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起民国前三千年至二一一八年

一 周代以前的推测

周代以前的史迹,很模糊了,难有明确的交代,近代社会学家总说人类最早是母系时代,我们从古书中也可找出片言只语作母系时代的证据:可是父系是什么时候代兴的,母系是怎样被推翻的,也就说不出了。父系代兴以后,婚姻的最初形式是掠夺,其次是卖买,再次便是媒妁,媒妁婚制的形成,已经有史可稽,并且相沿极长,直至今日。妇女生活的历史,似应从那时开始,这里先把媒妁以前的事,略说一说。

我们现在所可推证的母系时代的唯一特征,便是“民知有母而不知有父”一个现象。所以神话里流传着的“圣人无父,感天而生”的说法,很可作母系时代的证据。如华胥履人迹而生伏羲,安登感神龙而生神农,女节感流星而生少昊,女枢感虹光而生颛顼,庆都感赤龙而生尧,女嬉吞薏苡而生禹,诸如此类,因为其不近情理,才见得是不知有父的捏造。

中国人“姓”的起源,好像以母为中心,与父没有关系,所以“姓”字,从女、从生。如古之著姓,“姚”“姒”“姬”“姜”“妫”“嬴”“姞”“妘”……诸字,旁皆从女。有人谓姓为我国最古的团体,那末即是以母姓为中心的团体,母系时代,血统一定是纯一的。由于母系时代,长期的经验,发见血统交不合利传种的原则,便是后来“同姓不婚”的根据。

父系时代如何代兴,史无所据,然社会学者谓男子恃其膂力掠公有之女子而独据之,是为母系革命之始。梁任公举《易·爻辞》“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匪寇婚媾”,解释掠夺婚的状况。他说:“夫寇与昏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毋古代昏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故闻马蹄蹴踏,有女啜泣,谓是遇寇,细审乃知其为昏媾也。”(《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篇》第二章)又如亲迎必以昏夜,女家三日不举烛,或者亦是掠夺婚遗下的习俗。

掠夺婚之后,尚有卖买婚的经过。伏羲制俪皮为礼的话,虽不可信,然婚礼纳采、纳征、纳币,皆以货财为重,是尚存卖买婚之遗意。卖买婚一变而为媒妁婚,其间相去极近,女子的奴隶生活,这时业已开始了。

二 宗法组织与媒妁婚制

掠夺婚时,父系已代母系而起。渐渐形成宗法的家族制度。周代就是从野蛮的高期渡入宗法社会的时代。宗法组织,家长之权,定于一尊,子女是父母的所有物,女子又是男子的所有物。人工价值的增昂,是男子要保有女子及其所生力役的重要原因,所以认女子为奴隶,卖买婚制乃发见。

卖买婚在中国的历史一定是很短的,当宗法组织渐强时,便觉直接卖买不若倩媒人介绍的较好;而且家境较好的女子,已无置身卖奴场之必要。婚嫁手续,势必改变:这便是媒妁婚所以继起的原因。

“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齐风》)媒妁婚制在东周列国时,是已确立了。可是一直到孔子时,婚礼尚甚简略。《论语》中《孔子》所说到的“礼”,以论“礼意”的居多,而其中丧礼祭礼都有,独无婚礼,足见当时的简略。列国之间,各有各的风俗,交通既不便,载籍文献又不是平民阶级所能见,那时婚俗之不能统一,是无容疑的。像《昏礼》所说的“六礼”,那样整齐合拍,孔子时代,一定还未通行,——或已行于一邦,尚未行于列国:或曾行于贵族阶级,而未行于全民。真正实行“六礼”的,是起于汉代,——《战国》以后人已把各处流风裒集起来载入《仪礼》之后。然在战国以前,不能说绝无婚礼的手续,所以像“逆妃”“来纳币”“委禽”和“亲迎”的记载,已散见于《春秋经》和《左传》了。

三 礼教初形成的社会状况

当东周婚礼并不严格的时代,男女隔离是不怎样厉害的,所以尽有恋爱自由的机会。《诗传》说:“三十之男,二十之女,礼未备则不待礼。”《周礼》说:“以仲春之月会男女,是月也、奔者不禁。”都保存着原始婚姻的遗制,至今荆南苗族尚有跳月合婚的风俗,(详本书第八章)中国婚制未定以前,恐亦如此。其后虽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相恋的事,在《诗经》中存着的,还是很多。略如:

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二南》)

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邶风》)

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鄘风》)

遵大路兮,掺执子之手兮。(《郑风》)

