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哲学之分类

本章我们当进而讨论哲学之大体的内容,由此可对于上二章所说之哲学的意义更清楚。因各哲学家之所以对哲学之意义,有各种说法,亦正由各哲学家各偏重哲学之内容之某一方面之所致。

我们可说,哲学是人之整个的精神活动之表现。因其目标在将人之各种分门别类之学问,关联贯通,将人之各种知识界、存在界、生活行为界、价值界关联贯通,以成就一整全之宇宙观与人生观。但哲学要将各分门别类之学问,及各种知识界、存在界、生活行为界、价值界关联贯通,则哲学本身亦必须涵具各方面之问题,各方面之内容,以与各种学问,知识界、存在界、价值界之方面发生关系,以成就此会分归全之大业。哲学欲成就此大业,则还须依其各方面之内容,以分为各部门,而暂同于一般之分门别类之学。

毕竟哲学包涵些什么内容,或哲学可分为若干部门?此颇不易答复。因我们无论对任何事物作分类,都可依不同之分类标准,而有不同之分法。我们今所取者,是姑用中国固有之哲学名词,分哲学为四大部,即名理论、天道论、人道论、与人文论。名理论是直接涉及言说界知识界的。我们暂以名理论之一名,兼指西方哲学中所谓逻辑、辩证法、知识论及印度哲学中之因明等。天道论是直接涉及整个之存在界的。我们可暂以之兼指西方哲学中所谓形上学,存有论或本体论、宇宙论等,及印度哲学中法相论、法界论等。人道论是直接涉及人之生活行为界的。我们可暂以之兼指西方哲学中所谓伦理学、人生哲学、一意义之美学、价值哲学、及印度学中之梵行论、瑜伽行论等。人文论是直接涉及由人生相续之生活行为,在宇宙间所创造之文化与历史的。我们可暂以之兼指西方哲学所谓文化哲学、历史哲学、及分门别类之文化哲学。如宗教哲学、艺术哲学、教育哲学等。但这些东西哲学各部门之名词,所涵之意义,有历史的变迁,常相交错混淆。以下当分别略加说明,并简述此哲学之各部门,在东西思想史中之发展,以见其所涵之演进。

第二节 名理论与逻辑、辩证法、知识论及因明之名辞

我们以名理论之一名,指哲学中之直接涉及言说界、知识界者,而兼指西方哲学中所谓逻辑、辩证法、知识论、及印度哲学中之因明等。此从名源方面看,理由如下:

中国所谓名理之学之一名,始于魏晋。当时谈名理者,所涉及之问题,固亦多及于天道人道等。但名理之一名之本义,乃指名与理、言与意间之问题 [35] 。此远原于先秦名家及他家学者之论名实。先秦学者之论名实,兼及于人如何知“实”,而如何以“名”言表之,如何由辩说以使人相喻等。而魏晋学者之谈名、理、言、意,则重在论人意之如何及于理而知理,而当如何以名表之,以言喻人。人之如何知实知理,即认识推理之事。表之以名言以喻人,为人之辩说之事。在西方所谓逻辑Logic之一名,原于Logos,本意为出口之辞,及在心之意,引申而为理或道。而论各种事物之理之学术之名,遂恒以logy为语尾(如生物学为Biology,心理学为Psychology之类)。辩证法Dialectics原指人与人对辩之术,引申为个人在思想中自己与自己对辩,以使思想升进之术。至西方之知识论 Epistemology,则语根为Episteme及logy。 Episteme,在希腊文,为真知识之义。logy由Logo来,即意理或言论之义。大率言之,西方所谓知识论,不外克就人之知识为对象,而研究人之如何知种种实在事物,以知理,而成就知识之种种问题。而西方之所谓逻辑,则不外研究人之如何推理或推论,并由思想引绎思想,语言引绎语言之种种形式规律。而辩证法,则可称为以语言对抗语言,语言限制语言,及以一种思想推理或推论,对抗限制另一种思想推理或推论,以求升进,而达于更高之综合之法。此并皆不外“知实、知理,以名言表之而对人辩说”之所涵,亦即中国名理之学之所涵也。

