卫士迁御书图籍于东华门,上谕曰:昨夜火发在目前,几人卿能收拾图籍,可谓岁寒松柏也。荣谢曰:职分当然。赐银酒钟古铜器钞币诸物诏天下求直言。大学士杨荣条陈除杂,办金银课及禁重狱引例十馀事从之,翰林院侍讲李时勉侍,讲邹缉等上封事从之。其略曰:天下有司官吏不能皆贤,屡蒙监察御史按察司考,覈黜陟而所司,不加详察其重厚廉介,不能逢迎阿附者多考,平常而贪墨奸诡善于趋媚者多考,称职人无惩劝宜岁敕,按察司廉正官遍历郡县察其治行,仍命监察御史复覈具奏。果勤慎廉能政绩显著者,请加赉增秩以励其志。贪黩掊剋怠政废事者,请即时黜罚以警其馀。如有善不举,有恶不纠,致贤否混淆,他日廉勘得出,罪坐所考之官。又言:连年四方蛮夷朝贡之使相望于道,实罢敝中国宜明诏海外诸国,近者三年,远者五年一来朝贡,庶几官民两便。又言:江西浙江湖广并直隶应天等府县,秋粮每年运赴北京,道路险远,困敝不堪,宜于淮安徐州济宁滨河置立仓廒,量地远近,分拨运纳,别设法运至北京,少纾民力。又言:近年营建北京官军悉力赴工役,及馀丁不得生理,衣食不给,有可矜悯,宜敕军官加意抚恤,增给月粮,宽馀丁差徭使给其家。又言:比来兵政不脩,武备废弛,宜敕内外武臣各整部伍以时操练,备不虞。从之,敕吏部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应天则吏部尚书蹇义,四川则礼部尚书金绳,陕西则左都御史刘观,河南则右都御史王彰,湖广则吏部侍郎师逵畿甸,则礼部侍郎郭墩,福建则刑部侍郎杨勉,江西则工部侍郎郭琎,山东则工部侍郎郑刚,浙江则副都御史虞谦,广西则通政参议朱侃,山西则大理寺丞孙时,广东则大理寺丞郭瑄并,给事中马俊艾广陶衎等十三人。户部尚书夏原吉言:爱民所以敬天蠲逋,负刍粮,采办金银,程课优恤,流移以回天意。从之,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虞谦巡视浙江,上言便民事,上命行之。丙午万寿圣诞以灾异,诏免庆贺。

按《名山藏》:永乐十九年四月庚子,奉天、华盖、谨身三殿灾。敕曰:朕仿古建二京三殿同灾,朕心惶惧,意者敬天事神礼有怠。欤祖法戾欤。政务乖欤。小人在位,贤士隐迹欤。刑部狱冤欤。谗慝交作欤。削剥掊剋及田里欤。蠹财妄费用无度欤。租税太重,徭役不均欤。军旅未息,征调无方,馈饷乏欤。工作过度,民力敝欤。奸人附势,群吏弄法,抑有阘茸不治而致然欤。朕之寡昧未究所由,尔文武群臣宜陈无隐,朕图悛改以回天意。停止中外之不便不急者,敕曰:上天垂戒,监寐不遑,礼部以朕初度请贺甚,非所以畏天而徒益不德焉。其止。

永乐二十二年,天津仓粮灾。

按《大政纪》:永乐二十二年十月乙巳,天津卫仓灾,焚粮数十万石。御史劾主,典者侵盗,故纵火。自盖大理寺卿虞谦白其冤,命减论。

仁宗洪熙元年,苏松嘉湖灾。

按《名山藏》:洪熙元年十月,命苏松嘉湖等府被火灾,处今岁,秋粮悉折,输布钞。如永乐五年,故事石输,布六疋钞六锭。

英宗正统三年,顺天贡院灾。

按《明昭代典则》:正统三年秋八月,顺天贡院灾。翰林侍讲学士曾鹤龄主考顺天乡试。初试之夕,场屋火,试卷有残缺者,有司惧罪,不敢以更试为言,惟欲请葺场屋以终。后两试,鹤龄曰:必更试,然后涤百弊。以昭至公,不然,虽无所私,此心亦欺朝廷,何惜一日之费不成此盛举哉。有司具二说以进,命下悉如鹤龄所言,人皆慑服,是科称得士云。

正统七年正月,南京西安门火。

按《名山藏》云云。

正统十一年,武昌火。

按《湖广通志》:正统十一年七月,武昌火,燔公署民居无算。

正统十四年,南京宫殿灾。

按《大政纪》:正统十四年六月丙辰,南京宫殿灾,诏赦天下。是夜,雷电大震,风雨骤作,谨身殿火起,延及奉天、华盖二殿,奉天诸门皆尽,燬自王振擅权上干。天象灾异,叠见振略,不警畏很,恣愈甚,且讳言灾异时,浙江绍兴山移于平地,民告于官,不敢闻。又地动,白毛遍生奏之如常。又陕西二处,山崩,压没人家数十户,一处山移有声叫,三日移数里,不敢详奏。又黄河改往东,流于海,渰没人家千馀户,又振宅新起于内府乾,方未踰时,一火而尽。又南京殿宇,一火而尽。是夜大雨,明日殿基上生荆棘二尺高,始下诏赦。盗不可遏,蝗不可灭,天意不可回矣。

代宗景泰四年,草场火。

按《大政纪》:景泰四年正月,草场火,朝廷欲置典守者罪,大理寺卿薛瑄力辩其无辜宥之。

英宗天顺元年,承天门灾,辽东西门灾。

按《大政纪》:天顺元年六月丙寅,承天门灾,上下诏责躬大赦天下,诏系岳正代草,历陈弊政,词极切直,天下传之。

按《名山藏》:天顺元年七月丙寅,承天门夜灾。丁卯,上躬祷昊天上帝后土皇祇曰:恭惟皇眷命臣承统即位以来,星变不消,烈风震雷,拔树坏屋,午门吻牌摧毁,承天门楼被灾,屡见变异,深惧不胜意者,事天法祖未尽诚欤。爵赏刑罚未当欤。忠良未尽用,奸邪未尽去欤。所见不明信谗佞欤。节俭不崇侈财用欤。徵敛掊剋之未息而刑狱冤滥之未雪欤。思过省躬,仰体仁恩,大赦天下,伏祈曲赐洪原,用宁邦家,臣不胜待罪惶惧之。至复遣告于太庙、社稷、山川,敕谕群臣曰:朕以菲德膺乾复祚图治,虽殷,应天无效。六月丙寅,承天门灾。朕心震惊罔,知所措意者,敬事天神有未尽欤。善恶不分,用舍乖欤。曲直不辨,刑狱冤欤。征调多方,军旅劳欤。赏赉亡度,府库空欤。请谒不息,官爵滥欤。贿赂公行,政事废欤。朋奸欺罔,附权势欤。郡吏弄法,擅威福欤。徵敛徭役之太重,闾阎田里靡宁欤。谗谄奔竞之倖,进忠言正士不用欤。抑文武有司阘茸,酷吏贪冒无厌,致军民失所欤。此皆所由伤和致灾,而朕或未明也。尔文武群臣,股肱耳目,休戚惟均,果有直言必当无隐,其或躬蹈前非,亦宜洗心改之。遂下诏大赦天下。

