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杰斯·康芒斯(J.R.Commons,1862—1945)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劳工史专家,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社会法律学派的创始人。是一个通过实际活动,研究如何把经济关系归结为法律形式以改革经济体系的制度主义者。他出生于美国俄亥俄州,父亲是一个贫穷的小出版商,他教儿子学印刷手艺;母亲开一个供膳宿的小店以维持家庭生活。康芒斯二十六岁时毕业于奥柏林大学。学习期间由于经济困难不得不在一个印刷室当排字工人。接着他在霍普金斯大学研究院读了两年,但未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后来他执教于韦斯里大学、奥柏林大学、印第安纳大学和叙拉古大学。他的主要著作有:《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制度经济学》(1934);《我自己》(1934);《集体行动经济学》(死后1950年出版)。
在叙拉古大学任教时,他经常标榜自己是一个社会主义者、自治主义者、单一税拥护者。四年之后,他被解聘。从这次经历中,他感受很深,写出下面一段话:“不是宗教,而是资本统治着教会大学。我后来找到了根本的理由,并且把它概括进我的制度经济学的历史发展中。旧经济学家把财富定义为:拥有自己使用和交换的某些有用的东西。我却识别到它有双重含义。另一个含义是:从别人身上预扣他们所需的而不属于他们自己的东西……这就有可能去区分财富和资产。我开始认为,经济学家和一般人都没有看到这一点。”①
在其后五年,康芒斯得到各种补贴和薪金去从事研究工作。1900年他首次编辑出版每周批发物价指数;但不久由于资助的老板不满意指数所反映的情况,被迫停止出版,使他又第二次失业。于是康芒斯得出一个结论:“失业是资本主义最凶恶的敌人。”
1904年他到威斯康星大学任教,一直工作到退休。在此期间,他作为州长福莱特的顾问,起草了文职人员法,还起草了公共事业管理法提案。1911年,他又起草了将劳工补偿和防止意外事件结合起来的法律。1921年,他提出这样的观点:雇主对失业应负经济上的责任(它于1932年制定为威斯康星州的法律)。为了结束高利贷的盘剥,他协助制定了小额贷款法案,把利息限制在3.5%以内。他带头编写了劳工史,提倡劳动抚慰,鼓吹保护劳工的社会立法。
康芒斯和其他制度主义者一样,是从利益冲突,而不是把利益和谐作为制度经济学的出发点。他说,经济富裕阶级是由于在收入分配中获得较大的利益和保有世界上有限的财富份额的所有权而产生的。康芒斯不懂得从社会集团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来划分阶级,以至他反对马克思所提出的两个直接对立的阶级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阶级矛盾。他认为,主要的利益冲突来自财富的生产者和财富的消费者之间的差异。这两个集团又可以分化出许多利益冲突的阶级,如买者与卖者、借者与贷者、农民与工人、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这些阶级再可以分化出许多附属的阶级,如小麦农场主、畜牧农场主、银行家、工厂主、商人、熟练工与粗工、矿业主、铁路所有者,等等。结果,集团内部是集体行动,集团与集团之间则是矛盾重重。矛盾的存在与发展,或者出现可行的利益融合,或者出现僵局,或者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要求再一次集体行动的强制——实际的政治和战争。它不是带来融合,而是排除冲突。除了冲突之外,还存在着互相依赖和要求有秩序的稳定关系。本来作为社会现象,就内在地包含着冲突、依赖、秩序等具有矛盾性质的各种因素。它们不能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而是持续地、永久地作为必须重新对付的问题而反复出现。
显然,康芒斯的这种阶级划分及其矛盾分析是十分混乱的。他既混同了阶级和阶层,又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矛盾去代替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抗性矛盾,完全把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掩盖起来了。但是,他能看到社会集团之间的矛盾以及矛盾的互相依赖和冲突,所以仍具有一定的辩证观点。
前面说过,凡勃伦把制度定义为广泛流行的思想习惯,康芒斯则把它定义为制约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他说,由于个人力量是软弱的,这就使他与协会和工会结合在一起。政府授予这些社团以独立自主的权力。国家本身则通过战争力量、租税力量、警察力量、法币力量等来干涉供给与需求,它鼓励或保护某些企业和职业,制止某些有害于整体的行为,引导个人和团体按一定的方向活动。
康芒斯很重视财产的含义。在1890年以前,美国最高法院只注重有形财产。后来康芒斯参与法院起草提案时,加上无形财产的概念。他把无形财产解释为:从别人那里扣留自己需要而不属于自己的固定金额的权利。这里,显然是把无形财产视为不劳而获的权利。但是,他不像凡勃伦那样把它归结为敲诈和剥削,而是归结为习惯法概念的“合理价值”。
康芒斯比较了社会财富和个人财产的观点。他认为,社会财富决定于使用价值的丰裕;个人财产则决定于由价格计量的稀有价值。资本主义意味着为他人创造使用价值和限制供给以创造稀有价值的双重过程。因此,资本主义要求两种计量单位:工时和美元。第一种用来计量已创造的使用价值;第二种用来计量它的稀有价值。工时计量财富,并代表着一个生产的社会;与此同时,美元计量财产,并代表着一个所得的社会。
在康芒斯活动的那个时期,劳动工会还没有被广泛承认。他为工会辩护,说它是一种工人与雇主谈判表现集体意志的手段。通过集体谈判,个人意志就变成集体意志的一部分。当时政府干预经济被人们看作是可悲的事情,但康芒斯仍然主张扩大国家的权力以约束由于私有财产积累而出现的经济权利的滥用。他认为国家是作为一种矫正不平衡的公正力量而存在。比如,工人在工作中,有一种财产权,法院就应该予以保护,就像保护商人的利润权利一样。
所以,康芒斯对于劳动工会的开展是积极支持的;对工人阶级的某些利益是有所维护的。他的出发点,是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调和各个集团的利益矛盾。这样,他的改革方案就不具有什么革命性的变革内容,也没有凡勃伦那样激进;但是在当时也仍然代表着一种改良主义思潮。他的温和的通过法律改革的建议,曾部分地为资产阶级政府所采纳。他在制度学派中被称为“社会法律派”。
美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约翰·康芒斯的主要著作之一。制度学派出现在20世纪初叶的美国。这时美国在世界工业产量上已占首位,并且成为垄断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制度学派就是为适应垄断资本的需要而产生的。康芝斯认为,“制度”乃是经济制度进化的动力。“制度”就是所谓“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然而集体行动牵扯的范围很广,种类也是五花八门,其中包括“无组织的习俗”,也包括家庭,股份公司、同业协会等。最主要的则是法制。他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归功于法院,认为法院保证了资产阶级法制的胜利,破坏了封建社会制度,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金融资本主义”和“管理的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为“管理的资本主义”,也是由于法制的作用,由于国家法律加强了对私人企业活动的干预。这就他所谓的“法制居先于经济”的论断。“阶级利益调和论”是唐芝斯的“法制居先于经济”的理论核心。他认为社会关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冲突、二是依赖、三是秩序。冲突、依赖互相制约,社会秩序赖以维持。这三大因素通过“交易结合在一起”。所以只有可以调和的“交易”冲突,没有什么对抗性的矛盾。本书共分8章,分别为观点、方法、魁奈、休谟和皮亚斯、亚当·斯密、边沁对布莱克斯顿、马尔萨斯、效率和稀少性。本书是根据麦克米伦公司纽约1934年版译出,商务印书馆出版。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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