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禮:天子祭天地、五嶽、四瀆,諸侯不過其望也,大夫五祀,士門戶,庶人祖〔二〕。蓋非其鬼而祭之,諂也〔三〕。又曰:「淫祀無福。〔四〕」是以隱公將祭鍾巫〔五〕,遇賊蒍氏〔六〕;二世欲解淫神,閻樂劫弒〔七〕;仲尼不許子路之禱,而消息之節平〔八〕;荀罃不從桑林之祟〔九〕,而晉侯之疾間〔一0〕。由是觀之:則淫躁而畏者〔一一〕,災自取之,厥咎嚮〔一二〕應,反誠據義,內省不疚者〔一三〕,物莫能動,禍轉為福矣。傳曰:「神者,申也。〔一四〕怪者,疑也。〔一五〕」孔子稱「土之怪為墳羊」〔一六〕,論語:「子不語怪、力、亂、神。〔一七〕」故采其晃著者曰怪神也。

〔一〕  蘇頌曰:「神怪九,子抄云:『三十一。』」

〔二〕  禮記曲禮下:「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遍。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歲遍。大夫祭五祀,歲遍。士祭其先。」又王制:「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公羊傳僖公三十一年:「天子祭天,諸侯祭土。天子有方望之事,無所不通。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內者,則不祭也。」左傳哀公六年:「楚昭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

〔三〕  見論語為政篇。

〔四〕  禮記曲禮下:「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

〔五〕  見左傳隱公十一年及史記魯世家,集解引賈逵曰:「鍾巫,祭名也。」

〔六〕  「蒍」,拾補曰:「左傳作『寪』,此從史記。」

〔七〕  事詳史記秦本紀二世三年。通鑑三三:「祖母馮太后自養視,數禱祠解。」胡注:「師古曰:『解音懈。』余按韻書,解音懈者,釋『除也』,禱祠以除災也。賈公彥曰:『求福曰禱,禱禮輕;得求曰祠,祠禮重。』」

〔八〕  論語述而篇:「子病,子路請禱,子曰:『有諸?』子路對曰:『有之。誄曰:禱爾干上下神祇。』子曰:『丘之禱久矣。』」世說新語規箴篇:「殷顗病困,……殷荊州……往與顗別,涕零,屬以消息所患。」

〔九〕  「祟」,程本誤作「崇」,拾補校作「禜」。案下陽城景王祠條亦云:「晉悼不解桑林之祟」,彼文,程本不誤,盧校非是。

〔一0〕左傳襄公十年:「晉侯懼,還及著雍,疾,卜,桑林見。荀偃、士匄欲奔請禱焉,荀罃不可,曰:『我辭禮矣,彼則以之,猶有鬼神,於彼加之。』晉侯有間。」杜注:「閒,疾差也。」

〔一一〕論衡狀留篇:「輕燥早成,禍害暴疾。」淫躁與輕燥義近。

〔一二〕「嚮」,胡本、郎本、程本作「饗」,拾補曰:「『響』通,作『饗』訛。」

〔一三〕論語顏淵篇:「內省不疚,夫何憂何懼?」

〔一四〕五行大義論諸神:「神,申也,萬物皆有質,礙屈而不申,神是清虛之氣,無所擁滯,故曰申也。」論衡論死篇:「神者,伸也,伸復無已,終而復始。」說文:「申,神也。」杜伯簋:「亯孝于皇申且考。」用「申」為「神」字。

〔一五〕未詳。淮南氾論注:「疑,怪也。」

〔一六〕國語魯語下:「季桓子穿井,獲如土缶,其中有羊焉,使問之仲尼曰:『吾穿井而獲狗,何也?』對曰:『以丘之所聞,羊也。丘聞之:木石之怪曰夔蝄蜽,水之怪曰龍罔象,土之怪曰墳羊。』」又見韓詩外傳、史記孔子世家、說苑辯物篇、淮南氾論篇、家語辯物篇、廣雅釋天、博物志九、搜神記十二。「墳」,它書或作「羵」,說文無羵字。

〔一七〕述而篇文。

世間多有見怪驚怖以自傷者

謹按:管子書:「齊公出於澤〔一〕,見衣紫衣〔二〕,大如轂,長如轅,拱手而立〔三〕。還歸,寢疾,數月不出〔四〕。有皇士〔五〕者,見公語,驚〔六〕曰:『物惡能傷公!公自傷也。此所謂澤神委蛇者也,唯霸主乃得見之。』於是桓公欣然笑,不終日而病愈。〔七〕」予之祖父郴〔八〕,為汲令,以夏至日詣見〔九〕主簿杜宣,賜酒〔一0〕,時北壁上有懸赤弩〔一一〕,照於杯〔一二〕,形如蛇〔一三〕,宣畏〔一四〕惡之,然不敢不飲,其日,便得胸腹痛切,妨損飲食,大用羸露,攻治萬端,不為愈。後郴因事過至宣家,闚視,問其變故,云:「畏此蛇,蛇入腹中。」郴還聽事〔一五〕,思惟良久,顧見懸弩,必是也。則使門下史將鈴下〔一六〕侍徐扶輦載〔一七〕宣,於故處設酒,盃中故〔一八〕復有蛇,因謂宣:「此壁上弩〔一九〕影耳,非有〔二0〕他怪。」宣〔二一〕遂解,甚夷懌〔二二〕,由是瘳平,官至尚書,歷四郡,有威名焉〔二三〕。

〔一〕  拾補曰:「案此事,今管子書無之,唯莊子達生篇文多與此同,『齊公』作『桓公』,此脫『桓』字。又『出』作『田』。」

〔二〕  拾補曰:「此下,莊有『而朱冠』三字。」

〔三〕  莊作「捧其首而立」。

〔四〕  「數月」,莊作「數日」,釋文引司馬本作「數月」,原本玉篇言部引莊子亦作「數月」,與此同。

〔五〕  「皇士」,拾補曰:「莊作『皇子告敖』。」

〔六〕  拾補曰:「『公語』下,當有『之』字,否則『語驚』二字衍。」

〔七〕  莊子達生篇:「桓公田於澤,管仲御,見鬼焉,公撫管仲之手曰:『仲父何見?』對曰:『臣無所見。』公反,誒詒為病,數日不出。齊士有皇子告敖者曰:『公則自傷,鬼惡能傷公。夫忿滀之氣,散而不反,則為不足;上而不下,則使人善怒;下而不上,則使人善忘;不上不下,中身當心則為病。』桓公曰:『然則有鬼乎?』曰:『有。沈有履,灶有髻,戶內之煩壤,雷霆處之;東北方之下者,倍阿鮭蠪躍之;西北方之下者,則泆陽處之。水有罔象,丘有峷,山有夔,野有彷徨,澤有委蛇。』公曰:『請問委蛇之狀。』皇子曰:『委蛇其大如轂,其長如轅,紫衣而朱冠。其為物也,惡聞雷車之聲,則捧其首而立。見之者殆乎霸。』桓公囅然而笑曰:『此寡人之所見者也。』於是正衣冠與之坐,不終日而不知病之去也。」器案:「委蛇」,字又轉作「委維」、「延維」、「委邪」,山海經大荒南經:「蒼梧之野,爰有委維。」郭注:「即委蛇也。」又:「岳山有延維。」又海內經:「有神焉,人首蛇身,長如轅,(郭注:「大如車轂,澤神也。」)左右有首,(郭注:「歧頭。」)衣紫衣,冠旃冠,名曰延維,(郭注:「委蛇。」)人主得而饗食之,伯天下。」郭注:「齊桓公出田於大澤,見之,遂霸諸侯。亦見莊周,作『朱冠』。」博物志一:「澤有委邪,狀如轂,長蛇音也,見之者霸。」容齋五筆謂:「委蛇二字凡十二變,一曰委蛇,本於詩羔羊:『退食自公,委蛇委蛇。』毛公注:『行可從跡也。』鄭箋:『委曲自得之貌。』委,於危反。蛇音移。左傳引此句,杜注云:『順貌。』莊子載齊威公澤中所見,其名亦同。」郭璞、洪邁說委蛇,俱引莊子,疑此亦當作莊子。

〔八〕  永樂大典二0三一一引無「父」字。西溪叢語上引「郴」誤「彬」。後漢書應奉傳:「奉字世叔,汝南南頓人也。曾祖父順,字仲華,生十子,皆有才學。中子疊,江夏太守。疊生郴,武陵太守。郴生奉,奉子劭。」拾補曰:「禮云:『臨文不諱。』今人作父祖行狀,空其名,請他人填諱,出於近世,非古也。或遂有不填者,本欲揚名,而深沒其名,即並世人尚有不盡知者,況後世乎?此甚不可也。然劭屢斥祖父名,亦所未安。」

〔九〕  「詣見」,西溪叢語、永樂大典作「請」,類聚六0、御覽七三八、鼠璞引亦作「請」。

〔一0〕拾補云:「此文似倒,當云『主簿杜宣詣見,因賜之酒』,文亦有脫也。」器案:如類聚、御覽、大典、叢語、鼠璞所引,文義自通,不必乙補。

〔一一〕御覽引「赤弩」作「弓」。

〔一二〕拾補據類聚引「杯」下增「中」字。案:書鈔一二五、御覽、叢語、苕溪漁隱叢話前十一、鼠璞、大典引俱有「中」字。

〔一三〕拾補據類聚引「形」上補「其」字。案:書鈔、御覽、大典引亦有「其」字。

〔一四〕叢語、大典引無「畏」字。

〔一五〕通鑑八九注:「中庭曰聽事,言受事察訟於是。漢、魏皆作『聽事』,六朝以來,乃始加厂作廳。」

〔一六〕武梁祠畫象有鈴下,後漢書酷吏周紆傳:「又問鈴下。」注:「漢官儀曰:『鈴下、侍閤、辟車,此皆以名自定者也。』」世說新語方正篇注引孔氏志怪:「門中一鈴下。」愛日齋叢鈔一:「常子然瑰,本河朔農家,一村數十百家皆常氏,多不通譜。子然既為御史,一村之人,名皆從玉,雖走使、鈴下皆然。」通鑑注:「有使令則掣鈴以呼之,因以為名。」

〔一七〕「郴還聽事」至「扶輦載宣」,大典作「後郴使宣」。

〔一八〕大典無「故」字。

〔一九〕御覽「弩」作「弓」。

〔二0〕御覽無「有」字。

〔二一〕類聚、御覽「宣」下有「意」字;鼠璞「遂」下有「意」字。

〔二二〕大典「夷懌」作「怡懌」。器案:詩小雅節南山:「既夷既懌。」毛傳:「懌,服也。」鄭箋:「夷,說也。」正義:「既已和悅,既以懌服。」

〔二三〕器謹案:晉書樂廣傳:「嘗有親客,久闊不復來,廣問其故,答曰:『前在坐,蒙賜酒,方欲飲,見盃中有蛇,意甚畏之,既飲而疾。』于時河南聽事壁上有角漆畫作蛇,廣意盃中蛇,即角影也,復置酒於前處,謂客曰:『酒中復有所見不?』答曰:『所見如初。』廣乃告其所以,客豁然意解,沉痾頓愈。」困學紀聞十三:「樂廣客蛇影,與風俗通所載杜宣事同。」戴埴鼠璞:「大率奇事易失實,虎石、蛇盃,意義略同,皆有二出。」御覽二三引抱朴子云:「予祖郴,為汲令,以夏至日請主簿杜宣賜酒,北壁上有懸赤弩,照於杯中,形如蛇,宣惡之,及飲得疾。後郴知之,使宣於舊處設酒,於杯中猶有蛇,因謂宣曰:『此弩影耳。』宣遂意解。」繼昌以「予祖郴」上,當有「應劭云」或「風俗通云」等字。案日知錄卷二十有引古必用原文條,以為「凡引前人之言,必用原文」,舉水經江水注引盛弘之荊州記「所指今上,則南宋文帝以宜都王即帝位之事,古人不以為嫌。」案顧氏所發明甚是,今此抱朴子之「祖郴」,孔穎達五經正義之「大隋」,亦其證也,時因此而連類及之。

