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田制》三篇主要论述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土地,是百姓立身之本。因此田制,是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它的稳固与变动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黄宗羲在《田制》三篇中讨论了赋税制度的来源、税率、赋税的征收等问题,意在通过田制的论述来阐述自己的民本思想,以及解决现实的社会危机之法。

《田制一》主要讨论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及相应的赋税征收情况。黄宗羲追溯了上古时代的田制,分析了后世对古制的破坏,认为要富国强民,需重新更定天下的赋税,废止因循乱世任意而为的赋税方法,以最底层困苦百姓能承受为标准来制定赋税税率。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几经变化。在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当时最主要的田制就是井田制,出现于商朝,盛行于西周。井田制,是因土地划分为众多方块,形似“井”字形而得名。《穀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这种田制,实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其意是说,长宽各百步的方田为一“田”,一田为百亩。统治者的公田(通常为最好的土地)占一百亩,其他为私田,由八家共同负责公田事宜,公田事毕才能治理私田。公田收入全部为奴隶主贵族所有,而私田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井田制下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出现、牛耕的发展等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到秦统一天下,中国进入皇权专制时代。此后,土地所有制可分为三种:地主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农民土地私有制。第一种,是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并不断兼并农民土地。第二种,形式有多种,如屯田制、均田制。屯田制下,劳作的百姓只有土地使用权。魏晋时期实行屯田制,并出现了军屯和民屯形式。均田制是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在北魏至唐代初期实行。第三种,农民具有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归农民所有。

与土地制度相伴随的就是赋税制度。在井田制时期,劳动者主要担负的是劳役税,不负担租税。而到了封建社会,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百姓的赋税负担开始加重。汉承秦制,建立了统一王朝,为休养生息,恢复社会经济,采取轻徭薄赋的制度,土地税率是十税一,甚至三十税一。黄宗羲在论述井田制时,指出自井田制被破坏,百姓的赋税负担越来越重。虽然汉代实行三十税一的制度,但因为田为民自有而向其征税,不合古制,百姓负担依然过重。后代君主只知道征收赋税,解决“一时之用”,因此“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魏晋之民又困于汉,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晋”。黄宗羲认为要改变这种情况,需“有王者起,必当重定天下之赋;重定天下之赋,必当以下下为则而后合于古法也”。

昔者禹则壤定赋①,《周官》体国经野②,则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为准矣。当是时,其国之君,于其封疆之内田土之肥瘠,民口之众寡,时势之迁改,视之为门以内之事也③。

【注释】

①禹则壤定赋:相传,大禹治理水患后,将天下分为九州,并把土地分为九个等级,规定了九州各自赋税的等级和贡物的种类。则壤定赋,将土地划分等级,以确定赋税的轻重和种类。则,划定等级。

②《周官》体国经野:《周礼·春官·序官》:“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郑玄注:“体,犹分也。经,谓之里数。”贾公彦疏:“体,犹分也。国,谓城中也。”《周官》,书名。即《周礼》,汉初称《周官》,因与《尚书·周官》相混,改称《周官经》。自西汉末刘歆以后称《周礼》。儒家经典之一。古文经学家认为周公所作,今文经学家认为成书于战国或以为西汉末年刘歆所伪造。近人参以周秦铜器铭文所载官制定为战国作品,系杂合周与战国制度,寓以儒家政治思想,增减编辑而成。体国经野,分划国都,丈量田野。意即将都城划分为若干区域,对国都之外的土地进行丈量,由官宦贵族分别居住或让奴隶平民耕作。经,丈量,筹划。国,王都、封国之都城等,由官宦、贵族、工商业者居住,所以称之为国人。野,国的四周称郊,郊之外称野,主要由部分国人和称为“野人”的外族人员、战俘等居住。

③视之为门以内之事:此指对“田土之肥瘠,民口之众寡,时势之迁改”等很了解。门以内之事,自己家里的事。

【译文】

从前大禹划分天下土地等级,并按照土地的等级确定赋税的种类和轻重,《周礼·天官》中说到把都城划分为若干区域,并对国都之外的土地进行丈量。那么夏朝所制定的田制与赋税标准到了周代已不能再用而需要重新确定了。在那个时候,国家的君主把其封疆内田土的肥沃与贫瘠,人口的多少,随时势的迁移与变化情况,都看作是自己家里的事情,十分了解。

井田既坏①,汉初十五而税一②,文、景三十而税一③,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后亦三十而税一④。盖土地广大,不能缕分区别⑤,总其大势,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为则⑥,下下者不困,则天下之势相安,吾亦可无事于缕分区别,而为则壤经野之事也。夫三十而税一,下下之税也,当三代之盛,赋有九等⑦,不能尽出于下下,汉独能为三代之所不能为者,岂汉之德过于三代欤?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一,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

【注释】

①井田:即井田制,始于商朝,盛于周朝,春秋时代渐为瓦解。井田制,主要是将土地划分为方田,每方田九百亩,各方田阡陌纵横,划为九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外围的八块分别由八户耕种,收获物归自己所有,公田由八户共同耕种,收获物归封邑贵族所有。春秋战国时,井田制已遭到破坏,商鞅变法时被废除。秦朝统一天下后,井田制退出历史舞台。