按《明昭代典则》:天顺元年秋七月,承天门灾。诏曰:朕以菲德早承大统,中罹多难,复登宸极,夙夜兢惕罔敢怠荒。乃天顺元年七月初六日,承天门灾。此诚上天示谴,莫究其由,朕甚惊惶,省躬思咎,务新其德,永惟奉承天意,必以施惠为先。其大赦天下,咸与维新。按《全辽志》:天顺元年,西关火起,延烧居民房舍及东北关王庙,松榆数百殆尽,庙貌依然,人咸异之。天顺三年,肃州火。

按《名山藏》:天顺三年九月,肃州火,延烧五千馀家,死者六十馀人。

天顺七年,会试场屋火。

按《名山藏》:天顺七年二月,会试天下举人,试院火,死者九十馀。上悯之,命无物色者有司,具木瘗之朝阳门外为六大冢,题曰:天下英才之墓。

宪宗成化二年,义乌火。

按《浙江通志》云云。

成化九年,东直门火,南京安徽池等府火。

按《大政纪》:成化九年八月,东直门火,以火灾免应天、池州、安庆、徽州四府所属,上元、休宁等十九县去年秋粮九万四千八百馀石。

成化十年,杭州湖广火。

按《浙江通志》:成化十年,杭州大火,燔六七里民居三千馀家。

按《湖广通志》:成化十年春,大火,燔官民廨舍殆尽。成化十三年,福州火。

按《福建通志》:成化十三年火,燬还珠门及民庐数百家。

成化十九年,兴国火。

按《湖广通志》:成化十九年,兴国火。

孝宗弘治三年,开原火,鸦坠。

按《全辽志》:弘治三年春三月,开原火,化为鸦,火坠城中,俄化鸦百馀,沿城旋绕。次日灾,人畜死者甚众。弘治四年,金华火。

按《浙江通志》:弘治四年,金华县治火。

弘治七年,福州火。

按《福建通志》:弘治七年正月,还珠门火,延居民二百馀家。

弘治八年,孝陵灾,龙泉火。

按《大政纪》:弘治八年八月,孝陵灾,给事中吕献指摘弊政,上嘉纳之。

按《浙江通志》:弘治八年,龙泉大火,燔民居二千馀家。弘治九年,兰溪火。

按《浙江通志》:弘治九年,兰溪大火。

弘治十一年,乾清宫灾。

按《大政纪》:弘治十一年六月,京师西门有熊入城,兵部尚书马文升谓野兽不宜入城,奏参守卫,因乞严武备以防不虞。兵部郎中何孟春谓同列曰:熊之为兆,既当备盗,亦宜慎火。同列莫晓,未几,城内在处有火灾,礼部焚。既而,禁中亦火,乾清宫焚。或问孟春:此出何占书。孟春曰:予不晓占书,曾记宋人纪绍兴己酉永嘉灾前数日,有熊至城下,州守高世则谓其倅赵允绦曰:熊于字能火,郡中宜慎火。果延烧官民舍十七八。予忆此事而云耳,不意其亦验也。冬十一月,清宁宫灾,求直言。

按《明昭代典则》:弘治十一年冬十月,乾清、坤宁宫灾。诏求直言:朕惟天道人事相与之,机捷于影响甚可畏也。迩者上天示戒,灾异频仍,乃弘治十一年十月十二日,清宁宫灾,中夜达旦。朕心惊惧,寝食靡宁,虑有愆违上干和气,修省数日,莫究所由,兹特斋心竭诚遣官祭告天地、太庙、社稷、山川尔。文武群臣有官守言责皆与朕,共天职者,宜各省躬思咎,去垢涤污,殚心效力,毋得因循怠玩。若罔闻,知凡百司弊政奸贪显迹及一应军民利病,皆直切指陈,无有所隐以助朕励精之治,答上天仁爱之心,绵国家亿万载隆长之祚钦哉。故谕内阁大学士李东阳等上疏曰:近年以来,灾异频仍,内府火灾尤甚。或以为天道茫昧变,不足畏,此乃慢天之说。或以为天下太平,患不足虑此,乃误国之言。或以斋醮祈祷为弭灾,此为邪妄之术。或以纵囚释罪为修德,此乃姑息之计,荧惑圣听,莫此为甚。盖贿赂公行,赏罚失当,纪纲废弛,贤否混淆,工役繁兴,军民困惫,下情不达,上泽不宣,愁叹之声,上干和气,灾异之积正此之由也。

按《福建通志》:弘治十一年七月,南平县吏舍火,延烧县署儒学民居。

弘治十二年,阙里灾,浮梁兴国火。

按《大政纪》:弘治十二年六月,曲阜孔庙灾,遣学士李杰祭告,南科给事中杨廉因阙里灾,请更立木主以革夷教,下部格之。

按《江西通志》:弘治十二年正月,浮梁火,文庙、谯楼皆燬。

按《湖广通志》:弘治十二年秋,兴国火。

弘治十三年,馀姚火。

按《浙江通志》:弘治十三年,馀姚县江寒火,焚民居三千馀家,渡至江北,焚二百馀家,死者百有八人。弘治十四年,马邑火坠。

按《马邑县志》:弘治十四年,县西有火块自天而坠,有声如雷入地三尺,化为青石。

弘治十六年,腾冲火。

按《云南通志》:弘治十六年春正月,腾冲火,巡抚副都御史陈金疏奏上,特遣重臣一人至滇敕,命略曰:云南僻在万里,灾应有由,特命尔前去广询,博访旌贤良,黜贪暴,阅军马,脩城池,振举废坠,通达幽隐,兴利革弊,务期车民安靖,边境宁乂,少纾朕西顾之忧。弘治十七年,武昌、黄州、汉阳、高安、分宜火。