世間多有惡夢變難必效

謹按:晏子春秋:「齊景公病水十日〔一〕,夜夢與二日鬥而不勝,晏子朝,公曰〔二〕:『吾夢與二日鬥,寡人不勝,我其死也?』晏子對曰:『請召占夢者。〔三〕』立〔四〕於閨,使〔五〕以車迎召〔六〕占夢者,至曰:『曷為見召?』晏子曰〔七〕:『公夢與二日鬥,不勝,恐必死也。〔八〕』占夢者曰:『請反具〔九〕書。』晏子曰:『無反書。公無所病,病者陰也〔一0〕,日者,陽也,一陰不勝二陽,公病將已。〔一一〕』居三日,公病大愈,且賜占夢者〔一二〕,曰:『此非臣之功〔一三〕也,晏子教臣對也。〔一四〕』公召晏子,將賜之〔一五〕,晏子曰:『占夢者以臣之言對〔一六〕,故有益也。使臣身言之〔一七〕,則不信矣。此占夢者之力也,臣無功焉。』公召吏〔一八〕而使兩賜之〔一九〕,晏子不為〔二0〕奪人之功,占〔二一〕夢者不蔽人之能。」

〔一〕  晏子春秋內篇雜下作「臥十數日」,御覽三九八引晏子無「臥」字。

〔二〕  晏子「曰」下有「夕者」二字。

〔三〕  史記五帝本紀正義引帝王世紀:「黃帝因夢,求得風后、力牧,因著占夢經十一種。」漢書藝文志數術略雜占有黃帝長柳占夢十一卷,甘德長柳占夢二十卷。

〔四〕  晏子「立」作「出」。

〔五〕  「使」下,拾補曰:「晏子有『人』字。」

〔六〕  拾補曰:「下『召』字晏無。」

〔七〕  晏子「曰」下有「夜者」二字。

〔八〕  晏子作「公曰:『寡人死乎?故請君占夢,是所為也。』」

〔九〕  「具」,晏子作「其」,御覽三九八引晏子亦作「其」,俱誤,當據此校正。

〔一0〕晏子此句作「公所病者陰也」,御覽引晏子作「所病者陰也」。

〔一一〕案:晏子此下有「以是對。占夢者入,公曰:『寡人夢與二日鬥而不勝,寡人死乎?』占夢者對曰:『公之所病陰也,日者陽也,一陰不勝二陽,公病將已。』」四十八字,較此為明皙。拾補據晏子補「占者以是對」五字。

〔一二〕拾補據晏子補重「占夢者」三字。

〔一三〕拾補曰:「晏『功』作『力』。」案御覽三九八引晏子亦作「功」。

〔一四〕晏子無「對」字。

〔一五〕晏子「將」作「且」。

〔一六〕拾補曰:「『臣』非,晏作『占』。」今案:孫校本晏子「臣」作「占」,吳覆元本作「臣」,御覽三九八引晏子作「臣」。

〔一七〕「使臣身言之」,晏子作「使臣言之」,意林引晏子作「臣若自對」,御覽七四三引晏子,作「若使臣言」。器案:爾雅釋詁:「身,余,我也。」郭注:「今人亦自呼為身。」疏:「身,自謂也。」通鑑一一八注:「晉人多自稱為身。」案韓非子喻老篇:「句踐入宦於吳,身執干戈,為吳王先馬。」身執干戈即親執干戈也。史記項羽本紀:「宋義乃遣其子宋襄相齊,身送之,至無鹽。」身送之即親送之也。此文身言之,即親言之也。

〔一八〕郎本「吏」誤「使」。

〔一九〕「賜之」下,晏子有「日以」二字。

〔二0〕「不為」,拾補云:「二字似倒。」案晏子無「為」字。

〔二一〕晏子「占」上有「以」字。

城陽景王祠

謹按:漢書〔一〕:「朱虛侯〔二〕劉章,齊悼惠王子,高祖孫也。宿衛長安,年二十,有氣力。高后攝政,諸呂擅恣,章私忿之。嘗入侍宴〔三〕飲,章為酒吏,自請曰:『臣將種也〔四〕,請得軍法行酒。〔五〕』有詔可。酒酣〔六〕,章進歌舞〔七〕,已而復曰:『請為太后耕田歌。〔八〕』太后笑曰:『顧汝父知田耳〔九〕,若生而為王者子〔一0〕,安知田乎?』曰:『臣知之。深耕廣〔一一〕種,立苗欲疏〔一二〕,非其種者,鉏而去之。〔一三〕』太后默然。頃之,諸呂有亡酒者〔一四〕,章拔劍追斬之,而還報曰:『有亡酒一人,臣謹行軍法斬之。』太后左右大驚,業許之矣,無以罪也。自是諸呂畏憚,雖大臣亦皆依之〔一五〕。高后崩,諸呂作亂,欲危社稷,章與周勃共誅滅之,尊立文帝,封城陽王,賜黃金千斤,立二年薨。城陽今莒縣是也〔一六〕。自琅琊、青州六郡〔一七〕,乃渤海都邑鄉亭聚落〔一八〕,皆為立祠〔一九〕,造飾五二千石車〔二0〕,商人次第為之,立服帶綬,備置官屬,烹殺謳歌,紛籍連日,轉相誑曜,言有神明,其譴問禍福立〔二一〕應,歷載彌久,莫之匡糾,唯樂安太守〔二二〕陳蕃、濟南相曹操,一切禁絕,肅然政清〔二三〕。陳、曹之後,稍復如故〔二四〕,安有鬼神,能為病者哉?予為營陵令〔二五〕,以為章本封朱虛,并食此縣,春秋國語:「以勞定國,能御大災。〔二六〕」凡在於他,尚列祀典。章親高祖之孫〔二七〕,進說耕田,軍法行酒,時固有大志矣。及誅諸呂,尊立太宗,功冠天下,社稷已寧,同姓如此,功烈如彼,餘郡禁之可也,朱虛與莒,宜常血食〔二八〕。於是乃移書曰:「到聞此俗,舊多淫祀,糜〔二九〕財妨農,長亂積惑,其侈可忿,其愚可愍〔三0〕。昔仲尼不許子路之禱,晉悼不解桑林之祟,死生有命〔三一〕,吉凶由人〔三二〕,哀我〔三三〕黔黎,漸染迷謬,豈樂也哉?莫之徵〔三四〕耳。今條下〔三五〕禁,申約吏民,為陳利害,其有犯者,便收朝廷;若私遺脫,彌彌不絕,主者髡截〔三六〕,嘆無及已。城陽景王,縣甚尊之。惟王弱冠,內侍帷幄,呂氏恣睢,將危漢室,獨先見識,權發酒令,抑邪〔三七〕扶正,忠義洪毅,其歆禋祀,禮亦宜之;於駕乘烹殺,倡優男女雜錯,是何謂也?三邊紛〔三八〕拏,師老〔三九〕器弊,朝廷旰食〔四0〕,百姓囂然〔四一〕。禮興在有,年饑則損〔四二〕。自今聽歲再祀,備物〔四三〕而已,不得殺牛,遠近他倡,賦會宗〔四四〕落,造設紛華,方廉察之,明為身計,而復僭失,罰與上同。明除見處,勿後中覺。」

〔一〕  高五王傳。

〔二〕  水經巨洋水注引地理風俗記:「朱虛縣,丹山在西南,丹水所出,東入海,丹水由朱虛丘阜矣,故言朱虛。」

〔三〕  「宴」,漢書作「燕」,古通。

〔四〕  史記陳涉世家:「陳勝曰:『王侯將相,寧有種乎?』」

〔五〕  漢書「軍」上有「以」字。

〔六〕  史記高紀集解、玄應一切經音義十三、又五七引應劭曰:「不醉不醒曰酣。」

〔七〕  漢書「舞」作「舞」。

〔八〕  漢書作「請為太后言耕田」,史記齊悼惠王世家作「請為太后言耕田歌」,師古曰:「欲申諷喻也。」

〔九〕  師古曰:「顧,念也。汝父,謂高帝也。」

〔一0〕漢書無「者」字。

〔一一〕「廣」,漢書作「穊」,史記同。

〔一二〕師古曰:「穊,稠也。穊種者,言多生子孫也。疏立者四散置之,令為藩輔也。穊音冀。」

〔一三〕師古曰:「以斥諸呂也。」

〔一四〕師古曰:「避酒而逃亡。」

〔一五〕漢書作「雖大臣皆依朱虛侯,劉氏為彊」。

〔一六〕漢書諸侯王表云:「都莒。」

〔一七〕後漢書史弼傳注引應劭漢官儀:「濟南、樂安、齊國、北海、東萊、平原六郡,青州所管也。青州在齊國臨淄。」

〔一八〕文選東京賦注:「小於鄉曰聚。」又吳都賦注:「落,居也。」

〔一九〕後漢書劉盆子傳:「軍中常有齊巫,鼓舞祠城陽景王,以求福助。巫狂言:『景王大怒曰:當為縣官,何故為賊?』」注:「以其定諸呂,安社稷,故郡國皆為立祠焉,盆子承其後,故軍中祠之。」又耿弇傳注引伏琛齊地記:「小城內有漢景王祠。」又琅邪孝王京傳:「京國中有城陽景王祠,吏人奉祠,神數下,言宮中多有不便利。」水經渭水注:「赤眉樊崇于縣郭北設壇祠城陽景王。」

〔二0〕拾補云:「造二千石車五兩也,故下云『商人次第為之』,其非一車明矣。魏志太祖紀注引魏書云:『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倡樂。』文各不同也。」

〔二一〕「立」,胡本作「歷」。

〔二二〕「太守」,原作「太傅」,尋後漢書陳蕃傳,書鈔七四引謝承後漢書,俱作「蕃為樂安太守」,此作「太傅」,誤。水經濟水注引應劭地理風俗記:「臨濟,樂安太守治。」

〔二三〕三國志魏書武紀:「光和末,遷為濟南相,禁斷淫祀,姦宄逃竄,郡界肅然。」注引魏書曰:「初,城陽景王劉章以有功於漢,故其國為立祠,青州諸郡,轉相倣傚,濟南尤盛,至六百餘祠,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倡樂,奢侈日甚,民坐貧窮,歷世長吏,無敢禁絕者。太祖到,皆毀壞祠屋,止絕官吏民不得祠祀。及至秉政,遂除姦邪鬼神之事,淫祠由此遂絕。」又注引魏武故事載自明本志令:「故在濟南,始除殘去穢。」又注引魏書:「黃巾移書太祖云:『昔在濟南,毀壞神壇,其道乃與中黃太乙同,似若知道。』」俱指此事。抱朴子內篇道意:「魏武禁淫祀之俗,而洪慶來假。」宋書禮志四:「漢時城陽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放效,濟南尤甚;及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之。」通典禮十五:「魏武王秉漢政,普除淫祀。」陳蕃事未詳。

〔二四〕搜神記七:「元康五年……蛇入臨淄漢城陽景王祠。」是晉時尚有此祠也。

〔二五〕漢書地理志注:「應劭曰:『師尚父封於營丘,陵亦丘也。』」意林引風俗通:「余為營陵令,正觸太歲,主簿令余東北上,余不從,在事五月,遷太山守。」

〔二六〕國語魯語上:「夫聖王之制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扞大患則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穀百蔬,夏之興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黃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財,顓頊能修之,帝嚳能序三辰以固民,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鯀鄣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脩鯀之功,契為司徒而民輯,冥勤其官而水死,湯以寬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穀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以武烈去民之穢;故有虞氏禘黃帝而祖顓頊,郊堯而宗舜;夏后氏禘黃帝而祖顓頊,郊鯀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幕能帥顓頊者也,有虞氏報焉;杼能帥禹者也,夏后氏報焉;上甲微能帥契者也,商人報焉;高圉大王能帥稷者也,周人報焉。凡禘、郊、宗、祖、報,此五者,國之典祀也;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於民者也;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為明質也;及天之三辰,民所以瞻仰也;及地之五行,所以生殖也;及九州名山澤,所以出財用也:非是,不在祀典。」又見禮記祭法。

〔二七〕在親戚稱謂上加以親字,以示其為直系親屬或最親近之戚屬。史記淮南王傳:「大王親高皇帝孫。」又梁孝王世家:「李太后親平王之大母也。」春秋繁露竹林篇:「齊頃公親齊桓公之孫。」說苑善說篇:「鄂君子皙親楚王母弟也。」晉書武悼楊皇后傳:「賈妃親是其女。」此數親字義並同。