彼狡童兮,不与我言兮;维子之故,使我不能餐兮。(《郑风》)

有美一人,伤如之何;寤寐无为,涕泗滂沱。(《陈风》)

这都是描写恋爱的诗;当时若没有这种现象,怎能产出这种诗呢?《郑风》“野有蔓草”,写邂逅相遇,便相爱悦,因即结为夫妇;是何等的自由。《陈风》“东门之枌”,写男女为爱欲所驱,放弃职业,婆娑于市。“东门之池”便进一步,写男子想接近女子,和她晤语、晤歌、晤言。“东门之杨”更进一步,他们竟急着要结婚了。女子的放荡与天真,更有了不得的。如《郑风·褰裳》有云:

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不我思,岂无他人?——狂童之狂也且!

你同我好,我就同你好;你不同我好,我可以同别人好:这是何等自由、何等大胆、何等的不受拘束!但同时也有很受拘束,很有顾忌,只能私地相恋的,如《郑风》里的《将仲子》,畏父母之言,畏诸兄之言,畏人之多言:足见一方面虽可自由恋爱,一方面已有社会的压迫。很可想见礼教初形成的状况。《卫风·氓》诗有云:“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因为无媒的原故,不得不把两相约定的婚姻愆期了,也是礼教初形成底极好的证据。

这是平民阶级的情形。贵族阶级所有犯礼的事,《左传》所载,不一而足。如:

卫宣烝其庶母夷姜(桓十六年)

后人辩谓夷姜实宣公之夫人,详《春秋大事表》。

卫宣为其子伋娶于齐而自取之。(桓十六年)

桓公送夫人文姜与齐襄。(桓十八年)

晋献烝其庶母齐姜。(桓二十八年)

后人辩谓齐姜实献公之夫人,献公初娶于贾为元妃,齐姜乃次妃,亦见《春秋大事表》。

楚文灭息取息妫,后为楚文生二子。(庄十四年)

鲁庄公从孟任私奔。(庄三十二年)

鲁哀姜与夫弟庆父通。(闵二年)

齐人强招伯,烝于宣姜。(闵二年)

庶子烝母,出于国人的要求。

晋惠公烝其庶母贾君。(僖十五年)

后人辩谓贾君乃献公初娶之夫人,其年又当长于齐姜。惠公于鲁僖九年入国,时贾君应有七十矣。惠公淫其侍婢,贾君愤郁而卒,人遂以为诬云。

周狄后与夫弟叔带通。(僖二十四年)

宋人奉公子鲍以,因其祖母襄夫人。(文十六年)

鲁穆伯为襄仲聘己氏而自取之。(文十七年)

郑文公报其叔母陈妫。(宣三年)

楚襄之子黑要,烝其母夏姬。(成七年)

声伯之母不聘,无媒。(成十一年)

声伯夺施氏妇以与却犨。(成十一年)

鲁穆姜与大夫叔孙侨如通。(成十六年)

齐声孟子与大夫庆克通。(成十七年)

郑游皈将如晋而以夺妻儿杀。(襄二十二年)

鲁泉邱人女奔孟僖子。(昭十一年)

陨阳封人女奔楚平王。(昭十九年)

鲁季公鸟之妻与饔人通。(昭二十五年)

楚平王为其子娶于齐而自取之。(昭二十八年)

晋祁胜与邬城彼此通室。(昭二十八年)

卫侯为夫人南子召宋朝。(定十四年)

卫大叔出奔,卫人立其弟遗,使室其妻孔姞。(哀十一年)

文子使卫大叔疾出其妻而妻之。(哀十一年)

这都是史家所谓春秋淫乱的事实,儒者所极力攻击的;不知这只是礼教初形成时社会必然的现象。

贞的观念,当时也很淡薄,《易经》对于贞的解释,约有三种:

第一种解释,《易》说,“家人利女贞”,能“正位乎内”的,便是贞了。这个解释,与肉体的贞洁,毫无关系。

第二种解释,《易》说,“恒其德贞,妇人吉”,是说夫妇的关系能长久的,便是贞了。这个解释,才有不事二夫的意思,但于处女的贞洁与否,并无关系。

第三种解释,《易》说,“姤女壮,勿用取女”;《本义》说,“一阴而遇五阳,则女德不贞,而壮之盛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阳,故其象占如此”。这才含有女子杂交便是不贞的意义。那时人对于处女贞的观念,大都不甚注重,也就和现在国内苗瑶的风俗一样。(参考本书第八章)中国人对于女子童贞的重视,是宋代起始的事。

四 六礼与婚姻年龄

“六礼”的说法,载在《仪礼》的“昏礼”和《礼记》的“昏仪”;这两部书,无疑的是“七十子”以后的产品,并且不是一个人坐在家里凭空捏造的,所以既不是一地的情形,也不是一人的作品。到了战国,或更晚一点。有人把各地的流风遗俗,多人的记载,裒集成书之后,“六礼”遂成为统一的婚姻仪式,一直流传到两千多年后的今日。什么是“六礼”呢?