至于印度哲学中之因明,初为尼耶也派所重,后为各派思想所同重,而称为五明之一。由佛学之输入中国而因明亦传至中国。据窥基因明入正理论疏》,因明之目标,在自悟与悟他。因明学者即研究如何成就此悟之因。此因有二:一为意生因,一为言生因。由意之所及,而自悟,由言之所及,而悟他。而此即包涵自己如何成就知识,及如何使人成就知识之二部。而使人成就知识必赖言说,此言说欲极成,则必须遵一定之矩范,免除种种推理与言说之过失。此即略同于西方所谓逻辑之所涵,及中国名理之学中,名墨诸家之学中所谓辩说之法之所涵。至于自己如何成就知识,则因明家重现量比量等。现量即直接经验,比量为推理。而论人之如何由现量比量,以成就知识,即与西方知识论之范围略同,亦即中国名理之学中“知实知理”之义之所涵。

此上我们略说明中国之名理之学之一名之所涵,与西方之逻辑、辩证法、知识论及印度之因明之所涵相通之处,及皆可以名理论一名指之之理由。但我们以下,仍用逻辑及知识论二名,以指名理论中之二部,并将辩证法附于逻辑之后,以分别略述在东西思想史之逻辑思想与知识论思想之发展中之若干要点,及逻辑与知识论之名之所涵之若干变迁,以便学者对此等学问先有一概括之印象。至于更清晰之了解,则待于学者之进而求之。

第三节 西方之逻辑一名之涵义与内容之演变

西方之逻辑学,在今日有不视之为一哲学之一部者,此后当述及。但吾人仍有理由,自其关联于整个人类之言说界与知识界,而谓之不同于其他一切专门之知识学术;并依吾人前所讲之哲学之意义,而视之为哲学中之一部。而自历史上看来,西方之逻辑学,亦初为哲学之一部。在西方此名所指之涵义与内容之演变,可略如下述。

我们于上文曾说Logic之一字原于Logos。Logos之一字之义,由出口之辞,在心之意,而成指物之理。以Logos指宇宙之理,盖始于赫雷克利塔(Heraclitus)。后为斯多噶派所承。至基督教之《约翰福音》及教父哲学,而Logos成上帝之道。是皆为形上学或存在论中之概念。而与逻辑学之义,反不直接相干。

自西方之逻辑学之发展看,辩证法之称为学,柏拉图时代已然。此辩证法中,即包涵概念名词之分析,推理之原则之讨论等。此皆属于后来所谓逻辑者。亚里士多德著《工具论》(Organum)一书,世称为西方逻辑学之祖,但彼亦未正式名其书为Logic。其书之第三部《分析篇》,论演绎推理之三段论式之法式规则,并及于演绎推理之前提,如何由归纳而来之问题,尤为后世所谓逻辑学之核心问题之所在。但其书之其余诸部,则颇复杂。如论范畴者多通于后所谓形上学。论《解释》(Interpretation),论《诡辩》,及《话题篇》(Topics)诸部,则涉及语言意义之解释、歧义、及纯粹有关辩论之诸问题。是皆有关逻辑,而不必皆能配合以成一系统之逻辑学者。至于Logic一名之正式成为哲学之一部,盖始于伊辟鸠鲁之哲学之三分法中,以Logic与物理学(Physics)伦理学(Ethios)并立。至中世而Logic成为七艺之一。但在中世讲Logic者,罕能出于亚氏所论者之外。直至中世末期,乃有威廉阿坎(William of Occam)及罗哲培根(Roger Bacon)等注意若干逻辑学之新问题 [36] 。

至西方近代之初,新科学与新科学方法论俱起。十六世纪有培根著《新工具》(Novum Organum)一书,提倡归纳法,以为新知识之来源。后来布尼兹曾欲建立普遍代数学(Universal Algebra),以为思维演算之工具,以求通逻辑与数学为一。至英人穆勒(J.S.Mill)著《逻辑系统》一书,进而建立归纳之五法,并将演绎法之地位,隶属于归纳法之下,同时确立逻辑之为由前提以推结论之推理之学,其所研究者,只此推理之如何有效之规则与方法,而不须论前提所本之原始的亲知,与所推得之结论之本身之真伪者 [37] 。由是而逻辑之对象与形上学及各种科学之本身之分际以明。