〔二八〕後漢書鄧禹傳注:「血祀,謂祭廟殺牲,取血以告神也。」此血食義同。

〔二九〕「糜」,朱藏元本、兩京本、胡本、郎本、鍾本、鄭本、奇賞本作「靡」,「靡」「糜」古通。漢書文紀後元年詔:「為酒醪以靡穀者多。」師古曰:「靡音糜。」

〔三0〕論語公冶長:「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

〔三一〕論語顏淵:「死生有命,富貴在天。」

〔三二〕左傳僖公十六年:「吉凶由人。」

〔三三〕「我」,大德本以下各本俱作「哉」,此從宋本。

〔三四〕「徵」,拾補曰:「『懲』同。」

〔三五〕「下」,元作「丸」,郎本、程本、奇賞本作「下」,今據改正。

〔三六〕主者,主事之吏。漢書王陵傳:「上亦問左丞相平,平曰:『各有主者。』上曰:『主者為誰乎?』平曰:『陛下即問決獄責廷尉,問錢穀責治粟內史。』」後漢書何敞傳:「二府聞敞行,皆遣主者隨之。」注:「主者,謂主知盜賊之曹也。」

〔三七〕「邪」,嚴輯全後漢文誤作「雅」。

〔三八〕三邊,指北、西、南三邊,當時又稱為三方或三垂。「紛」,郎本、全後漢文作「分」。漢書霍去病傳:「漢、匈奴相紛拏,殺傷大當。」師古曰:「紛拏,亂相持搏也。」鹽鐵論和親篇:「禍紛拏而不解。」後漢書馮衍傳:「禍拏未解,兵連不息。」

〔三九〕左傳僖公四年:「師老矣。」

〔四0〕左傳昭公二十年:「楚君大夫其旰食乎。」杜注:「旰,晏也。」

〔四一〕文選養生論:「終朝未食則囂然思食。」李注:「囂然,飢意也。」

〔四二〕周禮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七曰眚禮。」注:「眚禮,謂殺吉禮也。」又司農注:「眚禮,掌客職所謂『凶荒殺禮』者也。」詩野有死麕傳:「凶荒則殺禮。」又有狐序:「古者,凶荒則殺禮。」

〔四三〕易繫辭上:「備物致用。」

〔四四〕楚辭招魂:「室家遂宗。」注:「宗,眾也。」

九江〔一〕逡〔二〕遒有唐、居二山〔三〕,名〔四〕有神,眾巫共為取公嫗〔五〕,歲易〔六〕,男不得復娶,女不得復嫁,百姓苦〔七〕之。

〔一〕  漢書地理志注:「應劭曰:『江自廬江尋陽分為九。』」

〔二〕  「逡」,拾補曰:「前、後漢志俱作『浚』。」器案:後漢書宋均傳、冊府元龜六八九俱作「浚」,此蓋涉下文偏旁而誤。

〔三〕  「二」字原無,據拾補校補。拾補曰:「宋均傳作『唐、后二山』,作『二山』是。」器案:續漢書郡國志,浚遒縣屬九江郡,劉昭補注:「案宋均傳,縣有唐、后二山。」俱作「唐、后二山」,應氏作「唐居山」誤。惟宋均傳注以浚遒縣屬廬江郡亦誤,當據此及郡國志校正。

〔四〕  「名」,拾補據宋均傳校作「各」。

〔五〕  宋均傳:「眾巫遂取百姓男女,以為公嫗。」注:「以男為山公,以女為山嫗,猶祭之有尸主也。」

〔六〕  拾補據宋均傳,於「歲」下補「歲改」二字。

〔七〕  「苦」,大德本誤描作「若」,徐本從之,非是。

謹按:時太守宋均到官,主者白出錢,給聘男〔一〕女,均曰:「眾巫與神合契,知其旨欲,卒取小民不相當。」於是敕條巫家男女以備公嫗〔二〕,巫扣頭服罪,乃殺之,是後遂絕〔三〕。

〔一〕  「男」下原有「子」字,拾補云:「『子』字衍。」今據刪訂。

〔二〕  宋均傳作「均乃下書曰:『自今以後,為山娶者,皆娶巫家,勿擾良民。』」

〔三〕  抱朴子內篇道意:「宋廬江罷絕山祭,而福祿永終。」「宋廬江」亦當作「宋九江」。

會稽〔一〕俗多淫祀〔二〕,好卜筮〔三〕,民一〔四〕以牛祭,巫祝賦歛受謝,民畏其口,懼被祟,不敢拒逆〔五〕;是以財盡於鬼神,產匱於祭祀。或貧家不能以時祀,至竟言不敢食牛肉〔六〕,或發病且死,先為牛鳴,其畏懼如此。

〔一〕  水經河水注、御覽一五七引應劭漢官儀:「凡郡或以號令,禹合諸侯,大計東冶之山,會稽是也。」

〔二〕  意林引無「俗」字。

〔三〕  漢書文紀注引應劭曰:「龜曰兆,筮曰卦,卜以荊灼龜。」

〔四〕  後漢書第五倫傳「一」作「常」。

〔五〕  自「巫祝賦歛」至此,第五倫傳、後漢紀十及冊府元龜六八九俱無此文。

〔六〕  「肉」原作「害」,盧校作「肉」。器案:「害」即「{宀工八}」訛,盧校是也,今從之。「或貧家」以下至此,後漢紀作「或家貧不能以時禱祀,至諱言牛,不敢食其肉」,後漢書作「其自食牛肉而不以薦祠者」。

謹按:時太守司空第五倫到官,先禁絕之〔一〕,掾吏〔二〕皆諫,倫曰:「夫建功立事在敢斷〔三〕,為政當信經義〔四〕,經〔五〕言:『淫祀無福〔六〕』,『非其鬼而祭之,諂也。〔七〕』律『不得屠殺少齒。〔八〕』令鬼神有知〔九〕,不妄飲食〔一0〕民間;使其無知,又何能禍人。」遂移書屬縣,曉諭百姓:「民不得有出門之祀〔一一〕,督課部吏,張設罪罰,犯,尉以下坐,祀〔一二〕依託鬼神,恐怖愚民,皆按論之。有屠牛〔一三〕,輒行罰。」民初恐怖,頗搖動不安,或接祝〔一四〕妄言,倫敕之愈急,後遂斷,無復有禍祟矣〔一五〕。

〔一〕  意林引作「嚴科絕之」。自此以下,至「又何能禍人」,後漢書無。

〔二〕  漢制,太守屬官有五官掾、門下掾、文學掾等。

〔三〕  後漢紀作「在於為政」。

〔四〕  此亦西漢人昌言以經術飾吏事之義。

〔五〕  「經」字原無,今據後漢紀訂補。

〔六〕  禮記曲禮下:「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鄭注:「妄祭,神不饗。」

〔七〕  論語為政:「非其鬼而祭之,諂也。」鄭注:「人神曰鬼。非其祖考而祭之者,是諂求福。」

〔八〕  後漢紀無此句。漢人以經目律,故律與經簡同長二尺四寸,此尤經、律並重之證。漢人稱牛馬年齡為齒,此引漢律,即謂畜牲少齒,不得屠殺也。淮南說山篇高注:「王法禁殺牛,民犯禁殺之者誅。」魏新律序:「漢賊律有欺謾、詐偽,踰封、矯制,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及諸亡印、儲峙不辦。」

〔九〕  後漢紀有「而祭之」三字。

〔一0〕後漢紀「食」下有「於」字。

〔一一〕鹽鐵論散不足篇:「古者,庶人魚菽之祭,春秋修其祖廟,士一廟,大夫三,以時有事于五祀,蓋無出門之祭。」

〔一二〕拾補云:「『祀』字疑衍。」

〔一三〕「牛」原作「生」,拾補云:「疑『牛』。」按後漢書、後漢紀俱作「牛」,今據改。

〔一四〕「接祝」,拾補曰:「倫傳作『祝詛』。」

〔一五〕抱朴子內篇道意:「第五公誅除妖道,而既壽且貴。」

鮑君神〔一〕

謹按:汝南鮦陽〔二〕有於田〔三〕得麏者,其主未往取也,商車十餘乘經澤中行,望見此麏著繩,因持去,念其不事〔四〕,持一鮑魚〔五〕置其處。有頃,其主往,不見所得麏,反見鮑君〔六〕,澤中非人道路,怪其如是,大以為神〔七〕,轉相告語,治病求福,多有效驗,因為起祀舍〔八〕,眾巫數十,帷〔九〕帳鐘鼓,方數百里皆來禱祀,號鮑君神〔一0〕。其後數年,鮑魚主來歷祠下,尋問其故,曰:「此我魚也,當有何神。」上堂取之,遂〔一一〕從此壞〔一二〕。傳曰:「物之所聚斯有神。」言人共獎成〔一三〕之耳。

〔一〕  韓非子說林上:「涸澤蛇將徙,有小蛇謂大蛇曰:『子行而我隨之,人以為蛇之行者耳,必有殺子;不如相銜,負我以行,人以為我為神君也。』」則稱神異為君,戰國時已如是,此書之鮑君、李君,義正如是。

〔二〕  漢書地理志注、水經汝水注引應劭曰:「縣在鮦水之陽。」

〔三〕  「於田」,辨惑編一引作「男子」。

〔四〕  拾補曰:「抱朴子作『猶念取之不事』。」辨惑編「不事」下有「而得」二字。

〔五〕  史記貨殖傳:「鮑千鈞。」索隱:「漬曰鮑。」漢書貨殖傳注,師古曰:「鮑,今之〈魚邑〉魚也。」玉篇:「〈魚邑〉,鹽漬魚也。」說文:「鮑,饐魚也。」饐即〈魚邑〉之變文。

〔六〕  朱藏元本、仿元本、兩京本、胡本、郎本、程本、鍾本、辨惑編、廣博物志十四,「君」作「魚」。

〔七〕  此二句,辨惑編作「怪之以為神」。

〔八〕  「祀」,拾補云:「疑『祠』。」器案:廣博物志正作「祠」,辨惑編「起祀舍」作「立廟」。抱朴子內篇道意作「因共為起屋立廟」。

〔九〕  「帷」,廣博物志作「幃」。

〔一0〕「君」,辨惑編作「魚」。

〔一一〕「遂」,辨惑編作「廟」。

〔一二〕抱朴子內篇道意:「昔汝南有人於田中設繩罥以捕獐,而得者,其主未覺,有行人見之,因竊取獐(以上十六字,據太平廣記三一五引抱朴子補)而去,猶念取之不事,其上有鮑魚者,乃以一頭置罥中而去。本主來,於罥中得鮑魚,怪之以為神,不敢持歸。於是村里聞之,因共為起屋立廟,號為鮑君;後轉多奉之者,丹楹藻梲,鍾鼓不絕,病或有偶愈者,則謂有神,行道經過,莫不致祀焉。積七八年,鮑魚主後行過廟下,問其故,人具為之說,其鮑魚主乃曰:『此是我魚耳,何神之有。』於是乃息。」即本應氏此文。劉敬叔記鱣父廟事,與此為同一類型之故事,其異苑五曰:「會稽石亭埭有大楓樹,其中空朽,每雨水,輒滿溢。有估客載生鱣至此,聊放一頭於朽樹中,以為狡獪;村民見之,以為魚鱣非樹中之物,咸謂是神,乃依樹起屋,宰牲祭祀,未嘗虛日,因遂名鱣父廟;人有祈禱及穢慢,則禍福立至。後估客返,見其如此,即取作臛,於是遂絕。」

〔一三〕國語周語中:「以獎王室。」韋注:「獎,成也。」

李君神

謹按:汝南南頓〔一〕張助,於田中種禾〔二〕,見李核〔三〕,意欲持去,顧見空桑中有土,因殖種,以餘漿溉灌〔四〕,後人見桑中反復生李,轉相告語〔五〕,有病目痛者,息陰下〔六〕,言李君令我目〔七〕愈,謝以一豚〔八〕。目痛小疾,亦行自愈〔九〕。眾犬吠聲〔一0〕,因盲者得視,遠近翕赫,其下車騎常數千百,酒肉滂沱〔一一〕。閒一歲餘〔一二〕,張助遠出來還〔一三〕,見之,驚云〔一四〕:「此有何神,乃我所種耳。〔一五〕」因就斮也。〔一六〕