按《异林》:弘治庚戌岁,武昌城中飞鸦衔一囊,韨人竞逐之,囊坠启视之,火砾五枚欻然跃出,是岁,武昌灾者,三黄州灾,汉阳灾。

按《江西通志》:弘治十七年冬,高安县火。十二月,分宜县火,延烧儒学前坊及安仁驿。

武宗正德元年,武宁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元年,武宁县火,城内民居几尽。正德三年,河南、湖广、台州、福州火。

按《大政纪》:正德三年六月,河南、湖广灾,命南京工部右侍郎毕亨兼都御史巡视之。

按《浙江通志》:正德三年,台州大火,燔府廨民居几尽。按《福建通志》:正德三年,还珠门火,延居民庐舍百馀家。

正德五年,瑞州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五年三月,瑞州府城火。

正德七年,广州石出火,思州火。

按《广东通志》:正德七年冬十一月,广州石出,火长至节藩省前,有火如龙,起于石,人马皆辟易。

按《贵州通志》:正德七年,思州府火。

正德八年,丰城沾益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八年夏六月,丰城县西南火作,累日燬官民庐舍,死者三十馀人。

按《云南通志》:正德八年,沾益西关灾,燬二百馀家。正德九年,乾清宫灾。

按《大政纪》:正德九年正月,乾清宫灾。吏部尚书杨一清言时弊、五事不报:一谓视朝太迟;二谓郊祀太慢;三谓不宜创梵宇于西内;四谓不宜调边兵于禁地;五谓不当置皇庄皇店及织造等事。言皆剀切,御史张士隆上疏时弊不报,士隆言陛下:前有逆瑾之横,后遭蓟盗之乱,既不知警,方且兴居无度,䁥近匪人,积戎丑于禁中,戏干戈于卧内,彻夜燕游外见,烟燎内廷,土木胥竞华侈。亲信内臣,取贷于外又扣军粮,皆名进贡织造龙幄,科害靡极,鄙猥无闻,使之巡抚纳银指挥,授之政事,盗伏而寇发,民竭而兵罢,守法御史如刘天和则就逮,张璞则死,诏狱闾阎之苦,祸机之畜,皆不知也。今宜痛惩前弊,更宜克慢绝淫,早朝亲政,讲官说经,师保论道,究精一之传,考兴亡之故,天下褒衣博带之雅,孰与市井狡秽之群。广厦细旃之乐孰与边徼凶危之队大学士杨廷和疏请更易,弊政不从,廷和上疏,请早视朝御经,筵罢边兵,西僧韨肆等项。即奉圣旨,早朝深居:朕自处治经筵等项已有成规,边兵只照前旨,韨肆常理,西僧旧制,俱不必动。郎中吴岩疏:乞不事虚文以弭灾,变不报岩。因廷和上疏,谏止时弊,奉市肆常理、西僧旧制之旨,遂言求言之旨,虽下而纳言之,实未闻陛下。若曰常理曰旧制岂有他哉。不越三孤九卿以至科道各陈。所谓诚格九庙也,孝奉两宫也,早朝晏罢也,经筵日讲也,建皇储也,远义子也,接儒臣也,绝番僧也,革中市也,遣边兵也,是则所谓常理也,是则所谓旧制也,舍此数者而别求常理定制,抑末矣。中书舍人何景明应诏陈言弊政不报,景明因寝宫被灾上言圣躬:单立皇储,未建后妃,不得常御公辅,不得通谒。乃日与边军并出入,番僧义子同起居,此皆今日创见,前朝未闻也,且甲马之场,不如广厦细旃之上,邪秽之教,不如儒道谈讽于前乐,彼厌此,臣所未喻。若义子尤宜早为裁抑。巡抚四川都御史王缜疏弭灾四事不报:一曰正大本以安天下;一曰省内臣以慰民望;一曰处驿递以苏民困;一曰广延纳以开壅蔽,皆切时弊。

按《明昭代典则》:正德九年春正月,乾清宫灾,敕曰:朕恭承天命,嗣守祖宗成业,夙夜孜孜图勉治理。乃正德九年正月十六日,乾清宫灾。朕心惊惶,莫知攸措。殆以敬天事神之礼,有未能尽。祖宗列圣之法,有未能守。用舍或有未当。刑赏或有未公。征敛太重有伤民财。工役繁兴有劳民力。谗谀并进而直言不闻。贿赂公行而政体乖谬。奸贪弄法而职业多未能修抚剿失。宜而盗贼尚未见息。有一于此皆足以伤和致灾。静言思之,悔悟方切,尔文武群臣受朕委任,义均休戚各洗心改过,痛加脩省,事关朕躬。及时政阙失、军民利病,宜直言无隐庶。俾朕有所脩以答上天仁爱谴告之意。故谕越日,复下宽恤之诏,曰:朕躬承天命,统治万民,夙夜孜孜恪遵祖训,惟以敬天勤民为首务,期于民物康阜,天休滋至,顾以宴安易溺举措乖方,未合天心,致生灾变,五行愆度,千里飞蝗,陨霜雨雹之非,时地震天鸣之迭见,水旱相继,饥馑荐臻,人民困穷,盗贼充斥,兵马之调发骚动,远近刍粟之转输,役及妇人,疲羸饿莩填委沟壑,战𩰚死亡,身膏草野。勤劳或未尽,甄赏义烈或未尽,表扬邑井萧条室庐焚荡流者,无所寄。命归者无所安居,加之奸吏舞文,贪官黩货,优恤之旨每下而废革,不行蠲免之令屡颁而催科如故。朕处深宫之中,念虑有所未周,见闻有所不及,以致民隐不能上达,恩泽不能下流,官民乖隔道路,怨咨祸变可虞。上天示警,乃于正德九年正月十六日,复有乾清宫之灾。累朝经营一旦煨烬,望之蹙额,言之痛心,九庙震惊,两宫忧戚,凡我臣民罔不疑惧,咎徵所自,实在朕躬,虔祷天地、宗庙、社稷、山川,跼蹐敬畏图。惟自新复谕,令群臣同加修省,极陈时政,以冀消弭祸端,仰答天谴,尤念天之视听皆自我民,民心获安,天意乃顺,特稽旧典用布新恩,以惠下民,固我邦本,将以延宗社万年,无疆之休。按《明外史·潘埙传》:埙授工科给事中。乾清宫灾,埙上疏曰:陛下涖阼九年,治效未臻,灾祸迭见。臣愿非安宅不居,非大道不由,非正人不亲,非儒术不崇,非大阅不观兵,非执法不成狱,非骨肉之亲不干政,非汗马之劳不滥赏。臣闻陛下好戏谑矣。臣以为入而内庭琴瑟鼓钟人伦之乐,不必游离宫以为欢,狎群小以为快也;出而外廷华裔一统莫非臣妾,不必收朝官为私人,集远人为勇士也。闻陛下好佛矣。臣以为南郊有天地,太庙有祖宗。锡祉迎庥,佛于何有。番僧可逐而度僧可止也。闻陛下好勇、好货、好土木矣。臣以为诛奸遏乱,大勇也,不须驰马试剑以自劳。三军六师,大武也,不须边将边军以自拥。任土作贡,皇店奚为。阛阓骈阗,内市安用。阿房壮丽,古以为金块珠砾也,况养豹乎。金碧荧煌,古以为涂膏衅血也,况供佛乎。是数者之好皆可已而不已者也。疏入,报闻。正德十年,江西藩司署灾。