一、纳采。男家使人纳其采择之礼与女家,表示想和女家提议婚事。女家如不承受,便不能行第二步。

二、问名。主人具书,遣使者至女家问女所出及生年月日。

三、纳吉。问得以后,归卜于庙,求决于祖先鬼灵,问与此姓结亲之吉否。——如不吉,便止婚,须罢议。

四、纳征。卜筮得吉,遂遣使纳币以成婚礼,婚约至此才正式成立。

五、请期。男家欲娶时,具婚期吉日书,备礼物告女家;女家受礼,便是答应。否则须改期。

六、亲迎。结婚日,子承父命,先往女家。女父拜迎于门外,登女家之庙,再拜奠雁。出,御妇车,俟于门外。妇至,婿揖以入,载之归家。

亲迎以后,便可“合牢而食,合卺而饮”了。于结婚之第二日,妇见舅姑。若舅姑已殁,则成婚三月后,行庙见礼,祝辞告神,曰“某氏来归”。据《曾子问》,女未庙见而死,尚不能作为成妇,是“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的。由此看来,婚姻关系只是旧家庭的联续,并不是新家庭的创始;是舅姑取了一个媳妇,不是男子得了一个伴侣;是两姓的事,不是两人的事。所以“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是“思嗣亲”的。到了这个时候,女子的责任便专在生育上面,女子就变作生育机器了。

汉以前,男女结婚均甚早,大夫士人之子,二十而冠,女十五而笄。此后便可嫁娶。所以三十不娶则为鳏,二十不嫁则谓为过时。《墨子·节用篇》说:“古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无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无敢不事人;”当时社会,许即是此种现象。《周官》:“媒氏掌万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或只是汉儒的理想。直至汉代,嫁娶还是很早的,所以王吉才上疏给汉宣帝,说世俗嫁娶太早,是“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不过汉儒大多数都主张三十而娶,二十而嫁的。《白虎通》说:“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盛,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一面用生理解释,一面又用阴阳迷信解释,真是议论杂出。

其实中国人对于女子生理的研究,发明的很早,《素问》中有一段说女子的生理道:

女子七岁肾气盛,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充,太充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三七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四七筋骨强,发长极,身体盛壮。五七阳明脉衰,面始焦,发始堕。六七三阳脉衰于上面,皆焦,发始白,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坏而无子。(《上古天真论篇》。按《汉书·艺文志》载《黄帝内经》十八篇,无《素问》之名。后汉张机《伤寒论》引之,始称《素问》。晋皇甫《甲乙经》序称《针经》九卷,《素问》九卷,皆为《内经》,与《汉志》相符,故《隋志》始著此书。可说是汉魏间的书籍,然其论说,渊源甚早。)

如此说来,女子十四岁以后,二十一岁以前,便可结婚的;故二十不嫁则谓为过时的话,古代或者如此。

五 多妻的起源

一夫数妻,是古代的通例,掠夺婚时,已有这种现象,宗法组织又注重嗣续,所以平民可以买妾;贵族娶妻,又说有娣侄从媵。不过,“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的话,虽然见于《曲礼》,而古时平民买妾的,究竟还少。《小星》的诗,后人已疑其不是咏妾了;即便是咏妾的,也不能是平民的妾。——“肃肃宵征,夙夜在公”,《韩诗外传》已谓是“使臣勤劳在外”之状,不是平民可想。至于《孟子》里的齐人一妻一妾,说者又皆谓其为寓言。关于平民有妾的记载,古书中很不多见。便可断定是平民买妾不大盛行的原故。这有两个原因的:第一是礼教初形成的社会,婚姻有自由的意味,多数人不想买妾。第二是等到色衰爱弛或无子的时候,可以离婚再娶,无需乎买妾。有这两个原因,所以古时一夫多妻的现象,并不普遍。

即在贵族阶级,有一夫多妻的现象,但宗法制度是注重子嗣的,所以嫡庶的分别极严。媒妁婚制,就是一夫一妻制度,妾媵云云,不过是妻的“后备军”、“补充队”,实际上是没有地位。

古时妾媵盛多的说法,后人怀疑的很多。常人多根据《公羊传》,说“诸侯一娶九女,天子一娶十二女”,论者谓其最不近情。娣侄从媵,已属可疑,要同姓二国各以一女从嫁为正媵,复各以娣侄二人为媵妾;同姓二国怎能欣然答应呢?岂有不愿自己女儿做夫人,而愿意她为媵妾的?