〔一〕  史記楚世家正義、漢書地理志注引應劭曰:「大頓子國,姬姓也,逼於陳,後南徙,故曰南頓也。」

〔二〕  太平廣記三一五引作「南頓人張助者,耕於田中,種禾」。

〔三〕  拾補云:「抱朴子『核』作『栽』。」器案:太平廣記引「見」下有「一」字,抱朴子道意篇亦有「一」字。

〔四〕  廣記引作「及掘取之,以濕土封其根,置空桑中,遂忘取之,助後作遠職,不在」,文與此異,與抱朴子同,詳見下注。

〔五〕  廣記引作「其後里中人見桑中忽生李,謂之神」,抱朴子同。

〔六〕  廣記引作「蔭息此桑下,因祝之」,抱朴子同。

〔七〕  「目」,大德本誤描作「自」。

〔八〕  廣記引作「言李君能令我目愈者謝一豚」,抱朴子「豚」作「〈犭屯〉」。

〔九〕  廣記引作「其目偶愈,便殺豚祭之」,抱朴子同。

〔一0〕注見正失篇。

〔一一〕廣記引作「傳者過差,便言此樹能令盲者得視,遠近翕然,互來請福,其下常車馬填溢,酒肉滂沱」,抱朴子同。

〔一二〕廣記作「如此數年」,抱朴子同。

〔一三〕廣記引「遠出」作「罷職」,抱朴子同。

〔一四〕廣記引作「乃曰」,抱朴子同。

〔一五〕廣記引作「此是我昔所置李核耳,何有神乎」,抱朴子同。

〔一六〕廣記引作「乃斫去」,抱朴子作「乃斫去,便止也」,搜神記五作「因就斫之」。案太平廣記所引風俗通,與應氏文異,而與葛氏文合,則今本為後人所刪改者多矣。

石賢士神〔一〕

謹按:汝南汝陽〔二〕彭氏墓路頭立一石人〔三〕,在石獸後。〔四〕田家老母,到市買數片餌〔五〕,暑熱行疲,頓息石人下小瞑,遺一片餌去,忽不自覺〔六〕。行道人有見者,時客適會,問何〔七〕因有是餌?客聊調之〔八〕:「石人能治病,愈者來謝之。」轉語〔九〕:「頭痛者摩石人頭,腹痛者摩其〔一0〕腹,亦還自摩,他處放此。〔一一〕」凡人病自愈者,因言得其福力〔一二〕,號曰賢士〔一三〕;輜輦轂擊〔一四〕帷帳絳天〔一五〕,絲竹之音,聞數十里,尉部常往護視〔一六〕,數年亦自歇,沫〔一七〕復其故矣〔一八〕。

〔一〕  「神」,胡本作「傳」,拾補云:「『傳』訛。」器案:太平廣記三一五引抱朴子載此事,標題為著餌石人。

〔二〕  漢書地理志汝南郡汝陽注,應劭曰:「汝水出弘農,入淮。」

〔三〕  拾補曰:「御覽八六0作『墓近大道,有一石人』。」器案:抱朴子道意篇作「汝陽(從太平廣記三一五引)彭氏墓近大道,墓口有一石人」。

〔四〕  封氏聞見記六引作「汝南彭氏墓頭,立石人石獸」。

〔五〕  御覽七四一引「餌」作「餅」,抱朴子作「餅」,廣記引抱朴子又作「餌」,二字形義俱近。

〔六〕  封氏聞見記引作「暑熱行疲,息石人下,遺一片餌」,御覽七四一引作「田家老母市餅,置道邊石人頭上,既而忘之」,又八六0引作「田家老母到市買數片餌以歸,過蔭墓樹下,以餌著石人頭,忽去而忘之」。抱朴子作「田家老母到市買數片餅以歸,天熱,過蔭彭氏墓口樹下,以所買之餅,暫著石人頭上,忽然便去,而忘取之」。

〔七〕  「何」字原無,據拾補校補。

〔八〕  聞見記作「客來見,道行人因調之云」。

〔九〕  聞見記作「石人能愈病,人來謝者,轉相告語」,御覽兩引俱作「轉以相語」,抱朴子亦作「轉以相語」,此文省二字,義反晦,當據補。

〔一0〕「其」,御覽兩引俱作「石人」,抱朴子同。

〔一一〕「放此」,原作「於此」,拾補曰:「二字疑有訛脫。」器案:「於」為「放」形近之誤,韓鄂四時纂要卷一「占月影」下云:「他月倣此。」「黑道」下云:「他月倣此。」「推六道」下云:「他月倣此。」句法放此,放、倣古通。御覽十六引京氏律術:「孟春之月,則太簇為宮,沽洗為商,〈象生〉賓為角,南呂為徵,應鍾為羽,大呂為變宮,夷則為變徵,他月效此也。」(據宋本)「效此」亦是「放此」之誤。他處放此者,謂於人身上他處有病痛者,即於其處摩石人,亦還自摩也。

〔一二〕「力」,封氏聞見記作「乃」,秦本仍作「力」。

〔一三〕封氏聞見記作「石賢士」,御覽八六0作「賢君」,準「鮑君」、「李君」例,作「賢君」是。

〔一四〕封氏聞見記「輦」作「駢」。

〔一五〕「天」,郎本、程本作「繒」,拾補云:「『絳天』二字見封燕然山銘,舊作『絳繒』,誤。」器案:文選張衡思玄賦:「揚芒熛而絳天兮。」呂延濟注:「絳,赤也,言南方火氣盛芒角,天為赤色也。」續漢書百官志五補注引漢官儀:「煙炎絳天。」隸釋十二執金吾丞武榮碑:「□旗絳天。」宋書索虜傳:「長沙王義欣檄司兗二州云:『紅旗絳天。』」此俱作「絳天」之證。抱朴子外篇詰鮑:「流血絳路。」梁書武紀上:「移檄京邑文:『朱旗絳寓。』」用法相同。封氏聞見記一本「絳」作「障」,傅玄魏德頌:「朱旗翳天。」,障、翳義近。

〔一六〕漢代都尉於郡內分部而治,故稱尉部。說文:「護,救視也。」

〔一七〕「沫」,何本、郎本、程本、鄭本作「末」,漢書溝洫志注,師古曰:「沫音本末之末。」封氏聞見記作「數年稍自休歇」。

〔一八〕御覽七四一引作「後餅母為說乃止」,又八六0引作「數年前餌母聞之,為人說之,乃無復往者」。此文省餌母申說事,當據補。抱朴子道意篇:「汝陽彭氏墓近大道,墓口有一石人。田家老母到市買數片餅以歸,天熱,過蔭彭氏墓口樹下,以所買之餅,暫著石人頭上,忽然便去,而忘取之。行路人見石人頭上有餅,怪而問之,或人(太平廣記引「人」下有「調」字)云:『此石上(廣記作「人」)有神,能治病,愈者以餅來謝之。』如此轉以相語,云:『頭痛者摩石人頭,腹痛者摩石人腹,亦還以自摩,無不愈者。』遂千里來就石人治病,初但雞肋(廣記作「初具雞豚」),後用牛羊,為立帷帳,管絃不絕,如此數年。忽日前忘餌母聞之,乃為人說,始無復往者。」即襲用此文。

世間多有亡人魄持其家語聲氣,所說良是

謹按:陳國張漢直,到〔一〕南陽從京兆尹〔二〕延叔堅讀〔三〕左氏傳〔四〕,行後數月,鬼物〔五〕持其女弟言〔六〕:「我病〔七〕死喪在陌上,常苦飢〔八〕寒,操一〔九〕量〔一0〕不借,〔一一〕掛屋〔一二〕後楮〔一三〕上,傅〔一四〕子方送我五百錢,在北墉〔一五〕中〔一六〕,皆亡〔一七〕取之。又買〔一八〕李幼一頭牛〔一九〕,本券〔二0〕在書篋中。」往求索之〔二一〕,悉如其言。婦尚不知有此妹〔二二〕,新從聓〔二三〕家來〔二四〕,非其所及〔二五〕。家〔二六〕人哀傷,益以為審。父母諸弟,衰絰到來〔二七〕迎喪,去精舍〔二八〕數里,遇漢直與諸生十餘人相隨〔二九〕,漢直顧見其家〔三0〕,怪其如此。家見漢直,謂其鬼也〔三一〕,惝惘〔三二〕良久〔三三〕。漢直乃前為父拜〔三四〕,說其本末,且悲且喜〔三五〕。凡所聞見,若此非一。夫死者、澌也,鬼者、歸也,精氣消越,骨肉歸于土也〔三六〕。夏后氏用明器,殷人用祭器,周人兼用之,視民疑也〔三七〕。子貢問孔子:「死者其有知乎?」曰:「賜,爾死自知之,由未晚也。〔三八〕」董無心云〔三九〕:「杜伯死,親射宣王於鎬京〔四0〕,子以為桀、紂所殺,足以成軍,可不須湯、武之眾。〔四一〕」古事既察,且復以今驗之。人相啖食,甚於畜生。凡菜肝〔四二〕鱉瘕〔四三〕,尚能病人。人用物精多〔四四〕,有生之最靈者也〔四五〕,何不芥蔕於其胸腹〔四六〕,而割裂之哉?猶〔四七〕死者無知審〔四八〕矣。而時有漢直為狗鼠之所為〔四九〕。

〔一〕  太平廣記三一六引「到」作「至」。

〔二〕  續漢書百官志四:「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請。其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人,漢初都長安,皆秩中二千石,謂之三輔。中興都洛陽,更以河南郡為尹,以三輔陵廟所在,不改其號,但減其秩。」御覽一五七引漢官儀:「京兆,絕高曰京,京,大也。十億曰兆,欲令帝都殷盛也。」續漢書郡國志一注引應劭漢官曰:「尹,正也。郡府聽事壁諸尹畫贊,肇自建武,訖於陽嘉,注其清濁進退,所謂不隱過,不虛譽,甚得述事之實,後人是瞻,足以勸懼,雖春秋采毫毛之善,貶纖介之惡,不避王公,無以過此,尤著明也。」

〔三〕  廣記引「讀」作「學」,搜神記十七亦作「學」。

〔四〕  後漢書延篤傳:「延篤字叔堅,南陽犨人也,少從潁川唐溪典受左氏傳,旬日能諷誦之,典深敬焉。桓帝以博士徵,拜議郎,與朱穆、邊韶共著作東觀,稍遷侍中,遷左馮翊,又徙京兆尹。先是陳留邊鳳為京兆尹,亦有能名,郡人為之語曰:『前有趙、張、三王,後有邊、延二君。』」

〔五〕  史記齊悼惠王世家:「及魏勃少時,欲求見齊相曹參,家貧無以自通,乃常獨早夜掃齊相舍人門外,相舍怪之,以為物而伺之,得勃。」索隱:「姚氏云:『物,怪物。』」又留侯世家贊:「學者多言無鬼神,然言有物。」說文:「鬽,老物精也。」論衡訂鬼篇:「鬼者,老物精也。」

〔六〕  廣記、搜神記作「持其妹,為之揚言曰」。

〔七〕  「病」原作「痛」,拾補校作「病」,案廣記、搜神記正作「病」,今據改正。

〔八〕  「飢」,程本、鄭本、廣記作「饑」。

〔九〕  「一」,廣記作「一三」,搜神記作「二三」。

〔一0〕匡謬正俗七:「或問曰:『今人呼履舄屐屩之屬一具為一量,於義何邪?』答曰:『字當作「兩」,詩云:葛屨五兩者,相偶之名,履之屬二乃成具,故謂之兩,兩音轉變,故為量耳。』」

〔一一〕「借」,郎本、程本誤「措」。方言四:「菲履麻作者謂之不借。」釋名釋衣服:「齊人謂草履曰屝,屝,皮也,以皮作之,或曰不借,言賤易有,宜各自蓄之,不假借人也。」古今注:「不借者,草履也,以其輕賤易得,故人人自有,不假借於人,故名不借也。」儀禮喪服傳繩屝注、說文綼下、鹽鐵論散不足篇俱作「不借」,賈疏云:「謂之不借者,此凶荼履,不得從人借,亦不得借人。」則又與輕賤之義異。孟子盡心篇:「猶棄敝蹝也。」趙注、齊民要術雜說引四民月令作「不惜」。又釋名:「齊人云『搏腊』。」周禮夏官弁師玉璂,鄭讀如薄借綦之綦,俱一音之轉也。