至于现代数理逻辑、符号逻辑之发展,则可谓遥承来布尼兹之理想,G.Boole与E.Schroder诸人之论类与关系的演算之逻辑,发展而来。在廿世纪初罗素怀特海合著《数学原理》一书,可谓为一具体的求实现来布尼兹之理想,由纯逻辑之命题之演算,至类与关系之命题之演算,以连接数学与逻辑,成一贯之演绎系统者。至德之数理哲学家赫伯特(Hilbert)之所谓“后数学"(Meta-Mathematics)则为求发现数学所依据之一切不自觉的设定,而加以指出,列之为数学中之公设,以指出数学不外依此公设而作之纯形式的推演者。至于后来之其他逻辑家,如路易士(C.I.Lewis)等之符号逻辑之系统之构造,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之以真理函值,说明逻辑常项之理论之提出,卡纳普(R.Carnap)之逻辑语法理论之建立,以及其他当代学者对逻辑语法学、语意学、语用学之种种之研究,实开出一连串,属于逻辑与语言之专门之学术研究。而此所涉及于语言之研究者,又不同于研究人实际上所应用之语言之文法,语言之字源,或人用语言时之心理生理等。今之语法学之研究语句之形成之规律,互相转换之规律,语意学之研究语言与意义及所指之关系,语用学之研究语言与听者说者之关系,其目标或在指陈:不同语句可有同一之形式构造,不同形式之语句可互相转换,而仍可以有同一真理函值,或同一之指谓,或同一之意义;或在指陈:语言之同其指谓与意义者,可加以归约,而其不同者,亦可施以逻辑之分析,以免其混淆;或在指陈:依于人之不同之目标(此可为指实,可为表情,或引动人之行为,)人如何可依不同方式,以应用不同语言,使不同之语言,得各尽其用,以达荀子所谓:“同则同之,异则异之”之理想。而此亦皆人之知名,用名,以名代名,所宜有当有之一种名理之学也。

此上所述,可谓由亚氏之逻辑一直发展至今之西方逻辑之学之正统。谓其为正统,乃表示其继续发展之历程,大体上有一贯相连之问题,与不断之进步。符号逻辑之出现,所以又表示一新阶段者,则唯在以前之逻辑,虽讨论各种推理之规则、法式、与方法,然此规则法式与方法本身之逻辑的关联,尚未真被逻辑地处理,逻辑地推演而出,并将其如何推演而出,加以充分形式化的表达。而现代之符号逻辑,则为能力求将每一逻辑概念与其定义及推演原则,及推演出之逻辑命题,全幅以符号及符号之变换,加以充分的形式化之表达者。

然除此以外,则西方逻辑Logic一名之所指,亦有数者为学者所宜知。其一为康德所谓超越逻辑。康德以此名,指吾人对传统形式逻辑中之种种命题或判断(如全称判断,特称判断,肯定判断,否定判断,……等十二判断)所根据之理解范畴(如一,多,有,无等)之一种研究。此实乃一种论一般逻辑之知识论基础之理论。其二为黑格尔所谓辩证逻辑,此乃原于古代希腊之辩证法。在希腊极重辩证法之柏拉图哲学中,辩证法为一种论辩与思想之方法。意在使人由互相问询辩论中,不断反省其所用之名,所说之话之深一层而更能自相一致之意义,以使其思想升进,而达于更高理念之认识者。故辩证法亦即其所谓哲学中之最高部分,为其《理想国》中之哲学的政治家所必治之学。在近代之康德哲学中,又发现在传统之形上学之论辩中,对若干问题,(如宇宙之有边无边,有始无始,或有不可分之部分与否等问题),皆有两面之主张,于此两面之主张,人皆似可由其另一面之不能成立,以肯定此面之能成立。他人又可再由此面之不能成立,以再肯定另一面之能成立。而其结果,则为两面皆似可成立,而实皆不能成立。此即康德之超越的辩证论中之主要论题。而由之以论证形上学问题,不能由纯粹理性加以解决者。至黑格尔则由此以论真正之真理,当为综合一切互为正反之观念思想,以成立者。而此所成立者,乃思想中之真理,亦即宇宙本身之客观之真理。此真理乃实际主宰万事万物之变化者。此种如何合正反以达真理之方法或历程本身,即称辩证法或辩证逻辑。至于黑格尔以后之马克思、恩格斯,则进而以此辩证法本身为社会现象之发展,自然现象之发展中之外在客观的法则;而人之依辩证法而由正至反,至反之反之合的思维方法,亦兼所以使人知此客观外在之法则者。此皆为以辩证法为思维方法,思维历程,并兼为存在历程之说;而合逻辑上之思想方法论、与认识论、及形而上学或自然社会之规律而一之者。