即以一国而论。无论姑姊或是娣侄。与夫人都不准是平辈。既不平辈,从而为媵妾,不是犯礼了么?所以后人疑从媵的话是汉儒的附会。不过春秋时确有从媵的事,如鲁之宋共姬有三国来媵;管仲有三姓之女;秦伯纳女五人;齐威公之夫人三,内嬖如夫人者有六:晋文公逆怀嬴曰,“班在九人”;齐襄公九妃之外,又有六嫔:——但这都是儒家所谓为僭妄的行为。并不是所有诸侯都若此的。

《昏义》末段有云:“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后世很多人真以为天子有这些老婆,真是荒谬。姚际恒曾拿七条理由去驳他,说这不过是设官的制度,与“昏义”无干,应当删去的;理由很对。我们只可说这是战国以后的人对于官制的一种理想,——希望天子掌阳教,后掌阴教的一种理想;如谓掌阳教管的是“合土之内”的事,掌阴教就只管得宫内,岂不是轻重不伦么?

姚说见《续礼记集说》。郑康成释《昏义》,且谓群妃御见之法,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十五日而遍,自望后反之。更是荒谬绝伦。魏了翁古今考》驳他道:“苟如此,则王后一月之间,不过两御于王。除王后当夕独进之外,其余则三夫人而一夕,九嫔女御世妇一百一十七人当十三夕,每九人而一夕,虽金石之躯,不足支也。况古者天子祭天地,祖宗、社稷、山川,朝日月,为礼不一,动辄三日斋、七日戒,而可以无夕不御女乎?”真驳的痛快。

如此说来。春秋以前,妾媵之风尚不甚盛;孟子说:“食前方丈,侍妾数百人,我得志弗为也”,或者战国时多妻的现象才盛的。

六 离婚是男子的特权

女子在结婚以后,是不能轻易请离的。纵使夫妇感情不好,也只得容忍下去。如《王风》“中谷有蓷”,一说“慨其叹矣,遇人之艰难矣”;再说“条其啸矣,遇人之不淑矣”;末说“啜其泣矣,何嗟及矣”:就是遇着不良的丈夫时,妇人自己只能慨叹啜泣,别无反抗解脱之道。又如《鄘风·君子偕老》云,“子子不淑,云如之何”。《卫风·谷风》云,“不能我慉,反以我为雠”。《邶风·新台》云,“燕婉之求,籧篨不鲜”。都是婚姻不良而又没有办法的。那由相爱而结婚的,后来如不合意,也是一样的不能反抗,《卫风·氓》就是这样。如谓:“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就是忏悔的话。又“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就是痛恨男子的话。这一篇自叙诗,写女子对男子,如何的热心、劳瘁、不恤人言,而竟没有好结果。于是自思、自怨、自悼、自恨,还希望彼方万一的反省,结果却只好“亦已焉哉”:这就是女子没有离婚权的原故。女子已没有离婚权,男子又可以任意离婚,古代女子的地位,已不能和男子平等了。

《谷风》云“谁谓荼苦,其甘如荠;晏尔新婚,如兄如弟”,是写男子得新弃旧的。古诗“上山采蘼芜,下山逢故夫”,也是这样。古时被弃的女子,以色衰爱弛的为多;也有因家庭不和底原故而被出的,如《孟子》里边所载的匡章。孟子曰:“夫章子岂不欲有夫妻子母之属哉?为得罪于父,不得近,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其设心以为不若是,是则罪之大者。”由这种情形,便进步到《内则》里边的“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底规定。后来更进步到“七出”。

七 妇道

礼教渐重之后,女子以极端柔顺为生活标准。女子不必学怎样做人,只愿学怎样做媳妇。(媳是对舅姑之称,妇是对丈夫之称,中国女子自来只有媳妇主义,没有贤母良妻主义。)做媳妇的道理,战国以后,已形成了。

女子未嫁,先讲究事父母之道,作做媳妇的训练。

《内则》说:

子女未冠笄者,鸡初鸣,咸盥漱,栉纵,总角,衣绅,皆佩容臭,昧爽而朝。问何食饮矣,若已食则退,未食则佐长者视具。

《曲礼》说:

听于无声;视于无形;不登高,不临深,不苟訾,不苟笑;立必正方,不倾听,毋噭应,毋淫视,毋怠荒。

这都是作女子的道理。要能守《曲礼》所说,然后嫁到人家,便可做好媳妇了。

事舅姑的道理,《内则》说:

如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纵,笄总,衣绅。左佩纷帨、刀砺、小觿、金燧;右佩箴管、线纩、施縏袠、大觿、木燧;衿缨、綦屦,以适父母舅姑之所。及所,下气怡声,问衣袄寒,疾痛苛痒而敬抑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抑扶持之。进盥,少者奉盘,长者奉水,请沃盥;盥卒,授巾。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

又说:

凡妇,不命适私室,不敢退。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舅姑。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又说:

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哕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洟。

如此繁琐,如此拘束,不用说是很难认真实行的。这原多儒家增造的意见,但后来既认《礼记》为“经”,后世妇女生活,便大受其拘束。以姚际恒那样敢于疑古,尚称赞不绝,欲藉以矫人情,维世俗,使不孝者读之汗下,则其影响可知。(姚说见《续礼记集说》)

事奉舅姑,冢妇舆介妇又有分别。冢妇是长子的媳妇,介妇是其他诸子的媳妇。宗法组织以长子为大宗,继承宗祧,其他诸子为小宗。故长子的媳妇比别人的都高一等。介妇之于冢妇,是“不敢并行,不敢并命,不敢并坐”的。

事夫子之道,《仪礼》说:妇人以顺从为务,贞悫为首。故事夫有五:

一、平日而相,则有君臣之严。

二、沃盥馈食,则有父子之敬。

三、报反而行,则有兄弟之道。

四、规过成德,则有朋友之义。

五、惟寝席之交,而后有夫妇之情。

儒家以夫妇为五伦之首,且谓兼具五伦,即是此义。夫妇关系之不能平等,也就可见了。《内则》说:

男女不同椸枷,不敢悬于夫之楎椸,不敢藏于夫之箧笥,不敢共湢浴。夫不在,敛枕箧、簟席、襡器而藏之。

如此看来,即所谓“惟寝席之交”,也是这样不平等的。

古代妇女,并无私名,(汉代才有私名,如班昭、蔡琰等。)妇女称谓,或以字配姓,如伯姬、仲子、孟姜、季嬴之类;或以姓系夫氏,如卫孔姬、晋赵姬之类;或以姓系夫爵,如楚息妫、齐棠姜、鲁秦姬之类;或以姓系夫谥,如宋共姬、齐昭姬、晋怀嬴、鲁定姬之类;或系于子的,如陈夏姬、宋景曹之类。既无名,乃无谥;那自谥的,如齐共姬、晋辰嬴、卫戴妫等,都是越礼僭妄的行为。汉代以后,便不若此了。

八 秦之增重礼法

文化进步,民智日开;社会安宁,仅恃风俗,不足维持,故秦有天下,增重礼法。司马迁说:“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又说:“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始皇废封建而为郡县,本有脱宗法进军国的趋向,但不独未脱宗法,其万世思想,与其尊君抑臣的手腕,是更加重了宗法的组织。社会日趋繁嚣,不如此便不足以安其尊位;其于贞节的重视,也由此点出发。

始皇重视贞节,几次刻石,都曾提及。泰山刻石有云:

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

碣石门刻石有云:

男乐其畴,女修其业。

会稽刻石所说关于贞节事最长,云:

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顾炎武日知录》以为会稽那地方因为越王勾践提倡蕃殖人民之故,风俗较他处为淫佚,故始皇刻石,特重此事:这话很是。有人说是受了法家的严厉干涉,不知重视男女之别的伦理,正是儒家的观念,法家于此,反甚轻淡。荀卿李斯,原皆儒家,应时势所趋,不得不重视礼法,他们知道空洞的仁义,这时已不能范围社会,所以这样。因此我们得一个原则:贞节被重视的时代,一定是社会不讲贞节的时代。战国以后的妇女,一定比以前更自由些,所以才招来了在上者的干涉,礼法的制裁。不独秦代,一部历史,都拿这眼光去看,是不会错的。

始皇为巴清寡妇筑女怀清台,实有利其多财的嫌疑,否则天下寡妇,岂只一人?何独奖劝于她?故文中未引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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