〔一二〕「屋」原作「柴」,今據廣記、搜神記校改。

〔一三〕「楮」原作「昔」,今據廣記、搜神記校改。

〔一四〕「傅」原作「傳」,拾補校作「傅」,案廣記正作「傅」,今據改正。

〔一五〕「墉」,拾補校作「牖」。案:廣記作「牖」,搜神記作「墉」。

〔一六〕「中」,廣記、搜神記作「下」。

〔一七〕「亡」,拾補校作「忘」。案:廣記作「忘」,搜神記作「亡」,古通。

〔一八〕「買」字原無,拾補校補。今案:廣記、搜神記正有「買」字,今據補。

〔一九〕「一頭牛」,廣記作「牛一頭」。

〔二0〕朱筠曰:「何氏漢魏叢書本作『文券』,大德本作『杰』字,不可解。」案大德本及朱藏元本俱作「本券」,朱說不可信。

〔二一〕「往求索之」,廣記作「往索」。

〔二二〕「妹」原作「女」,廣記、搜神記俱作「妹」,今據改正。

〔二三〕「聓」,拾補曰:「『壻』之俗體,蓋『胥』字或作『{口乚月}』,後屢變而『月』遂從『耳』,漢唐公〈户方〉碑『壻』作『 』,今又變而從『工』從『几』,然自是本來如此,非後來所改也。」器案:廣韻九魚:「胥俗作{口乚月}。」考之漢人,如韓敕孔晁禮器碑、桐柏淮源晁碑、司空宗俱碑、巴郡太守張納碑、張壽碑,戚伯著碑、金廣延母碑、殽坑祠碑陰、楊震碑陰及魏公卿上尊號奏、北齊南陽祠寺碑,固已書「胥」為「{口乚月}」,「 」,亦或作又誤為「咠」,故從「胥」之「壻」或作「 」,儀禮土昏禮:「壻,夫也。」釋文:「俗作『 』。」或又作「聟」,禮記昏義:「壻執鴈入。」釋文:「『壻』本又作『聟』。」王羲之女壻帖:「取卿為女聟。」並作「聟」,(唐公防碑作「 」)干祿字書以為俗字者也。翟云升隸篇云:「依字從士從胥,俗從『知』下作『耳』,其字似『智』,故水經注『壻鄉』或訛作『智鄉』,並訛『壻水』為『智水』也。」字又或作「聓」,方言三:「聓謂之倩。凡民男而聓謂之臧。」(漢書司馬遷傳應劭注引方言亦作「聓」)應氏此文亦作「聓」,左傳文公八年:「復致公壻池之封。」釋文:「俗作『聓』。」干祿字書以為通字者也。詩有女同車箋:「壻御輪三周。」釋文:「本作『〈土聓〉』。」儀禮士昏禮注:「壻之室也。」釋文:「本作『〈土咠〉』。」顧炎武金石文字記曰:「壻字一傳為『 』,再傳為『〈土咠〉』,三傳為『聓』,四傳為『聟』,皆『胥』之變也。」

〔二四〕廣記作「妹新歸寧」。

〔二五〕「及」字原無,拾補校補。案:廣記及搜神記俱有「及」字,今據補正。

〔二六〕「家」原作「受」,拾補校作「家」。案:廣記、搜神記俱作「家」,今據改正。

〔二七〕「衰絰到來」,拾補校作「椎結」。案:廣記作「椎結」。

〔二八〕搜神記無「精」字。器案:漢人謂講讀之所為精舍,後漢書姜肱傳:「乃就精廬,求見徵君。」注:「精廬,即精舍也。」又黨錮劉淑傳:「立精舍講授,諸生常數百人。」又儒林包咸傳:「往東海,立精舍講授。」又蔡玄傳:「精廬暫建。」注:「精廬,講讀之所。」三國志魏書武帝傳注引武帝讓縣自明本志令:「于譙東五十里築精舍,欲秋夏讀書,冬春射獵。」俱其證。

〔二九〕「隨」原作「追」,拾補校作「隨」。案:廣記作「隨」,今據改正。

〔三0〕「家」,廣記、搜神記作「家人」。

〔三一〕廣記作「良以為鬼也」。

〔三二〕「惝惘」,廣記作「惝怳」,搜神記作「悵惘」。

〔三三〕「良久」,廣記作「有間」。

〔三四〕廣記無「拜」字。

〔三五〕廣記作「為父說其本末如此,得知妖物之為」。

〔三六〕白虎通崩薨篇:「庶人死曰死,魂魄去亡,死之為言澌也,精氣窮也。」(御覽五四八引春秋說題辭同)說文:「〈歺人〉,澌也,人所離也。」廣雅釋言:「死,澌也。」曲禮:「庶人曰死。」注:「死之言澌也。」釋名釋喪制:「人始氣絕曰死,死,澌也,就消澌也。」物理論:「人含氣而生,精氣盡而死,死猶澌也。」(據嚴可均輯本)素問熱論注:「死猶〈歹斯〉也,言精氣皆〈歹斯〉也。」爾雅釋訓:「鬼之為言歸也。」說文:「人之所歸為鬼。」列子天瑞篇:「精神離形,各歸其真,故謂之鬼,鬼,歸也,歸其真宅。」御覽八八三引韓詩外傳:「人死曰鬼,鬼者歸也,精氣歸於天,肉歸於土,血歸於水,脈歸於澤,聲歸於雷,動作歸於風,眼歸於日月,骨歸於木,筋歸於山,齒歸於石,膏歸於露,髮歸於草,呼吸之氣復歸於人。」(又見李冶古今黈六引)說苑反質篇:「精神者,天之有也,形骸者,地之有也,精神離形而各歸其真,故謂之鬼,鬼之為言歸也。」(並見漢書楊王孫傳及漢紀)禮記祭法注:「鬼之言歸也。」家語哀公問政篇:「孔子曰:『人生有氣有魄。氣者,神之盛也,眾生必死,死必歸土,此謂鬼。魂氣歸天,此謂神。合鬼與神享之,教之至也。骨肉弊於下,化為野土,其氣揚於上,此神之著也。』」論衡論死篇:「人死,精神升天,骸骨歸土,故謂之鬼。」尸子:「鬼者,歸也,故古人以死人為歸人。」

〔三七〕禮記檀弓上:「仲憲言於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無知也;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為而死其親乎?』」說又見家語公西赤問章。白虎通三教篇:「夏后氏用明器,殷人用祭器,周人兼用之,何謂?曰:夏后氏教以忠,故先明器,以奪孝子之心也;殷人教以敬,故先祭器,敬之至也;周人教以文,故兼用之,周人意至文也。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為也。故有死道焉,以奪孝子之心也;有生道焉,使人勿倍也。』」示、視古通。

〔三八〕拾補曰:「由、猶同。」說苑辨物篇:「子貢問孔子:『死人有知無知也?』孔子曰:『吾欲言死者有知也,恐孝子順孫妨生以送死也;欲言無知,恐不孝子孫棄不葬也。賜欲知死人有知將無知也,死徐自知之,猶未晚也。』」家語致思篇略同。

〔三九〕漢書藝文志儒家:「董子一篇。」班氏自注:「名無心,難墨子。」論衡福虛篇:「儒家之徒董無心,墨家之徒纏子,相見講道。纏子稱墨家右鬼神,是引秦繆公有明德,上帝賜之九年。董子難以堯、舜不賜年,桀、紂不夭死。」案:隋、唐、宋諸史志,並載儒家董子一卷,明時尚有傳本,見陳第世善堂書目,今則佚矣。馬國翰輯有四條,孫詒讓以董子即纏子,輯有佚文六條,俱失收此文,當據補。

〔四0〕墨子明鬼篇引此事為驗,論衡薄葬篇云:「墨家之議,自違其術。其薄葬而又右鬼,右鬼引效,以杜伯為驗。杜伯死人,如謂杜伯為鬼,則夫死者審有知,如有知而薄之,是怒死人也。情欲厚而惡薄,以薄受死者之責,雖右鬼其何益哉?如以鬼非死,則其信杜伯非也。如以鬼是死人,則其薄葬非也。術用乖錯,首尾相違,故以為非。非與是不明,皆不可行。」

〔四一〕論衡福虛篇載儒家之徒董無心,墨家之役纏子相見講道。意林引纏子言,與儒者董無心論難。玉海引中興館閣書目云:「董子一卷,與學墨者纏子辯明鬼之非,纏子屈焉云云。」疑此亦是與纏子論難之辭。御覽九0八引纏子:「桀為天下,酒濁而殺廚人。紂王天下,熊蹯不熟,而殺庖人。」意林引纏子:「董子曰:『子信鬼神,何異以踵解結,終無益也。』纏子不能應。」當即論難此事之文也。

〔四二〕器案「菜肝」疑當作「馬肝」,篆文 與 形近。史記封禪書:「文成食馬肝而死。」又儒林傳:「食肉不食馬肝。」(漢書同)又扁鵲倉公傳:「淳于司馬食馬肝致病。」論衡言毒篇:「食走馬之肝殺人。」

〔四三〕鱉瘕,未詳,史記扁鵲倉公傳:「臨菑氾里女子薄五蟯瘕為病。」蓋與鱉瘕病似。

〔四四〕左傳昭公七年:「用物精多。」

〔四五〕尚書泰誓上:「惟人萬物之靈。」漢書刑法志:「人,有生之最靈者也。」列子楊朱篇:「人肖天地之類,懷五常之性,有生之最靈者也。」五行大義四引桓譚新論:「人抱天地之體,懷純粹之精,有生之最靈者也。」向子期難養生論:「夫人受形於造化,與萬物並存,有生之最靈者也。」

〔四六〕「芥蔕」當作「蔕芥」,司馬相如子虛賦:「吞若雲夢者八九於其胸中,曾不蔕芥。」文選西京賦:「睚眥蠆芥。」李善注:「張揖子虛賦注:『蔕介,刺鯁也。』蠆與蔕同,並丑介切。」漢書賈誼傳:「細故蔕芥,何足以疑。」史記賈生傳作「蔕葪」,索隱引張揖曰:「蔕葪,鯁刺也,以言細微事,不足蔕介我心,故於此云何足以疑之者也。」鶡冠子世兵篇用其言,又作「袃葪」。

〔四七〕拾補曰:「此又以『猶』為『由』。」

〔四八〕「審」下原有「者」字,拾補云:「『者』衍。」今據刪。

〔四九〕器案:狗鼠者,賤之之辭。世說新語賢媛篇:「魏武帝崩,文帝悉取武帝宮人自侍,及帝病困,卞后出看疾,太后入戶,見直侍並是昔日所愛幸者,太后問:『何時來耶?』云:『正伏魄時過。』因不復前而歎曰:『狗鼠不食汝餘,死故應爾。』至山陵亦竟不臨。」

世間亡者,多有見神,語言飲食,其家信以為是,益用悲傷

謹按:司空南陽來季德〔一〕停喪在殯,忽然〔二〕坐祭床上,顏色服飾,聲氣熟是也,孫兒婦女,以次教誡〔三〕,事有條貫,鞭撻〔四〕奴婢,皆得其過,飲食飽滿〔五〕,辭訣而去,家人大哀剝〔六〕斷絕,如是三四〔七〕,家益厭苦。其後飲醉形壞〔八〕,但得老狗,便朴殺之,推問里頭沽酒家狗〔九〕。

〔一〕  後漢書來歷傳:「來艷字季德,少好學下士,開館養徒,少歷顯位,靈帝時,再遷司空。」又靈紀:「建寧四年夏四月,太常來艷為司空。」注:「艷字季德,南陽新野人。」又:「光和元年夏四月,太常來艷為司空。九月,司空來艷薨。」

〔二〕  搜神記十八有「見形」二字。

〔三〕  搜神記「誡」作「戒」。

〔四〕  搜神記「撻」作「扑」。

〔五〕  「飽滿」,搜神記作「既絕」。

〔六〕  搜神記「剝」作「割」。

〔七〕  搜神記「三四」作「數年」。

〔八〕  搜神記「壞」作「露」。

〔九〕  此句搜神記作「推問之則里中沽酒家狗」。御覽八八五、九0五引桓譚新論:「呂仲子婢死,有女兒年四歲,葬後數來撫循之,亦能為兒沐頭浣濯,甚惡之,以告方士,云:『其家青狗為之,殺之則止。』婢遂不復來。楊仲文亦言:所知家姬死,已歛未葬,忽起飲酒食,醉後而坐棺前祭床上,如是三四,家益厭苦,其後醉行,壞垣得老狗,便行打殺之,推問,乃里頭沽家狗。」搜神記四:「漢時東萊郡陳司空薨,經周年,忽然還家,在床而坐,約束子孫,與平生無異;飲酒食肉,間論幽冥事,歷歷來往不一,專事感婦,子孫致敬,無異生前。忽一度還家,飲酒醉臥在床,子孫乃近前審視之。元是村中沽酒家老犬也。從此便無蹤跡。」今案:此三事與應氏所載者大同小異,倘即所謂世間多有之謂也。

世間多有狗作變怪,扑殺之,以血塗門戶然衆〔一〕得咎殃

謹按:桂陽太守汝南李叔堅〔二〕,少時,為〔三〕從事,在家,狗人立行〔四〕,家〔五〕言當殺之〔六〕,叔堅云:「犬馬喻君子〔七〕,狗見人行,效之,何傷?〔八〕」叔堅見〔九〕縣令還,〔一0〕解冠榻上,狗戴持走〔一一〕,家大驚,時〔一二〕復云:「誤觸冠,冠纓掛著之耳。〔一三〕」狗於灶前蓄火〔一四〕,家益怔忪〔一五〕,復云:「兒婢〔一六〕皆在田中,狗助蓄火,幸可不煩鄰里,此有何惡。〔一七〕」里中相罵,不言無狗怪〔一八〕,遂不肯殺,後數日,狗自暴死〔一九〕,卒無纖介之異〔二0〕。叔堅辟太尉掾〔二一〕、固陵長、原武令,終享大位。子條蜀郡都尉〔二二〕,威龍司徒掾。凡變怪皆〔二三〕婦女下賤,何者?小人愚而善畏,欲信〔二四〕其說,類復裨增;文人亦不證察,與俱悼懾、邪氣承〔二五〕虛,故速咎證。易曰:「其亡斯自取災。〔二六〕」若叔堅者,心固於金石〔二七〕,妖至而不懼,自求多福〔二八〕,壯矣乎〔二九〕!