②汉初十五而税一:《汉书·食货志上》:“汉兴,接秦之敝,……上(按,高祖)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汉高帝刘邦时规定十五税一,中间有一段时间改为十税一,至惠帝元年(前194)恢复。十五而税一,征收收获物的十五分之一作为赋税。

③文、景三十而税一:汉文帝时,因行晁错入粟拜爵之令,十三年(前167)曾下诏免除了田租。至景帝二年(前155),乃定田租为三十税一,即征收收获物的三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④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后亦三十而税一:建武六年(30),光武帝刘秀下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⑤缕分:详细划分。

⑥以下下为则:以最差一等为标准。《尚书·禹贡》曾将全国田地为分上中下九等,下下为最差一等。

⑦当三代之盛,赋有九等:据《尚书·禹贡》,天下分为九州,各州按土田等级分九等交纳贡赋。如冀州“厥赋惟上上错,厥田惟中中”,青州“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等。

【译文】

井田制被破坏后,汉初实行十五税一的赋税征收政策,汉文帝和汉景帝时则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初期实行十税一,后也为三十税一。大概是当时国家土地面积辽阔,不能详细区分土地的好坏肥瘠的差别,只能估计大概,使耕种贫瘠土地的百姓不至于陷入困苦。因此,统治者将全国的土地进行整合,以最差一等土地为标准定赋税;耕种最差一等土地的百姓生活不困苦,那么天下的形势就可以稳定,君主就没有必要细细区分土地状况以制定细致的土地等级标准。三十税一是为最贫困的人制定的最低标准的赋税,在上古三代德政最为盛大之时,赋税还分为九等,不能全部按最贫困的人为标准征收,汉代竟然做到了三代所不能做到的事情,难道是汉代的德政超过了三代吗?古时候,实行井田制养育百姓,这些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秦朝以后,土地为百姓自己拥有,统治者不养育百姓了,让百姓自己养活自己,却还从中收取赋税,虽然是三十税一,但和古代比起来,百姓的负担也并不轻。

至于后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为十一而税,古之法也。汉之省赋,非通行长久之道,必欲合于古法。九州之田,不授于上而赋以十一,则是以上上为则也。以上上为则,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汉之武帝,度支不足①,至于买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举②,乃终不敢有加于田赋者,彼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③,计虑犹未熟与?然则十而税一,名为古法,其不合于古法甚矣。而兵兴之世,又不能守其十一者,其赋之于民,不任田而任用④,以一时之用制天下之赋,后王因之。后王既衰,又以其时之用制天下之赋,而后王又因之。呜呼!吾见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

【注释】

①度支:经费开支。

②买爵:让百姓买爵位。按,秦汉时代不仅官僚有爵级,普通士民亦有爵级,分为二十级。爵级可以由战场立功而得;也可以因国家有大庆,皇帝赐某些人爵一级;又可以向国家交钱交粮买得若干级。汉代民爵,每级值二千钱。士民们凭着这种爵,可以享受不同的权利,可以赎罪,可以冲抵徭役,也可以卖钱花。但这种爵与官不同,没有治民的权力。贷假:借贷。榷(què)酤:指政府实行酒的专卖制度。汉武帝在天汉三年(前98)“初榷酒酤”(《汉书·武帝纪》)开始实施酒类专卖制度。算缗:政府实行的一种财产税,是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征的赋税。课税对象为商品或资产,计税单位为“缗钱”。《汉书·武帝纪》:元狩四年(前119)“初算缗钱”。据《史记·平准书》,一般商人按资产每二千文交一百二十文,手工业者每四千文交一百二十文,每辆车交一百二十文,商人每辆车交二百四十文,有船五丈以上的交一百二十文。盐铁:政府对盐铁实行的专卖制度。汉武帝元狩年间,为增加政府收入,听取孔仅、东郭咸阳的意见实行盐铁由国家垄断经营,并设置行政机构具体管理。在中央于大司农之下设盐铁丞,总管全国盐铁经营事业,于地方各郡县设盐官或铁官经营盐铁产销。

③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此三人都是汉武帝时掌管国家财政的大臣。东郭咸阳,齐(今山东临淄)人。汉武帝时的大盐商,与孔仅同为大农丞,掌管盐铁之事。孔仅,南阳(今属河南)人。以冶铁为业,利累千金。武帝时与东郭咸阳同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主管盐铁专卖。元鼎二年(前115)任大司农,位列九卿。桑弘羊(前152—前80),洛阳(今属河南)人。出身巨商,精于算数,年十三事武帝为侍中,后为治粟都尉,领大农丞。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实行盐铁官营;设立平准、均输机构,平抑物价。元封中赐爵左庶长。武帝卒,受遗诏与霍光等辅政,为御史大夫。欲为子弟谋官职,与霍光发生权力冲突。昭帝元凤元年(前80),与燕王刘旦等谋反,被诛。