按《大政纪》:正德十年八月,江西藩司大灾,延烧。正德十一年,金华公安火。

按《浙江通志》:正德十一年,金华县大火。

按《湖广通志》:正德十一年冬,公安城楼灾,旗柱震。正德十二年,南昌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十二年六月,南昌有火自空而陨,光焰长有丈馀。秋八月,南昌火,燬民居三百馀家。正德十三年,处州彝陵火。

按《浙江通志》:正德十三年,处州火。按《湖广通志》:正德十三年,彝陵火,火三日,燬民居无算。

正德十六年,日精门灾。

按《明外史·邓继曾传》:嘉靖改元,掖庭火。继曾言:去年五月日精门灾。

世宗嘉靖元年,长安榜廊灾,清宁宫小室灾,都匀火。按《大政纪》:嘉靖元年正月己未,郊清宁宫小室火。考孝宗皇帝母慈寿皇太后时郊祀甫毕,清宁宫小室

火,风急不可扑灭。大学士杨廷和等因上言:火起风烈,殆为天意,况迫清宁后殿,岂非兴献帝后之加称祖宗神灵容有未悦者乎。给事中邓继曾上言:五行火主礼,今日之礼,名紊言逆,阴极变灾,臣虽愚知为废礼之应也。主事高尚贤上言:郊祀甫毕即有清宁后宫之灾,意者兴献帝后之称于礼,不能无疑,后以皇字称之尤为过。越郑佐亦言:郁攸之灾,不于他宫而于清宁之后,不在他日而在郊祀之馀变,岂虚生灾。有由。召帝览之,心动乃从廷和等议,称孝宗为皇考,慈寿皇太后为圣母,兴献帝后为本生父母而皇字不复加矣。

按《永陵编年史》:嘉靖元年壬午春,正月己未,郊郊祀甫毕,清宁宫小室火。杨廷和言:火发风迅且迫,清宁后殿岂兴献帝后加称祖宗神灵,或有未协者乎。给事中邓继曾言:五行于火主礼,火失其正,废礼之应也。主事高尚贤等亦各上疏,帝心动乃俛从廷议,称孝宗为皇考,慈寿皇太后为圣母,兴献帝后为本生父母,不称皇。而给事中朱鸣阳因灾陈言:清宁火灾,揆厥咎徵,典礼失中,实为厉阶,盖礼既徇私,直言者始不见用,希进者恃藩邸之私而冒滥始多,乱政者恃调护之私而大法始坏,戚畹恃宫掖之私始得妄求,贵近恃逢迎之私始敢干预。孔子名不正之语,无一不验。惟皇上仰畏天变,俯恤人言,以端本而釐弊焉。不报。是时,兴邸僚役夤缘冒滥太后家邵喜,请乞无厌,而旧阉萧敬仍留大内,近习亦多更异,所撤寺观仍命存葺。群臣章疏留中不下,故疏及之。

按《明外史·邓继曾传》:嘉靖改元,帝欲尊所生为帝后。会掖庭火,廷臣多言咎在大礼。继曾亦言:去年五月日精门灾,今月二日长安榜廊灾,及今郊祀日,内廷小房又灾。天有五行,火实主礼。人有五事,火实主言。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礼不兴。今岁未期而灾者三,废礼失言之效也。 按《程启充传》:嘉靖元年正月郊祀方毕,清宁宫小房火。启充言:灾及内寝,剥床以肤也,良由徇情之礼有戾天常,僭逼之名深乖典则。辅臣执议,礼臣建明,不能敌经生之邪说,佞倖之谀辞,动假母后以钳天下之口。臣谓不正大礼,不黜邪说,所谓修省皆具文也。况迩者国事渐摇,劝学已废,旨由中出而内阁不知,奸党狱成而曲为庇护。谏臣斥逐,耳目有壅蔽之虞;大臣疏远,股肱有痿痹之患。司礼之权重于宰相,枢机之地委之宦官。迩臣贪浊,频有迁除;边帅偾师,不闻谴斥。庄田之赏赉过多,潜邸之乞恩未已。伏望陛下仰畏天明,俯察众听,敦一本之孝,齐宫府之体,亲大臣,肃庶政,以回灾变。报闻。