〔一〕  「衆」,拾補云:「疑訛,或『衆』當作『免』。」器案:盧說非是,「衆」古通「終」,楚辭遠游:「羡韓衆之得一。」王注:「『衆』一作『終』。」洪興祖補注引列仙傳作韓終。說文:「螽,蝗也,從〈虫虫〉 聲。 古文終字。〈虫衆〉,螽或從虫衆聲。」公羊哀公十二年:「冬十有二月,〈虫衆〉。」釋文:「『〈虫衆〉』,本亦作『螽』。」注云:「比年再〈虫衆〉。」疏作「比年再螽」。類聚一00引春秋佐助期:「螽之為蟲,赤頭甲身,而翼飛行,陰中陽也。螽之為言衆暴衆也。」宋均注:「螽象衆暴衆,故一作〈虫衆〉也。」此皆「衆」、「終」古通之證。史記刺客傳:「衆終莫能就。」王念孫曰:「『衆』與『終』一字,一本作『終』,一本作『衆』,後人並存之耳。韓策無『衆』字。」蓋史記本作「衆」,風俗通用法,正與之相同也。

〔二〕  「李」,拾補云:「類聚『韋』。」器案:意林、御覽九0五、事類賦二三引及搜神記十八俱作「李」,太平廣記四三八引作「漢汝南李叔堅」。

〔三〕  「為」下,拾補補「州」字,云:「脫,意林有,類聚無。」今按:意林「為」作「作」,廣記脫「為」字,御覽、廣記、事類賦無「州」字,搜神記亦無。

〔四〕  拾補「立」下補「而」字。今案:意林引作「家有狗,作人立」,御覽引作「在家狗如人立行」,廣記引作「其家犬忽人立而行」,事類賦及搜神記作「家有狗人行」,律以「豕人立而啼」句法,補「而」字是。

〔五〕  「家」下拾補補「人」字。今案:御覽、廣記、事類賦及搜神記俱有「人」字。

〔六〕  廣記作「咸請殺之」。

〔七〕  漢書孔光傳:「臣光智謀淺短,犬馬齒臷。」陳書章昭達傳:「臣當效犬馬之勞,以盡臣節。」

〔八〕  意林引作「此狗喻人,人行何害」,廣記引作「見人行而效之,何傷也」。

〔九〕  「見」,御覽同,意林作「作」,類聚九四作「為」。

〔一0〕意林無「還」字,類聚、御覽有。

〔一一〕意林作「狗戴之而走」,廣記作「狗戴之以走」,類聚、御覽與今本合。

〔一二〕「時」,拾補校作「愕」,按:拾補乃據類聚校也,御覽、事類賦作「堅」,廣記無此字。

〔一三〕意林作「此狗誤觸冠纓,冠纓挂其耳矣」。

〔一四〕意林引作「犬復與人灶前畜火」,類聚作「狗又上灶」,御覽作「狗於灶前畜火」,廣記作「犬尋又於灶前畜火」,事類賦及搜神記作「狗又於灶前蓄火」,蓄、畜通,積也。淮南說山篇:「畜火井中。」

〔一五〕「怔忪」,事類賦及搜神記作「怔營」,文選王褒四子講德論:「百姓征彸。」五臣本「征彸」作「怔忪」,李善注引方言曰:「征彸,惶遽也。」

〔一六〕類聚「婢」作「婦」。

〔一七〕「家益怔忪」下,意林引作「鄰里告之,叔堅曰:『狗能蓄火,幸不須人(此依道藏本,武英殿本作「煩人」)』」。御覽作「家益怪,堅復云:『兒婢皆在田中,狗助畜火,狗何能作怪。』」廣記作「家人益驚愕,叔堅曰:『兒婢皆在田中,犬助畜火,幸可不煩鄰里,亦何惡也。』」

〔一八〕意林、類聚、御覽、廣記引俱無。

〔一九〕類聚、御覽引同,廣記作「居旬日,犬自死」。意林引「自」作「遂」。

〔二0〕事類賦「卒」上有「家」字。類聚、御覽、廣記引「纖介」作「纖芥」,搜神記亦作「纖芥」。器案:介、芥通。春秋繁露王道篇:「春秋紀纖芥之失。」說苑至公篇、論衡問孔篇俱作「纖介」;孟子萬章篇「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意林作「一芥」;論衡知實篇:「天下之人,有如伯夷之廉,不取一芥於人。」仲任以伊尹事為伯夷,亦作「一芥」。

〔二一〕類聚無「掾」字,非是。

〔二二〕後漢書獨行彭脩傳注引應劭漢官儀曰:「都尉,秦官也,本名郡尉,掌佐太守,典其武職,秩比二千石,孝景時更名都尉。」

〔二三〕「皆」,拾補作「多」,云:「有脫字,或是『由』字。」

〔二四〕信讀為伸。

〔二五〕「承」,拾補校作「乘」。

〔二六〕易順鼎讀經瑣記:「風俗通引易曰:『斯自取災。』易無此語,疑『其所取災』之異。」器案:「其亡其亡」,否九五爻辭,「斯其所取災」,旅初六爻辭。

〔二七〕胡本重「固於金石」句,拾補云:「誤。」淮南原道篇:「利貫金石。」

〔二八〕詩大雅文王:「自求多福。」

〔二九〕唐錦夢餘錄曰:「見怪不可驚怖,但宜鎮之以靜,如桓公見紫衣之神,周南見怪鼠之語,李叔堅不殺戴冠之犬,馬公亮大書入窗之手,是皆能以氣勝之也。夫怪豈能傷人,所患者人不能持守,乃自傷耳。」

昔晉文公出獵,見大蛇,高如隄,其長竟路,文公曰:「天子見妖則修德,諸侯修政,大夫修官〔一〕,士修身。〔二〕」乃即齋館〔三〕,忘食與寢,請廟曰:「孤犧牲瘯蠡〔四〕,幣帛不厚,罪一也;遊逸無度,不卹國政,罪二也;賦役重數,刑罰懆剋〔五〕,罪三也;有三罪矣,敢逃死乎!〔六〕」其夜,守蛇吏夢天殺蛇曰:「何故當聖君道為?」及明視之,則已臭爛〔七〕。

〔一〕  「官」原作「宮」,何本、胡本作「家」,札迻曰:「案『宮』當為『官』,形近而訛,賈子新書春秋篇云:『大夫夢惡則修官。』」(亦見新序雜事二)今據改正。

〔二〕  器謹案:後漢書楊賜傳、治要引桓譚新論引周書曰:「天子見怪則修德,諸侯見怪則修政,卿大夫見怪則修職,士庶人見怪則修身。」則晉文此語,又本之周書。

〔三〕  王勃拜南郊頌:「齋館雲深。」

〔四〕  左傳桓公六年:「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謂民力之普存也,謂其畜之碩大蕃滋也,謂其不疾瘯蠡也,謂其備腯咸有也。」疏云:「瘯蠡,畜之小病。」

〔五〕  拾補云:「懆剋,慘刻通。」

〔六〕  器案:應氏此文載文公以三事自責之辭,原本新序,新書則作以五事自責,博物志載此事,不詳文公自責之辭。

〔七〕  新書春秋篇:「晉文公出畋,前驅還白:『前有大蛇,高若堤,橫道而處。』文公曰:『還車而歸。』其御曰:『臣聞祥則迎之,見妖則陵之。今前有妖,請以從吾者攻之。』文公曰:『不可。吾聞之曰:天子夢惡則脩道,諸侯夢惡則脩政,大夫夢惡則脩官,庶人夢惡則脩身,若是則禍不至。今我有失行,而天招以夭,我若攻之,是逆天命也。』乃歸齊伯(『伯』當即『宮』字之誤。)而請於廟曰:『孤實不佞,不能尊道,吾罪一;執政不賢,左右不良,吾罪二;飭政不謹,民人不信,吾罪三;本務不脩,以咎百姓,吾罪四;齊肅不莊,粢盛不潔,吾罪五。請興賢遂能,而章德行善,以道百姓,毋復前過。』乃退而脩政,居三日而夢天誅大蛇曰:『爾何敢當明君之路?』文公覺,使人視之,蛇已魚爛矣,文公大說,信其道而行之不解,遂至於伯。故曰:『見妖而迎以德,妖反為福也。』」新序雜事二:「晉文公出獵,前驅曰:『前有大蛇,高如隄,阻道竟之。』文公曰:『寡人聞之:諸侯夢惡則修德,大夫夢惡則脩官,士夢惡則修身,如是而禍不至矣。今寡人有過,天以戒寡人,還車而返。』前驅曰:『臣聞之:喜者無賞,怒者無刑,今禍福已在前矣,不可變,何不遂驅之。』文公曰:『不然。夫神不勝道,而妖亦不勝德,禍福未發,猶可化也。』還車反,宿齋三日,請於廟曰:『孤少犧不肥,幣不厚,罪一也;孤好弋獵,無度數,罪二也;孤多賦歛,重刑罰,罪三也。請自今以來者,關市無征,澤梁毋賦歛,赦罪人,舊田半稅,新田不稅。』行此令未半旬,守蛇吏夢大帝殺蛇曰:『何故當聖君之道為?而罪當死。』發夢視蛇臭腐矣,謁之,文公曰:『然,夫神果不勝道,而妖亦不勝德,柰何其無究理而任天也,應之以德而已。』」博物志七:「晉文公出,大蛇當道如拱,文公反脩德,使吏守蛇,吏夢天殺蛇曰:『何故當聖君道?』覺而視蛇,則自死也。」(太平廣記二九一引「自死」作「臭」。)

武帝時迷於鬼神,尤信越巫〔一〕,董仲舒數以為言。武帝欲驗其道,令巫詛仲舒;仲舒朝服南面,誦詠經論,不能傷害,而巫者忽死〔二〕。

〔一〕  史記封禪書:「越人勇之乃言:『越人俗鬼,而其祠皆見鬼,數有效。昔東甌王敬鬼,壽百六十歲,後世怠慢,故衰耗。』乃令越巫立越祝祠,安臺無壇,亦祠天神上帝百鬼,而以雞卜。上信之,越祠雞卜始用。」又見補武紀及漢書郊祀志。

〔二〕  謝應芳辨惑編二引用此文,誤為白虎通。

世間多有精物妖怪百端

謹按:魯相右扶風〔一〕臧仲英為侍御史〔二〕,家人作食,設桉,欻〔三〕有不清塵土投污之;炊臨熟,不知釜處〔四〕;兵弩自行;火從篋簏中起,衣物燒盡〔五〕,而簏故完;婦女婢使悉亡其鏡,數日〔六〕堂下擲庭中,有人聲言:「汝鏡。〔七〕」女孫〔八〕年三四歲,亡之,求不能得,二三日乃於清〔九〕中糞下啼:若此非一。汝南有許季山者〔一0〕,素善卜卦,言:「家當有老青狗物,〔一一〕內中婉〔一二〕御者〔一三〕益喜與〔一四〕為之。誠欲絕,殺此狗,遣益喜歸鄉里。」皆如其言,因斷無纖介,仲英遷太尉長史〔一五〕。