此上所谓超越逻辑,辩证逻辑之名,皆主要由Logic一字之原于 Logos,而此字原自道或理之义而来。从此义讲逻辑之内容者,在西方现代哲学中,又有如意大利新唯心论者克罗齐之以逻辑为发现纯粹概念之学;此亦即通形上学与逻辑中所包含之“理”之概念,以为论。现代德哲胡塞尔(E.G.Husserl)以Logic为论各种逻辑本质或逻辑法相 Logical Essences及其本质的或法相的Essential关系者,亦是远原于Logos一字之在中世,通于Essences之观念而来。

除此以外,在现代哲学中,尚有承黑格尔及洛慈(R.H.Lotze)之逻辑理论,而发展出之英之新唯心论,如柏拉德来(F.H.Bradley),及鲍桑奎(B.Bosanquet)之所持。此派以人之逻辑思维 Logical thinking 可通于形上实在,然逻辑学则只重在说明逻辑思维 Logical thinking 本身之如何进行。故逻辑学仍可不与形而上学相混。但其中如柏拉德来之《逻辑原理》一书,重在论人求知识时之分析综合之活动之相关连,人推理时之如何从事“观念之构造”之说明。鲍氏又自称其《逻辑》书为知识之形态学。此实为合逻辑与知识论而一之者。至于二十世纪又有席勒(F.C.S.Schiller)之应用逻辑(Logic for Use),杜威之试验逻辑(Experimental Logic),皆反对形式逻辑,而注重一切思想之实用意义。杜威之早期逻辑理论,注重思维历程之步骤之说明,而将人之演绎思维与归纳思维之历程,皆融入于一“遇困难而虚提假设,引申涵义,再求证实”之思维历程中而论之。及至其晚年之《逻辑——探究之理论》(Logic:The Theory of Inquiry)一书,则是论一切逻辑思维,皆内在于“人在实际经验情境中,求一观念,有保证之可断定性(Warranted Assertiability)之求知研究之历程”中 [38] 。此路之思想,实倾向于化传统之逻辑思维为认识历程中之一事。而此认识历程之本身,则属于人之整个生活经验者。此派之说又有连心理学与逻辑(Logic)为一之嫌。遂与柏拉德来鲍桑奎一派之严别逻辑与心理学,并以逻辑思维贯彻于知识历程之中,亦可通接于知识历程之外,以达形上实在之说,又不相同者。

最后我们当略及逻辑哲学之一名。此名不常用,但如吾人前所说之维特斯根坦之《名理哲理论》一书之名,实即涵逻辑之哲学的讨论之意,而属于逻辑哲学。至所谓后逻辑的Mata-logical一名,今之一般意义与语法的Syntastical同,乃用以指逻辑语法之理论者。然吾人亦未尝不可扩充其义,以指一切对逻辑学本身之一切讨论。而吾人亦有理由以说,凡逻辑本身以外一切对逻辑之讨论与言说,皆属于逻辑哲学中。

譬如吾人以上说,由亚氏至今之符号逻辑,代表西方逻辑之正统,而其余之诸派,皆为混逻辑 logic 于其他之哲学部门者。无论吾人之此言为是为非,皆有种种理由可说。而此类之讨论,不属于任何逻辑之思想系统或符号系统之本身中,即当属逻辑之哲学中。而吾人如不以逻辑与知识论、形上学、心理学等相混,则吾人之进而讨论逻辑与此诸学之关系,或逻辑语言与其他语言之关系,或讨论逻辑语法学,是否在逻辑中,及逻辑与逻辑语法学、语意学等之关系。及逻辑上之真理之最后基础何在?是否在经验上之任意约定,或先验理性,或其他?由此可及于除不同之逻辑系统外,是否有唯一之逻辑系统?语言符号表示之逻辑外,有无不能以语言符号表示之思维自身,或逻辑之理自身?及此理与其他理之关系之问题。此皆不在吾人先所指定为逻辑者所讨论之内容中,而可属于逻辑之哲学者。而此外吾人如欲论逻辑本身之价值,及逻辑之可否成为人之思想之规范,如传统若干逻辑家所说,皆可成为逻辑哲学之问题。唯此诸问题,亦未尝不可就其所关连者,而划归知识论或形上学或人生价值理想论中。故此名亦可不立。