按《贵州通志》:嘉靖元年,都匀火。

嘉靖二年,永安火。

按《福建通志》:嘉靖二年三月,永安火,灾延烧民居千馀。六月又灾。七月初四夜,火光见东北隅,良久乃散。嘉靖四年,仁寿宫灾。

按《大政纪》:嘉靖四年,仁寿宫灾昭圣皇太后所居也。至是,焚爇玉德、安喜、景福等殿俱烬。帝为减膳,彻乐素衣,避殿告于天地、宗社,敕谕群臣同心修省。于是,给事中杨言等上言:臣闻变不虚生,感召有自近者,仁寿宫灾,皇上特谕群臣同加修省,陛下之心,成汤高宗警惧之心也。天变奚,宜至哉。盖责在公卿有司而不在陛下罪,在谏官而不在圣躬。朝廷设六科给事中所以举正欺弊,而欺弊日积,天谴曷逃。吏部失职,致陛下贤否混淆,进退失当,林俊、蒋冕、丰熙、张汉卿等见几引去,抗谏谪死。而张璁、桂萼始捷径以猎清秩,终怙势以诬重臣。户科失职,致陛下俭朴不闻,而阳和、土田、张崙等请索无厌,盐商吊引崔和等饕餮亡忌。礼科失职,致陛下享祀未孚,而庙社精灵无帡幪之庇。兵科失职,致陛下法度废弛,而锦衣卫多滥职山海关,创榷分匠役增收五百,奏带升授员多。刑科失职,致陛下刑罚不中,而元恶如蓝华等脱籍没之法,诤臣如郭楠等施杻械之刑。工科失职,致陛下工作不常,而局官陆宣等乞全支俸薪,内监陈林等请权取木植。凡此数端乃时弊之重:且大者,所以拂天理,逆人心,伤和气者多矣。故皇天赫怒,示以大变,以显谏官不职之罪也。伏望陛下益崇敬畏之心,克念灾变之由,进君子退小人,还谪戍之官恤箠死之,后盐课土田苏商民之困榷分押解,免征市之贪,当籍没者正其法,加杻械者亮其忠,滥带冒赏者明其罪。乞升干俸者削其官,将臣等罢斥以彰不职,别选贤能以充任使。如此而天变不弭,治理不臻,臣未之闻矣。御史涂敬等上言:最易回者天之心,最易感者人之心,最不可欺者己之心。人主欲知其过,惟求诸己心而已矣,心无愧则人心可感,而天意可回矣。皇上有帝王之仁、帝王之庆、帝王之勤、帝王之明,天下翘首跂足以为太平之期期月可致,而灾异频仍,果何自而然哉。比年以来,元老大臣相继而去,群臣抗疏戍,谪遍发吕楠马卿等之降,过在可原王相王思等之死情,尤可悯张璁等倖取于捷径,郭楠等远逮于道涂庄田地土纷纷奏索,盐商籍引往往钦依锦衣卫之冒滥,弗覈御用监之匠役,增收陈林等之榷木,陆宣等之乞俸,先朝弊政渐次踵行,此皆臣等学不足以格君心,诚不足以动天听,以致政多阙失,上干天和,乞将臣等罢黜,别选贤能以充任,使则职业修而天变可回也。帝览奏,原之俱报闻,先是郭楠以抗言被逮,人心危惧而太监白怀奏筦山海关广宁辽阳房屋榷取租利,给事中黄重疏,谏不报,太监李能奏榷山海关商税御史刘颖疏,谏不报,故言等及之。

按《永陵编年史》:嘉靖四年正月,昭圣太后所居仁寿宫灾,玉德、安喜、景福等殿俱烬。帝减膳撤乐,素衣避殿告于天地、宗社,敕谕群臣修省。给事中杨言御史余敬上疏,自陈俱报闻。

嘉靖六年,开原有火。

按《全辽志》:嘉靖六年春,开原空中有火,大如车轮。嘉靖七年,沁源临湘火。

按《山西通志》:嘉靖七年,沁源火,由东关起,延烧民房五百馀间,文庙仅存。

按《湖广通志》:嘉靖七年,临湘县火频发,火发莫知所从,其烟绿,其气似硫黄,旬日乃息。

嘉靖八年,思南火。

按《贵州通志》:嘉靖八年,思南田中火,燎禾雨乃止。嘉靖十年,浙东火。

按《浙江通志》:嘉靖十年,瑞安、义乌、仙居大火。

嘉靖十二年,南京太庙灾,万载火光烛天。

按《大政纪》:嘉靖十二年六月,南京太庙灾。帝意欲勿建九庙,敕庭臣议,夏言上言:京师宗庙行将复古而南京太庙遽罹回,禄皇上建德之意,圣祖启后之灵,不可不默会于昭昭之表也。帝喜,令亟起新庙南京太庙,不复建遗址筑周垣焉。时祀并入南京,奉先殿。按《明外史·刘世龙传》:世龙迁南京兵部主事。嘉靖十二年,南京太庙灾。世龙应诏陈三事:一、杜谄谀以正风俗。天下风俗之不正,由于人心之坏。人心之坏,患得患失使然也。今天下刻薄相尚,变诈相高,谄媚相师,阿比相倚。仕者日坏于上,学者日坏于下,彼倡此和,靡然成风。惟陛下赫然矫正,勿以诡随阿比者为贤,勿以正直骨鲠者为不肖,勿以私好有所赏,勿以私恶有所罚,虚心以防邪佞,谦受以来忠谠,更敕大小臣工,协恭图治,无权势相轧,朋党相倾,则风俗正矣。二、广容纳以开言路。陛下临御之初,犯颜敢谏之臣比先朝为盛,所言或伤于激切,而放逐既久,悔悟日深。当宥其既往,以次录用,死者则恤之。仍令大小臣工直言时政,以作忠义之气。三、慎举动以存大体。立国者,在敬大臣,不遗故旧。盖任之既重,则礼之宜优。今或忽然去之,忽然召之,甚至婴三木,被箠楚,何以励臣节哉。臣愚以为陛下历试之馀,其人果无足取,则宜因事托辞以礼使退。如素行无缺,偶以一时喜怒,辄从而颠倒之,陛下固付之无心,而天下有以窥陛下也。至如张延龄冯宠为非,法难容假。侧闻长老之言,孝宗时待之过厚,遂酿今日之祸。顾区区腐鼠,何足深惜。独念孝庙在天之灵,太皇太后垂老之景,乃至不能自庇其骨肉,于情忍乎。恐陛下孝养两宫,亦不能不为一动心也。顷创造神御阁、启祥宫,特令大臣督理其事。臣以为南京太庙方被灾,工役之急当无过此。今兴作频年,四方凋敝,正时绌举嬴之会,亦宜量酌缓急而为之以渐。此皆应天以实之道也。疏入,帝震怒,谓世龙讪上庇逆。械系至京,下诏狱拷掠。狱具,复廷杖八十,斥为民。

按《江西通志》:嘉靖十三年春正月夜,万载火光,烛天数刻乃灭。

嘉靖十四年,大兴隆寺灾,上虞广宁火。

按《大政纪》:嘉靖十四年四月,大兴隆寺灾,御史诸演因请顺天心,绝异端,乞敕礼部申明禁约,尽毁天下佛像,革僧录司。下礼部夏言覆奏改僧录司于大隆善寺,并移姚广孝神位,散遣僧徒随住各寺,还俗者听。