〔一〕  續漢書百官志四:「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請。其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人,漢初都長安,皆秩中二千石,謂之三輔,中興都雒陽,更以河南郡為尹,以三輔陵廟所在,不改其號,但減其秩。」

〔二〕  續漢書百官志三:「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察舉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違失舉劾之。凡郊廟之祠,及大朝會、大封拜,則二人監威儀,有違失則劾奏。」

〔三〕  「欻」,郎本、程本、鄭本作「欻」。文選西京賦:「欻從背見。」薛綜注:「欻之言忽也。」王褒九懷:「霾土忽兮塺塺。」

〔四〕  御覽八六九引作「欲炊而失釜」。

〔五〕  「燒盡」,御覽作「盡燒」,搜神記三亦同。

〔六〕  搜神記「日」下有「從」字。

〔七〕  搜神記作「還汝鏡」。

〔八〕  「女孫」,郎本作「孫女」。

〔九〕  「清」,搜神記作「圊」,拾補云:「『圊』本字。」器案,周禮內豎:「執褻器以從。」鄭注:「褻器,清器。」史記萬石君傳廁牏,集解、索隱俱引孟康曰:「廁,行清。」荀子王制篇:「修採清,易道路。」楊注:「採謂採去其穢,清謂使之清潔。」清即謂廁也。說文:「廁,清也。」急就篇:「屏廁清溷糞土壤。」

〔一0〕後漢書許曼傳:「許曼者,汝南平輿人也,祖父峻,字季山,善卜占之術,多有顯驗,時人方之前世京房。自云:『少嘗篤病三年,不愈,乃謁太山請命,行遇道士張巨君,授以方術。』所著易林,至今行于世。」

〔一一〕拾補云:「『物』字疑衍。」札迻曰:「案古書多謂鬼魅為物,漢書郊祀志云:『有物曰蛇。』顏注云:『物謂鬼神也。』春秋繁露王道篇云:『乾谿有物女。』此云狗物,猶言狗魅也,非衍。」器案:孫說是,物訓鬼魅,注前世間多有亡人魄持其家語聲氣所說良是條。

〔一二〕「婉」,搜神記作「侍」。

〔一三〕「者」下,搜神記有「名」字。

〔一四〕「與」下,搜神記有「共」字。

〔一五〕搜神記:「右扶風臧仲英(太平廣記三五九引無「右」字)為侍御史,家人作食設案,有不清塵土投污之(廣記作「有塵垢在焉」);炊臨熟,不知釜處;兵弩自行;火從篋簏中起,衣物盡燒,而篋簏故完;婦女婢使,一旦盡失其鏡,數日從堂下擲庭中,有人聲言:『還汝鏡。』女孫年三四歲,亡之,求不知處,兩三日乃於圊中糞下啼:若此非一。汝南許季山者,素善卜卦,卜之曰:『家當有老青狗物(廣記無「物」字),內中侍御者名益(廣記作「蓋」,下同)喜,與共為之,誠欲絕,殺此狗,遣益喜歸鄉里。』仲英從之,怪遂絕,後徙為太尉長史,遷魯相。」續漢書百官志一:「太尉長史一人,千石。」本注曰:「署諸曹事。」

汝南汝陽〔一〕西門亭〔二〕有鬼魅,賓客宿止〔三〕,有〔四〕死亡,其厲厭者,皆亡髮〔五〕失精〔六〕,尋問其故,云:「先時頗已有怪物,其後,郡侍奉掾〔七〕宜祿鄭奇來〔八〕,去亭六七里,有一端正婦人〔九〕,乞得〔一0〕寄載,奇初難之〔一一〕,然後上車,入亭,趨至樓下,吏〔一二〕卒檄〔一三〕,白:『樓不可上。』奇曰〔一四〕:『我不惡也。』時亦昏冥,遂上樓,與婦人棲〔一五〕宿,未明發去〔一六〕。亭卒上樓掃除,見死婦,大驚,走白亭長。亭長擊鼓會諸廬吏〔一七〕,共〔一八〕集診之,乃亭西北八里吳氏婦新亡,以〔一九〕夜臨殯,火滅,火〔二0〕至失之;家〔二一〕即持去。奇發行數里,腹痛,到南頓〔二二〕利陽亭加劇,物故,樓遂無敢復上。〔二三〕」

〔一〕  漢書地理志注引應劭曰:「汝水出弘農,入淮。」

〔二〕  「亭」上,拾補引孫云:「御覽九一二有『習武』二字。」

〔三〕  周禮遺人職:「三十里有宿。」鄭注:「宿,可止宿,若今之亭有室矣。」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風俗通:「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會之所館。」案:後漢書獨行王忳傳:「除郿令,到官,至斄亭,亭長曰:『亭有鬼,數殺過客,不可宿也。』忳曰:『仁勝凶邪,德除不祥,何鬼之避?』即入亭止宿。」此皆可證明漢代亭制,有室可止宿。

〔四〕  「有」,拾補校作「多」。案:太平廣記三一七引作「多」,搜神記十六作「輒有」。

〔五〕  御覽九四六引幽明錄:「淮南郡有物髡髮。」太平廣記四七三引作「取人頭髻」。魏書靈徵志:「太和元年,狐截人髮,靈太后召而鞭之。」北齊書後主紀:「武平四年正月,鄴都、并州,並有狐媚,多截人髮。」

〔六〕  文選西京賦:「喪精亡魂。」精謂精魂精靈。

〔七〕  「侍」原作「待」,拾補校作「侍」,今案:胡本、郎本、廣記作「侍」,搜神記亦作「侍」,今據改正。

〔八〕  「來」,廣記作「休」。

〔九〕  「端正」,廣記作「美」。

〔一0〕廣記、搜神記無「得」字。

〔一一〕拾補云:「下似有脫文。」

〔一二〕「吏」,廣記同,程本誤「來」,搜神記作「亭」。

〔一三〕「檄」,拾補云:「疑『復』。」札迻云:「案『檄』疑當作『徼』,徼白即謂遮徼告白,廣雅釋詁云:『徼,遮也。』」案:廣記、搜神記俱無「檄」字。

〔一四〕「奇」字原無,拾補校補,案:廣記、搜神記俱有「奇」字,今據補正。

〔一五〕「棲」,拾補校作「接」,今案:廣記引作「接」。

〔一六〕詩小雅小宛:「明發不寐。」

〔一七〕文選西都賦:「周廬千列。」李注:「史記衛令:『周廬設卒甚謹。』漢書音義:『張晏曰:直宿曰廬。』」據此,則郡國亦有廬卒之制。

〔一八〕「共」,大德本誤描作「其」,徐本從之,非是。

〔一九〕廣記、搜神記無「以」字。

〔二0〕廣記、搜神記「火」上有「及」字。

〔二一〕廣記、搜神記「家」上有「其」字。

〔二二〕「南頓」原作「新頓」,拾補校改。今案:廣記、搜神記作「南頓」,漢志汝南郡有南頓,今從之。

〔二三〕搜神記:「後漢時,汝南汝陽西門亭有鬼魅,賓客止宿,輒有死亡,其厲厭者,皆亡髮失精,尋問其故,云:『先時頗已有怪物,其後,郡侍奉掾宜祿鄭奇來,去亭六七里,有一端正婦人,乞寄載,奇初難之,然後上車,入亭,趨至樓下,亭卒白:樓不可上。奇云:吾不恐也。時亦昏冥,遂上樓,與婦人棲宿,未明發去。亭卒上樓掃除,見一死婦,大驚,走白亭長。亭長擊鼓,會諸廬吏,共集診之,乃亭西北八里吳氏婦新亡,夜臨殯,火滅,及火至,失之,其家即持去。奇發行數里,腹痛,到南頓利陽亭加劇,物故。樓遂無敢復上。』」

謹按:北部督郵〔一〕西平〔二〕郅〔三〕伯夷〔四〕,年三十所〔五〕,大有才決,長沙太守郅君章〔六〕孫也,日晡時到亭〔七〕,敕前導人〔八〕,錄事掾〔九〕白:「今尚早,可至前亭。」曰:「欲作文書,便留。」吏卒惶怖,言當解去,傳云:「督郵欲於樓上觀望,亟掃除。」須臾便上,未冥樓鐙〔一0〕,階下復有火,敕〔一一〕:「我思道,不可見火,滅去。」吏知必有變,當用赴照,但藏置壺中耳〔一二〕。既冥,整服坐誦六甲〔一三〕、孝經〔一四〕、易本訖〔一五〕、臥有頃,更轉東首,絮巾結兩足幘冠之〔一六〕,密拔劍解帶,夜時,有正黑〔一七〕者四五尺,稍高,走至柱屋,因覆伯夷,伯夷〔一八〕持被掩足,跣脫幾失,再三,徐以劍帶繫〔一九〕魅腳,呼下火上,照視老狸正赤,略無衣毛,持下燒殺,明旦發樓屋,得所髡人結〔二0〕百餘〔二一〕,因從此絕。伯夷舉孝廉,益陽長〔二二〕。楚辭云:「鱉令屍亡〔二三〕,溯江而上,到瑉山下蘇起,蜀人神之,尊立為王。〔二四〕」漢淮陽太守尹齊,其治嚴酷,死未及殮,怨家欲燒之,屍亦飛去〔二五〕。見於書傳。樓上新婦〔二六〕,豈虛也哉?

〔一〕  續漢書百官志五:「郡守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曹掾一人。」案:漢郡置督郵,因地制宜,分東西南北中五部,本書過譽篇有長沙郡西部督郵繇延,御覽七0四引汝南先賢傳:「范滂被詰,受幾許贓賕,滂曰:『曾為北部督郵,汝陽令有記囊表裏六尺,若以此為贓,贓直六十耳。』」此亦汝南郡之北部督郵也。御覽二五三引劉熙辨釋名曰:「督郵,主諸縣罰,以負郵殷糾攝之也。」

〔二〕  漢書地理志汝南郡西平,注引應劭曰:「故柏子國也,今柏亭是。」

〔三〕  「郅」原作「到」,拾補校作「郅」,云:「『到』訛。」器案:類聚八0、御覽九一二引作「郅」,今據改正。抱朴子登涉篇作「郄」,原注云:「一作『郅』。」今案:御覽六七一引抱朴子正作「郅」。搜神記十八、搜神後記作「郅」。御覽二五三引列異記、九0五引續搜神記誤作「劉」。

〔四〕  拾補云:「見續搜神記。」

〔五〕  「所」,搜神記作「許」,古通。

〔六〕  「郅君章」原作「到若章」,拾補據錢校改,今從之。拾補云:「范書有郅惲傳,字君章。」器案:後漢紀七、御覽七三九引東觀漢紀、范書范式傳注及御覽三九七引謝承後漢書俱作郅君章,本書過譽篇作郅君章,不誤,搜神記作到若章,亦誤。

〔七〕  御覽引列異記作「懼武亭」。

〔八〕  拾補曰:「下『便留』二字,疑當繫此。」札迻曰:「案『人』當作『入』,謂令入亭止宿也。盧校不解,欲移下文『便留』二字著此下,大誤。」器案:搜神記作「敕前導人且止」,干記即用應氏此文,並「且止」與下文「今尚早可至前亭」,辭氣亦相應,疑當從搜神記訂補。

〔九〕  錄事掾他書未見,續漢書百官志五:「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或即是也。

〔一0〕拾補云:「有脫文。」器案:類聚引作「止樓上,燃數燈」。

〔一一〕搜神記「敕」下有「云」字。

〔一二〕搜神記「耳」作「日」,屬下為句。

〔一三〕漢書藝文志數術略五行有風鼓六甲二十四卷,後漢書方術傳注:「遁甲,推六甲之陰而隱甲也。今書七志有遁甲經。」

〔一四〕類聚六九引漢獻帝傳:「尚書令王允奏曰:『太史令王立說孝經六隱事,能消卻姦邪。』常以良日,允與立入為帝誦孝經一章,以丈二竹簟,畫九宮其上,隨日時而出入焉。及允被害,乃不復行也。」御覽七0八引東觀漢記:「尚書令王允奏云:『太史令王立說孝經六隱事,令朝廷行之,消災卻邪,有益聖躬。』詔曰:『聞王者當修德爾,不聞孔子制孝經有此而卻邪者也。』允固奏請曰:『立學深厚,此聖人祕奧,行之無損。』帝乃從之,常以良日,王允與王立入為帝誦孝經一章,以丈二竹簟,畫九宮其上,隨日時而出入焉。」又見後漢紀二六。後漢書向栩傳:「但遣將於河上,北向讀孝經,賊當自消滅。」伯夷此事,亦其鄰類。