第四节 略述印度之因明之特质及中国之逻辑思想

至于在印度之因明,则其涉及于如何立论以悟他者,皆约同于西方之Logic之所论。尼也耶派之因明之五支比量,后经佛教中陈那之改革为三支比量,其结构即略同西方逻辑中之三段论式。但在因明中,结论称为宗,位在前。前提为因,次之。另又有喻,即同类事例,置于最后。西方逻辑三段论式为:“凡人皆有死,孔子是人,孔子有死。”依因明之三支,则为“宗:孔子有死,因:以(孔子)是人故。——若是人,见皆有死。若非有死,见皆非人。——喻:如孟子荀子(之是人者皆有死)”此立结论于前,便见印度之因明之重在成立一结论为宗旨。西方之三段论式,立前提于先,以推演结论,结论复可为另一推论之前提。于是吾人可说西方之逻辑,重在次第推演,以成重重无尽之推演历程。印度之因明,则重在成立一颠扑不破之结论。又在亚氏式之三段论式,只将一普遍原理应用至特殊事例,以成一演绎推论,而无“喻”以举出同类事例。在因明则兼有“喻”,以举出同类事例,遂兼涵“由诸同类事例,以转证一普遍原理”之归纳的推论。故在西方逻辑学中之演绎法与归纳法,初为二种推论法者,在因明则合为一 [39] ,此皆可谓为因明之特色。

复次,印度之因明,尚有一重要特色。即特重视各种“过”之分析。过即西方逻辑中所谓谬误 Fallacies。在西方传统逻辑,其所重者在陈述推论之规则法式,谬误篇并不居主要地位。而印度之因明,则特重“过”之分析,此可说由于因明之用,更见于论辩之中,且重在使人之立论,先居于无过之地。而西方之逻辑之用,则虽初亦见于论辩,但后则主要用以推演新知发现新真理之故 [40] 。

除因明外,辩证法之运用,在吠檀多之哲学,及佛学中之般若宗中,皆甚重要。印度哲学中之辩证法之运用,重在破而不重立,重“双非"“两不",而不重连正反以成合,此乃其与西方之辩证法不同者。

至于在中国方面,则逻辑之学之发达,似不仅不如西方,亦不如印度。但在先秦之《墨辩》及公孙龙子、惠施、及庄子与孟子荀子及《春秋》之《公羊谷梁》家言中,亦有种种逻辑思想,而其远原,则为孔子之重正名。孔子之正名,原重在说有某名位之人,则当有某实德。此本为伦理意义之正名。由此进一步,则可引申出知识意义上之名,当与所知之“实"相应之思想。墨家则重于不同类之实,以不同之名表之。《墨辩》之正名,遂重名之涵义之确定,使一一之名,各有其义,彼止于彼,此止于此,以“彼彼此此"。而此即通于西方逻辑中之思想律之此是此,而非非此之同一律与矛盾律。而《墨辩》复论种种推类之问题,亦即由一辞以生另一辞之推论之问题。近人之整理《墨辩》,固不无附会之说,然大体而言,此书包涵种种逻辑思想,则无疑义。

除《墨辩》外,名家之公孙龙子有白马非马之论。此为辩类名与种名之差别之逻辑理论,人所共认。孟子之重由同类以论相似,荀子之以类度类,及其《正名篇》之论名与辞及辩说等,亦皆包涵推类之术及如何定名辨实之逻辑思想。唯惠施庄子重天地一体之义,以“类与不类,相与为类”而终归于一超逻辑超言辩之“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泛爱万物"之人生哲学。

大约以中国先秦逻辑思想与西方印度相较,似其所重者不在演绎与归纳,而在类推,即由一特殊事例之情形,以推同类之其他特殊事例之情形。但对贯于诸特殊事例之抽象普遍之原理或命题之提出,不似西方之逻辑及印度之因明之着重。由此而中国思想长于即事言理,以事喻理,而似略短于离事言理,以穷绎一理一命题之涵义,及划定一理一命题所指之界域。然亦无他方哲学思想之执抽象之理,以推至其极,而归于执一废百,卤莽灭裂之失。