按《浙江通志》:嘉靖十四年,上虞大火。

按《云南通志》:嘉靖十四年,广宁会府灾,延及文庙。嘉靖十五年,南宁贵州火。

按《广西通志》:嘉靖十五年九月,南宁府火,燔民居四百馀家。

按《贵州通志》:嘉靖十五年冬,闰十二月,省城火。嘉靖十七年,阴火焚益都民夫妇,义乌火。

按《青州府志》:嘉靖十七年,益都城医人梁伯载弟普新娶妇郇氏,月馀自其母家归,夫妻阖户而寝,比晓不出,呼之弗应。毁户入视之,夫妇并寝,妇已焚为烬,止馀一足夫,寝其旁死而不焦身,止数泡耳,席被依然,无少焦灼。阖邑聚观,莫有解者,郡志称阴火,亦意见耳。

按《浙江通志》:嘉靖十七年,义乌大火。

嘉靖十八年,卫辉行宫灾,兴化火。

按《大政纪》:嘉靖十八年二月丁卯,帝次卫辉汝王来朝,行宫灾。初帝敕止汝王勿出远迓。及帝至,卫辉御行宫王乃来朝王帝父行也,由东闼入御前,行朝见礼,帝避座受之。时彰德知府王旒失朝,有旨逮治户部侍郎高韶以阙供夺俸半年,河南巡抚易瓒巡按冯震俱怒旨,切责之。是夕有火欻起,延爇及御寝。帝仓卒起,避莫知所之。锦衣卫指挥陆炳排闼入,负帝出烟火中,宫婢内臣焚死者十数人,法物卤簿爇燬殆半。帝命尚书王廷相检括遗物,三日乃去。

按《福建通志》:嘉靖十八年九月,兴化府城火灾。嘉靖十九年,永昌火。

按《云南通志》:嘉靖十九年春二月,永昌城灾,燬者三百馀家。

嘉靖二十年九,庙灾处州火。

按《大政纪》:嘉靖二十年四月辛酉,九庙灾,诏天下。时久旸不雨,是日初昏,阴雨骤至,大雷雹以风,忽震火起仁庙,烈风嘘之,宿卫官吏人役相视吁,天无计可拯。须臾,燬其主。俄延及成祖,主亦燬。遂及太祖昭穆群庙,一时爇燬都尽,献庙独存。帝奉列圣于景神殿,遣大臣入长陵献陵告题成祖,仁宗各帝后主亦奉景神殿,乃下诏曰:朕奉天位十有七载,思报祖德,先正太祖南面之尊,备建九庙之制,加荐尊谥,用罄追崇,赖二三大臣协恭力赞,非朕变更成典,实本信任古道,自谓少尽报本之情,讵意有今日之变也。朕一闻奏报若坠深渊,欲赴火中,思无济事,谨力疾奉慰祖宗于景神殿,奏谢上帝皇祇,告于大社稷,遣官遍祭百神书,报宗藩诏示天下,臣庶使知一人之重罪致延九庙之御,栖按厥咎,原无可容已。爰将宽恤之文,预示图复之力。都御史胡守中上言:非常灾变,病切心骨,恨不能赴火中扑灭耳。所幸献庙巍然,独存姑,俟休养之馀,大臻富庶之效,再建九庙光复旧物,将见庶民之来,不日成之矣。章下,礼部停止工作。礼部以非常火灾上疏奉慰帝命:一切工作俱暂停止,惟诸殿仍旧修营。

按《明外史·周怡传》:胡汝霖,绵州人。由庶吉士除户科给事中。二十年四月,九庙灾。偕同官聂静、御史李乘云劾文武大臣救火缓慢者二十六人,严嵩与焉。帝怒所劾不尽,下狱讯治,俱镌级调外。汝霖得太平府经历。 按《杨爵传》:周天佐,字宇弼,晋江人。嘉靖十四年进士。授户部主事。屡分司仓场,以清操闻。二十年四月,九庙灾,诏百官言时政得失。天佐上书曰:陛下以宗庙灾变,痛自修省,许诸臣直言阙失,此转灾为祥之会也。乃今阙政不乏,而忠言未尽闻,盖示人以言,不若示人以政。求言之诏,示人以言耳。御史杨爵狱未解,是未示人以政也。国家置言官,以言为职。爵系狱数月,圣怒弥甚。一则曰小人,一则曰罪人。夫以尽言直谏为小人,则为缄默逢迎之君子不难也。以秉直纳忠为罪人,又孰不能为容悦将顺之功臣哉。人君一喜一怒,上帝临之。陛下所以怒爵,果合于天心否耶。爵身非木石,命且不测,万一溘先朝露,使诤臣饮恨,直士寒心,损圣德不细。愿旌爵忠,以风天下。帝览奏,大怒。杖之六十,下诏狱。天佐体素弱,不任楚。狱吏绝其饮食,不三日即死,年甫三十一。比尸出狱,皦日中,雷忽震,人皆失色。

按《浙江通志》:嘉靖二十年,处州大火。

嘉靖二十二年,袁州铁岭火。

按《江西通志》:嘉靖二十二年秋,袁州城火,延焚宣化楼。

按《云南通志》:嘉靖二十二年,铁岭火降空中,烧燬民房数百间。

嘉靖二十三年,袁州、福州火。

按《江西通志》:嘉靖二十三年正月,火焚袁州秀江楼。按《福建通志》:嘉靖二十三年五月,南门桥十字街火,烧民居三百七十馀间。

嘉靖二十五年,榆次灾。

按《山西通志》:嘉靖二十五年,榆次南门灾,经夕不灭,楼橹皆烬。

嘉靖二十六年,缙云泰顺火。

按《浙江通志》:嘉靖二十六年,缙云泰顺大火。

嘉靖二十八年,平阳火。按《浙江通志》:嘉靖二十八年,平阳大火。

嘉靖三十年,汾州火。

按《山西通志》:嘉靖三十年春三月,汾州火,东关火,延数百家,关民庐舍减半。

嘉靖三十五年,杭州火。

按《大政纪》:嘉靖三十五年九月,杭州火,府城东南隅及郭外大火,官民庐舍焚燬数千区,死者甚众。按《浙江通志》:嘉靖三十五年,杭州大火,燔官民庐舍一万馀间。

嘉靖三十六年,奉天、谨身、华盖、奉天午门灾。

按《大政纪》:嘉靖三十六年夏,四月丙申,奉天、谨身、华盖及奉天午门灾。是日晡时,大雷雨至戌不绝,忽火起奉天殿及谨身华盖二殿,奉天午门一时俱灾,次日群臣各上疏慰问,帝命各加修省。