④不任田而任用:不依据田地的出产而依据需要的用度。任,依据。

【译文】

到了后世,人们不能深入了解赋税制度的本末,以为十税一就是古代的法则。而汉代赋税制定较低的税率,这并非长久通行之道,所以一定要合于古法。天下的土地,不是君主授予百姓的,却按十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赋税,这是以最上等的土地为征税标准。以最上等的土地作为标准来收取赋税,百姓哪有不贫困的呢?汉武帝时,国家开支不足,于是实行让百姓买爵、借贷、酒类专卖、征收财产税、盐铁专营等措施,无所不为,但终究不敢在田赋上有所增加,这难道是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这些人计算还不成熟而未考虑到吗?其实,十税一虽然名义上是古法,但其实际上与古法非常不一样。而当处于兵荒马乱的乱世时,统治者不能遵守十税一的法则,对百姓的赋税征收不是根据土地的出产,而是根据政府的开支,这是根据一时的支出来制定天下的赋税,而后世君主则沿袭下来。后世君主已经处于衰落,又以当时的支出来制定天下的赋税,而再后世的君主又沿袭下来。唉!我看见天下百姓的赋税日益增加,而后世百姓的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儒者曰:井田不复,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①。孰知魏晋之民又困于汉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晋?则天下之害民者,宁独在井田之不复乎?今天下之财赋出于江南②,江南之赋至钱氏而重③,宋未尝改;至张士诚而又重④,有明亦未尝改。故一亩之赋,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⑤,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⑥。计其一岁之获,不过一石,尽输于官,然且不足。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乱世苟且之术也。吾意有王者起,必当重定天下之赋;重定天下之赋,必当以下下为则而后合于古法也。

【注释】

①敝敝:辛苦经营或疲惫不堪的样子。

②天下之财赋出于江南:自西晋末年北方士人大量渡江南迁之后,江南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至唐朝,已有“当今赋出于天下,江南居十九”(韩愈《送陆歙州诗序》)之说,宋代陆游《常州奔牛闸记》则称“朝廷在故都(按,开封)时,实仰东南财赋”,至明初,据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江南八府(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应天、嘉兴、湖州、杭州,即今天的苏南和浙北)征收米麦合计686万担,占全国总税粮的23.3%。各府中又以苏州为最,苏州一府交纳的税粮将近全国的十分之一。明朝迁都北京后,每年在江南地区征收的漕粮可能达千万担之巨。

③钱氏:此指钱氏吴越国时期。吴越国为五代十国之一。唐乾宁三年(896),钱镠任镇海、镇东军两节度使,占据杭州(治今浙江杭州),越州(今绍兴)等地;五代梁开平元年(907年)被封为吴越王,遂成为“十国”割据势力之一。至北宋太平兴国三年(978),钱镠之孙钱俶纳土归宋,共历三世、五王七十二年。

④张士诚(1321—1367):原名张九四,元末农民军首领。至正十三年(1353),与其弟起兵,攻占了泰州、兴化、高邮等地。第二年在高邮称诚王,建国周。十七年(1357),降元。其后被朱元璋所败,二十七年(1367)被俘,自缢而死。《明史·食货志二》:“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

⑤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据《明史·食货志二》载:“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1380),命户部裁其额,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旧。”由此可见,明代江南的田赋征收,虽然多有更改,但赋税征收始终较高。

⑥官耗:官方在征收田赋时,正赋之外会另增收若干赋税,以补储藏、运输过程中的损耗。

【译文】

有儒者说:井田制不恢复,仁义政教不再实行,天下的百姓就开始疲惫不堪了。有谁知道魏晋时期百姓的生活比起汉唐时期的百姓更加困苦,而宋代的百姓生活比魏晋时期的百姓更加困苦呢?那么天下让百姓遭受苦难,难道仅仅是因为井田制没有恢复吗?如今天下的财政赋税大都来自江南,江南百姓的赋税从五代吴越国开始加重,宋代没有改变;到了张士诚时,赋税再次加重,明代也没有任何改变。所以,江南的一亩地的赋税由三斗增加至七斗不等,除了七斗粮食之外,还有官府增加的耗米,私自增添的税额。一年下来,一亩地收获不过一石粮食,全部上交给官府还不够。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就是因循乱世制定的征收赋税的方法。我认为,如果有新君主出现,必定要重新恢复天下应该征收的赋税标准,一定要以最贫瘠的土地出产为征赋税的标准,这样才合于古法。

或曰:三十而税一,国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内,天子食之①,其收之诸侯之贡者,不能十之一。今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有九。彼收其十一者尚无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忧之乎!

【注释】

①天子食之:《诗经·商颂·玄鸟》:“邦畿千里,维民所止。”上古时,天子直接管辖的地区是王城周围千里之地,天子在此范围内征收赋税,千里之外属于诸侯管理的领地。

【译文】

有人说:实行三十税一的制度,恐怕国家的用度会不足。其实,古时候千里之内的赋税,由天子取用,天子所收诸侯的进贡之物还不到十分之一。如今,郡县收取的赋税用于郡县的不足十分之一,运送京师的有十分之九。古时候只收取十分之一的赋税尚且不影响用度,现在收取十分之九,还反而担心用度不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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