又中国之形式逻辑虽迄未发达,但如辩证法亦为逻辑之一种,则吾人可说,中国人自始即富于用辩证法之思想方式,以认识存在事物、人生事变、及历史之演进。此盖原于中国之《易》教。中国之辩证法之异于西方之辩证法者,在其初不由人与人对辩而后引出。而是由人之仰观俯察天地万物之变化历程之产物,以成为人之独居深念时之一思想方式。中国先哲之依此方式以观事物,不似西哲之重以思想限制思想,而由“正”“反”以升进于“合”,亦不似印度哲人之重以辩证法作破斥之用,即不重“双非”“两不”;而重在观一切相对而互为正反之事物之循环无端,以见正反阴阳之相生,即正即反、即阴即阳之处。而此种“两即”之思想方式,与中国之宇宙观形上学及人生哲学恒不可分,俟以后之论形上学等时,再及之。

先秦之末,名墨诸家之学即中断。至汉代,董仲舒著《春秋繁露》,重深察名号。但所重者,仍在正伦理政治上之名号。至晋有鲁胜《墨辩》注,申《墨辩》之旨。而魏晋之名理之学之中,亦颇有逻辑思想。然亦无系统之逻辑学。姚秦时鸠摩罗什来华,译《中论大智度论》等,中国人乃知印度之双非两不之辩证法。至唐玄奘窥基,乃正式传印度因明之学于中国。窥基《因明大疏》,卷帙颇繁。而后继研因明学者,更罕其人。然佛经之科判,较中国之经注,更重逻辑秩序。而禅宗之机锋中,则有一特殊型之辩证法之运用 [41] ,然昔亦无专著,论此型之思想方法。直至明代耶稣会士利玛窦等来华,国人乃知西方之有名理之学。至清之李之藻译一论亚里士多德式之逻辑之书,名《名理探》,中国乃有第一部西方逻辑书之译本。清末严复译穆勒《名学》,及耶芳斯之《名学浅说》,国人乃知近代西方之逻辑。清末与民国之学者,以对西方逻辑之新知,与中国先秦名墨诸家之名,互相参证,而于断绝几二千年之先秦之有关逻辑思想之论,渐得其解。民国以来,西方之各派逻辑,皆渐输入中国。大学亦以此科之为文法学院之必修科目。虽国人对此学之贡献不多,然中国之学术界,要已接上西方之此学。至于如何由先秦之逻辑思想之省察,以及于中国人之其他之思想方式,思维方法之研究,再及于佛家思维方式之传入中国之历史与影响,及西方逻辑之传入中国之历史与影响,而综述之,以成中国之逻辑思想史,则尚有待于来者。

哲学之内容一、名理论 甲 逻辑 参考书目

刘奇译 《逻辑概论》 第二章论《逻辑发展之四时期》 J.E.Creighton:Introduction to Logic,ch.2.读此文可知西方逻辑思想之发展,至二十世纪初之一段。

J.Passmore:A Hundred Years of Philosophy (Wyman & Sons LTD 1957)

第十七章 Logic,Semantics and Methodology及十八章 Wittgenstian and 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对现代西方之逻辑问题及语意学等之发展,有一简明之叙述。

R.Carnap,C.W.Morris and O.Neurath合编: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Unified Science ,Vol.I.中第一文O.Neurath:Unified Science as Encyclopedia Integration.

读此文可知现代哲学之由逻辑分析,以进至科学之统一运动之历史源流。

熊十力 《因明大疏删注》。

吕澂 《因明纲要》。

S.C.Vidyabhusana:History of Indian Logic , Culcutta University,1921.

A.B.Keith:Indian Logic and Atomism .

前书论印度论理学颇繁,后书只及于尼耶也派及胜论之论理学。

章行严 《逻辑指要》。

此书将中西逻辑合论。本为逻辑概论式之书,但其所述之中国之逻辑思想,较其他近人之逻辑书为多。故可借以为了解中国逻辑思想之助。但此书现不易得。

章太炎 《国故论衡》卷下《原名》。

此文述先《秦》原有之名学问题,其所论者不必皆当。

伍非百 《中国名学丛著》。

此书未全出版。其中《墨辩解故》,曾印行于北平中国大学。其《公孙龙子释》,全部被编入陈柱《公孙龙子集解》中。其余似皆未出版。其每书之自序,曾由著者自印。但今皆不易觅得。

徐复观译中村元《中国人的思维方法》,中华文化教育事业委员会出版。

此书以比较观点,论中国人之思维与如何表达思维之方法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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