按《明昭代典则》:嘉靖三十六年夏四月,奉天、华盖、谨身三殿及午门灾。

嘉靖三十七年,光禄火,楚雄火。

按《大政纪》:嘉靖三十七年正月,光禄火,帝谕司礼监曰:寺火非天灾,自马从谦以来,邪党日多故尔。按《云南通志》:嘉靖三十七年三月,楚雄城中火,燬民居数百家。

嘉靖三十八年,处州火。

按《浙江通志》:嘉靖三十八年,处州大火。

嘉靖四十年,万寿宫灾,楚雄火。

按《明昭代典则》:嘉靖四十年,万寿宫灾。

按《云南通志》:嘉靖四十年,楚雄火。

嘉靖四十一年,落马井、诺邓井灾。

按《云南通志》:嘉靖四十一年,落马井有火自空而下,大如斗,声若雷。十二月,诺邓井灾,燬民居百馀家。嘉靖四十二年,平坝火。

按《贵州通志》:嘉靖四十二年春二月,平坝火。

嘉靖四十三年,辽阳广宁灾。

按《云南通志》:嘉靖四十三年春,二月,辽阳文庙灾。闰二月,广宁大风火,延烧南新城西房,几二百馀间。嘉靖四十四年,西千步廊火。

按《大政纪》:嘉靖四十四年三月,西千步廊火,帝谕徐阶曰:昨火处乃文积近地,他日纂修何稽焉,当预计之。阶上言:据宫监左禄云,正德十六年以来,内外题奏及四方番文计八十三万二千馀本,俱贮六科廊内,其千步廊所积乃先朝遗疏,已经纂修者,不必别有计处。帝然之。

嘉靖四十五年,沙县、岑溪县火。

按《福建通志》:嘉靖四十五年十一月,沙县大州坊灾。按《广西通志》:嘉靖四十五年九月,火烧城内外民房并县廨悉燬,岑溪县火。

穆宗隆庆二年,杭州、绍兴、普安火。

按《浙江通志》:隆庆二年,杭州、山阴诸暨大火。

按《贵州通志》:隆庆二年春二月,普安火,五日焚民居五千馀户,死者六十馀人。

隆庆三年,福州火。

按《福建通志》:隆庆三年十二月,福州府郡内灾。隆庆六年,兴宁县火。

按《湖广通志》:隆庆六年,兴宁县西关火,延燔延圣祠西庑并城楼民舍煨烬殆半,死者十六人。

神宗万历元年,汉阳宜城火。

按《湖广通志》:万历元年,汉阳南纪楼火。十月,夜有火起于宜城龙象桥水中,自东徂西,有声如雷。

万历五年,杭州、汉阳火。

按《浙江通志》:万历五年,杭州火。

按《湖广通志》:万历五年三月,汉阳南纪楼火。

万历七年,霍州、崇仁火。

按《山西通志》:万历七年六月,霍州火,延烧铺面百十馀间。

按《江西通志》:万历七年秋,崇仁县火,延燬学宫三日始息。

万历十一年,永昌火。

按《云南通志》:万历十一年二月,永昌市火,燬民居八十馀所。

万历十二年,彭泽出火。

按《江西通志》:万历十二年,彭泽塌毛洲出火,焚烈有声,以物投之即燃。

万历十三年,黄州火。

按《湖广通志》:万历十三年,黄州清源门灾。

万历十五年,交城火。

按《山西通志》:万历十五年,交城陨火,大如斗。

万历十八年,宣宁王府鸱吻吐火,义乌、福州火。按《泽州志》:万历十八年,宣宁王府,房兽内吐火尺许,踰时方息。

按《浙江通志》:万历十八年,义乌大火。

按《福建通志》:万历十八年九月,福州府城火灾。万历十九年,忻州火坠,安宁火。按《山西通志》:万历十九年春三月,忻州陨火,自东南流坠西北。

按《云南通志》:万历十九年,安宁火。

万历二十一年,高平雷火。

按《泽州志》:万历二十一年,高平煤窑雷震,火光上腾高二丈。

万历二十二年,平阳、郧阳、广西府火,襄陵有火瑞。按《山西通志》:万历二十二年夏四月,平阳火,焚东南城楼。五月又火,焚大教场及尧庙,光天阁襄陵火瑞,儒学启圣祠夜四更有火光自檐下出,周绕祠宇,忽有声如雷,其光自敬一亭流入尊经阁前杨树内,光芒上灼约丈许,黎明方已。次日,官民来视,祠宇树叶依然无损,人以为文明之象。

按《湖广通志》:万历二十二年,郧阳府治灾。

按《云南通志》:万历二十二年正月,广西府火,官署民舍俱燬。

万历二十三年,衢州火。

按《浙江通志》:万历二十三年,衢州大火,先是有拾钱一文,四面皆火字。

万历二十四年,黄州姚安火。

按《湖广通志》:万历二十四年,黄州府文庙灾。

按《云南通志》:万历二十四年,姚安火,燬民居百馀,死者甚多。

万历三十一年,处州火。

按《浙江通志》:万历三十一年,处州大火。

万历三十三年,泽州窑火,开封、南昌、福州、松潘火。按《山西通志》: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泽州煤窑火,绵数年不灭。

按《河南通志》:万历三十三年,开封府学文庙火。按《江西通志》:万历三十三年春正月,南昌府火,延及布政司、谯楼并、南昌县治,燬民居千有馀家。夏五月,雷火焚德胜门城楼。

按《福建通志》: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福州南街头火发,延烧百馀家。

按《四川总志》:万历三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申时,松潘卫天火坠落于谷粟屯城墙外。

万历三十四年,晋宫殿灾,黄州火。

按《山西通志》:万历三十四年冬十二月,晋宫殿灾,宝物尽烬。

按《湖广通志》:万历三十四年,黄州府治灾。

万历三十五年,山阴火。

按《山西通志》:万历三十五年秋,山阴降火,烧屋,有火自空中降,烧城庐舍五十馀间。

万历三十六年,福建藩司火,药库火。

按《福建通志》:万历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巳时,布政司火,药库火,库四傍皆隙地,锁扃甚严,中有佛狼,机大铳数门,忽火自内出,奔突冲击,人皆惊仆,满城屋瓦尽震。

万历三十八年,资县火。

按《四川总志》:万历三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资县火,延烧公署民舍合一千一百八十三户,城外居民移至江滨避火,适江涨悉皆漂没。

万历三十九年,蜀世子府灾。

按《四川总志》:万历三十九年九月初九日,蜀世子府灾,伤子女各一,宝玉书画历朝所贮尽焚,宫人死者甚众。

万历四十年,火光见福州。

按《福建通志》:万历四十年正月晦,火光见府,城中光耀异常,是夜四鼓又见。

万历四十一年,蜀府灾。

按《四川总志》:万历四十一年五月初七日夜,蜀府右顺门灾,延及承运殿、存心殿及东西廊,殿角门俱尽。万历四十二年,文水临邑长乐火。

按《山东通志》:万历丁巳,临邑异火出,如斗烟直上二三丈,遇行人即逐,至近即止。

按《山西通志》:万历四十二年春正月朔,文水火在县东。

按《福建通志》:万历四十二年九月,长乐县后山民房发火,有龙起于鼓尾潭,大雨火灭。

光宗泰昌元年,松潘梧州火。

按《四川总志》:泰昌元年十二月,松潘卫西林莽中火,烧数十里,人皆炎热,雪水俱化松,人惧祈天祷禳,遂降大雪。

按《广西通志》:泰昌元年九月,梧州城大火,被灾八百馀家,知府同知各捐俸恤之。

熹宗天启二年,云南火。

按《云南通志》:天启二年五月,京城旗纛庙火。

天启三年,汉口、南安火。

按《湖广通志》:天启三年正月,汉口大火,伤人无数,有一家焚死五十三口者。

按《福建通志》:天启六年三月,南安邑治前火,东西两岸不踰,时尽燬至真人庙止。

天启七年,遂昌火。

按《浙江通志》:天启七年,遂昌大火。

悯帝崇祯元年,严州火。

按《浙江通志》:崇祯元年,严州大火。

崇祯二年,饶州火。

按《江西通志》:崇祯二年,饶州府城火,日数十发,知府张有誉开水巷及西门以压之。

崇祯三年,义乌火。

按《浙江通志》:崇祯三年,义乌县治火。

崇祯五年,交城处州火。

按《山西通志》:崇祯五年夏五月,交城火。是月初四日,夜防兵谋不轨于东关店内,忽有火入店,谋者皆烧之,店无恙,乡民传狐庙放太平火,因祭之。

按《浙江通志》:崇祯五年,处州大火。

崇祯七年,苏州火。

按《江南通志》:崇祯七年,苏州城外野火四起,始一二炬倏变数百,隐隐人马戈甲状,入民舍中,粟米一空,民操械鸣金禦之。

崇祯八年,福建火。

按《福建通志》:崇祯八年七月初六日巳时,灾燬四门城楼及公署神庙共十四所,民居三千馀。知县王道焜赈之,复捐金三十两,置威武楼坊火墙一扇以禦后患。

崇祯九年,顺宁地中出火。

按《云南通志》:崇祯九年正月,顺宁卡思凹,夜半地中忽起火,方广丈馀,上升北过枯柯坝,陨于沙窝寨后。是岁,瘴疾大作。

崇祯十二年,同安火。

按《同安县志》:崇祯十二年元旦,城南大火,时令吴应恂谒关庙,闻失火即趣役抱神像去。俄火烈不可遏,民舍燬者数百,货赀灰荡无计,人有欲挤失火以死者,令曰:此天灾耳,昨余已徵梦吾乍闻即知有此,故抱像去也。并为诵梦中题庙联句:义起当年,刀力大忠,留此日阵,云长民情。乃定。

皇清

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天承运,

皇帝诏曰:朕躬膺天眷,统御寰区,夙夜祗承,罔敢怠

忽。期于阴阳顺序,中外敉宁,共乐升平之化。乃于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太和殿灾。朕心惶惧,莫究所由,固朕不德之所致欤,抑用人失当而致然欤。兹以力图修省,换回

天意,爰稽典制,特布诏款。消咎徵于既往,迓福祉于将

来。所有事宜,开列于后: 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宫殿陵寝冒破,钱粮工程不固,修筑河工不行坚固,制造战船军器等项不堪应用,糜费钱粮,失陷城池,军机获罪,贪官衙役犯赃,监守自盗,拖欠钱粮,漕粮侵盗,漕粮骚扰驿递,奸细光棍诬告,叛逆放火,因奸杀死人命,出征人妻犯奸并奸夫罪犯各项死罪亦在不赦。其馀军流以下罪犯,自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各处叛逆为首者,如能悔罪,投诚俱各免罪,仍论功叙用。 一陷贼从逆官员兵民人等,有能弃邪归正,自援投诚者,俱行免罪,仍与叙录。有能擒斩巨魁及带领兵马献城纳款,仍论功优加爵赏。 于戏朝乾夕惕答上天仁爱之心,锡极绥猷慰下土瞻依之,望布告天下,咸使闻知。

康熙二十六年

二月十二日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学士禅布吴喇岱额尔赫

图、吴兴祖、徐廷玺:昨夜正阳门外失火,汉官皆不事扑灭但袖手旁观,今八旗都统、副都统、五旗护军统领向不预直宿,可于要地分班轮直。若偶遇火,即为扑灭,傥有传集之事亦易齐聚方。今时际升平,并无效力之地,分班直宿以尽勤劳,分所宜然。令满洲、蒙古、汉军,都统、副都统、五旗护军统领会议以闻。

康熙三十四年

二月二十四日

上谕内阁:朕昨幸五龙亭,因往视火,延烧处守巡官

员兵丁尽,皆旷设。凡诸守视之地,以有关系始

设,官员兵丁若此怠忽,将来流弊其何底止。可

敕八旗、满洲、蒙古、汉军,都统、副都统等此后各于本旗官员兵丁守视处身往,不时巡察,有旷误者,当参奏则参奏,当笞责者则笞责之。步军统领等巡察该管官员,步兵之便其马兵,守视处并令巡察,至于米仓所系重要,尤宜谨慎。傥有疏虞守视官员兵丁,必戮无赦。其下八旗都统、副都统遵行无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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