〔一五〕三國志魏書管輅傳注引輅別傳:「時年十五,來至官舍讀書,始讀詩、論語及易本。」又曰:「輅言始讀詩、論、易本,學問微淺。」北史儒林權會傳:「曾夜出城東門,會獨乘一驢,忽有二人,一人牽頭,一人隨後,有似相助;其迴動輕漂,有異生人。漸失路,不由本道,心甚怪之,遂誦易經上篇第一卷,不盡,前後二人忽然離散,會亦不覺,墮驢迷悶,至明始覺,方知墮處,乃是郭外,去家數里。」所言易經,疑亦是易本也。又御覽引「訖」誤「記」。

〔一六〕「絮巾」,原誤作「挐巾」,札迻云:「案方言:『大巾,陳、潁之間謂之帤。』說文云:『帤,巾帤也。』玉篇云:『帤,大巾也。』史記絳侯世家云:『太后以冒絮提文帝。』集解晉灼云:『巴蜀異物志謂頭上巾為冒絮。』此挐巾即巾帤,續漢書輿服志云:『幘,文者長耳,武者短耳。』此云兩足,疑即兩耳矣。」器案:御覽引列異記作「以絮巾結兩足,以幘冠之」。三國志魏書閻溫傳注引魏略:「岐著絮巾布蔥,常於市中販胡餅。」絮巾即帤巾,今據改正。

〔一七〕詩蟋蟀疏:「蟋蟀,似蝗而小,正黑,有光澤如漆。」正黑,猶言純黑,下文正赤,亦謂純赤。御覽「黑」作「異」,非是。

〔一八〕「伯夷」二字原不重,拾補云:「二字當重。」今案:搜神記、列異記正重二字,今據補正。

〔一九〕「繫」原作「擊」,列異記作「繫」,細繹上文,作「繫」良是,今據改正。周禮考工記、說文殳部以〈擊,去"手"〉為擊,漢孔彪碑及漢書景紀則以〈擊,去"手"〉為繫,是二字古混用之證。

〔二0〕御覽引「結」作「髻」,搜神記同;列異記作「結」。結、髻古通,漢書陸賈傳:「尉佗魁結箕踞見賈。」注:「結讀曰髻。」是其證。

〔二一〕列異記云:「舊說狸髡千人得為神也。」器案:魏書靈徵志:「太和元年,狐截人髮,靈太后召而鞭之。」北齊書後主紀:「武平四年正月,鄴都、并州,並有狐媚,多截人髮。」御覽九四六引幽明錄:「淮南郡有物髡髮。」太平廣記四七三引作「取人頭髻」此皆列異所謂舊說之證。

〔二二〕漢書地理志長沙國益陽注引應劭曰:「在益水之陽。」水經資水注引同。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應劭漢官曰:「前書百官表云:『萬戶以上為令,萬戶以下為長。』三邊始孝武皇帝所開縣,戶數百而或為令,荊、揚、江南七郡,惟有臨湘、南昌、吳三令爾,及南陽穰中土沃民稠,四五萬戶而為長。桓帝時,以汝南陽安為女公主邑,改號為令,主薨,復復其故,若此為繫其本俗令長以水土為之,及秩高下,皆無明文,班固通儒,述一代之書,斯近其真。」案:范書劭本傳云:「凡朝廷制度,百官典式,多劭所立。」劭此文云:「郅伯夷為益陽長。」當必可據,而范書桓紀及度尚傳俱云「益陽令」,當從此作「長」為允。又案:抱朴子登涉篇:「林慮山下有一亭,其中有鬼,每宿者,或死或病。常夜有數十人,衣色或黃或白或黑,或男或女。後郅伯夷(校見前)者過之宿,明燈燭而坐,誦經,夜半有十餘人來,與伯夷對坐,自共樗蒲博戲。伯夷密以鏡照之,乃是群犬也。伯夷乃執燭起,佯誤以燭燼爇其衣,乃作燋毛氣。伯夷懷小刀,因捉一人而刺之,初作人叫,死而成犬。餘犬悉走,於是遂絕,乃鏡之力也。」搜神記:「北部督郵西平郅(原誤「到」)伯夷,年三十許,大有才決,長沙太守郅君章孫也。日晡時到亭,敕前導人且止,錄白掾白:『今尚早,可至前亭。』曰:『欲作文書,便留。』吏卒惶怖,言當解去,傳云:『督郵欲於樓上觀望,亟掃除。』須臾便上,未瞑,樓鐙,階下復有火,敕云:『我思道,不可見火,滅去。』吏知必有變,當用赴照,但藏置壺中。日既瞑,整服坐誦六甲、孝經、易本訖,臥有頃,更轉東首,以拏巾結兩足幘冠之,密拔劍解帶。夜時,有正黑者四五尺稍高,走至柱屋,因覆伯夷,伯夷持被掩之,足跣脫幾失再三,以劍帶繫魅腳,呼下火上,照視之,老狐正赤,略無衣毛,持下燒殺。明旦,發樓屋,得所髡人髻百餘,因此遂絕。」續搜神記:「林慮山下有一亭,每過宿者或病死,常云有十許人,男女合雜,衣或黑或白,輒來為害。有郅伯夷者過宿,明燭而坐,誦經,至中夜,忽有十餘人來,與伯夷並坐薄博。伯夷密以鏡照之,乃是群犬;因執燭起,陽誤以燭燒其衣,作燃毛氣。伯夷懷刀捉一人刺之,初作人,遂死滅犬,餘悉走去。」器案:應氏此文鄭奇條敘汝陽西門亭有鬼魅之事,郅伯夷條敘鬼魅之所由絕滅,本為一事,故郅伯夷條云「到亭」,即承「汝陽西門亭」而言,又云「得所髡人結百餘」,即承「其厲厭者皆亡髮失精」而言,其事本末頗具如此。自葛稚川采此事,以附益其登山用鏡之說,遂改為林慮山,而陶淵明後記因之。今考漢書地理志河內郡隆慮注引應劭曰:「隆慮山在北,避殤帝名,改曰林慮也。」林慮隸河內,屬司隸校尉部,汝陽隸汝南,屬豫州刺史部,州郡隔絕,相去有間,自不得掍,干記襲用此文不誤。此二條本為一事,只扳引郅伯夷事,而所言之亭,遂不能指實,並失文章前後照應之法。然應氏原文之分段屬辭,固可由干記斷其與今本相同,敘事既竟,然後著論,或綜論全事,或分論一事,其有事跡昭晰,為人所共喻者,則存而不論,此應氏本書之通例,盧氏未明此二條,本敘一事,遂謂「楚辭云云」以下一段,似當在上條「樓遂無敢復上」之後,誤矣。

〔二三〕拾補云:「此一段似當在上條『樓遂無敢復上』之後,上當有『謹案』二字,提行起,今脫在此,誤。」按:盧說不可從,已見上注。

〔二四〕器案:今本楚辭無此文,文亦不類,疑非出楚辭,亦或楚辭說也。後漢書張衡傳注、文選思玄賦注、御覽八八八、九二三、事類賦六、蒙求舊注引蜀王本紀:「望帝積百餘歲。荊有一人名鱉令(一作「靈」),其尸亡去,荊人求之不得。鱉令尸隨江水上至郫,遂活,與望帝相見,望帝以鱉令為相。時玉山出水,若堯之洪水,望帝不能治,使鱉令決玉山,民得安處。鱉令治水去後,望帝與其妻通,慚愧,自以德薄,不如鱉令,乃委國授之而去,如堯之禪舜。鱉令即位,號曰開明帝。」水經江水注引來敏本蜀論、太平廣記三七四引蜀記,同。本書佚文,亦詳此事。

〔二五〕史記酷吏傳:「後數歲,尹齊亦以淮陽都尉病死,家直不滿五十金。所誅滅,淮陽甚多,及死,仇家欲燒其尸,尸亡歸葬。」集解:「徐廣曰:『尹齊死,未及歛,恐怨家欲燒之,屍亦飛去。』」漢書酷吏傳:「尹齊,東郡茌平人也,以刀筆吏稍遷至御史,事張湯,湯數稱以為廉。武帝使督盜賊,斬伐不避貴勢,遷關都尉,聲甚於甯成,上以為能,拜為中尉,吏民益彫敝,輕齊木彊少文,豪惡吏伏匿,而善吏不能為治,以故事多廢抵罪,後復為淮陽都尉。王溫舒敗後數年,病死,家直不滿五十金。所誅滅,淮陽甚多,及死,仇家欲燒其尸,妻亡去歸葬。」應氏引鱉令及尹齊事,俱以尸亡證樓上新婦,(揚雄蜀都賦:「昔天地降生杜〈虖阝〉密促之君,則荊上亡尸之相。」張衡思玄賦:「鱉令殪而尸亡兮,取蜀禪而引世。」俱用尸亡事。)史記作「仇家欲燒其尸,尸亡去歸葬」,論衡死偽篇作「怨家欲燒其尸,亡去歸葬」,與應氏合,漢書作「怨家欲燒其尸,妻亡歸葬」,王先謙補注:「史記作『尸亡去歸葬』,徐廣注:『未及歛,尸亦飛去。』風俗通怪神篇說同,公羊:『陳侯鮑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同屍)而得。』疏亦引此事為證,班氏蓋以為誕而易之。」器案:王充亦以此為失實之言,不驗之語,故倡為竊舉持亡之說,而黃氏日鈔、顧氏日知錄從之,蓋所以破怪神之說也。潛夫論巫列篇亦有飛尸說,甚矣,人之好怪也。「淮陽太守」,史、漢、論衡俱作「淮陽都尉」,此蓋應氏之誤,當據改正。

〔二六〕漢、魏、六朝人通稱婦為新婦,故上言婦,此又言新婦也。麈史辨誤曰:「呂氏春秋曰:『白圭……何事比我於新婦乎?』按今之尊者斥卑者之婦曰新婦,卑對尊稱其妻及婦人,凡自稱者則亦然,則世人之語,豈無所稽哉?而不學者輒易之曰媳婦,又曰室婦,不知何也。」

世間多有伐木血出以為怪者

謹按〔一〕:桂陽太守〔二〕江夏〔三〕張遼叔高〔四〕,去〈阝焉〉令〔五〕,家居買田,田〔六〕中有大樹十餘圍〔七〕,扶疏〔八〕蓋數畝地,播不生穀,遣客伐之,六七〔九〕血出,客驚怖,歸具事白叔高〔一0〕。叔高大怒曰〔一一〕:「老樹汁出〔一二〕,此何等血?〔一三〕」因自嚴〔一四〕行,復斫之,血大流灑〔一五〕,叔高使先斫其枝,上有一空處〔一六〕,白頭公可長四五尺〔一七〕,忽出往赴〔一八〕叔高,叔〔一九〕高乃逆格之,凡殺四頭〔二0〕,左右皆怖伏地〔二一〕,而叔〔二二〕高恬如也。徐熟視,非人非獸也〔二三〕,遂伐其樹。其年〔二四〕司空辟〔二五〕侍御史兗州刺史,以〔二六〕二千石之尊,過鄉里,薦祝祖考;白日繡衣〔二七〕,榮羡如此〔二八〕,其禍安居?春秋國語曰:「木石之怪夔魍魎。〔二九〕」物惡能害人乎〔三0〕?

〔一〕  搜神記十八有「魏」字,誤。太平廣記四一五引無,法苑珠林四二引搜神記、廣記三五九引法苑珠林、御覽八八六引列異傳俱無「魏」字。

〔二〕  漢書地理志注引應劭曰:「桂水所出,東北入湘。」

〔三〕  漢書地理志注引應劭曰:「沔水自江別至南郡華容為夏水,過郡入江,故曰江夏。」

〔四〕  御覽九五二、廣記四一五引「遼」下有「字」字,搜神記亦有。法苑珠林引搜神記作「張遺字昇高」,廣記引法苑珠林又作「張遺字叔高」。器案:說文:「遼,遠也。」廣雅釋詁:「高,遠也。」名高字遠,義正相會,作「遼」為是。又「昇」亦當作「叔」,蓋草書「叔」字與「升」相似誤。

〔五〕  搜神記作「去鄢陵」,御覽八八六引列異傳作「家居鄢陵」。器案:此文當作「去〈阝焉〉陵令」,後漢書宋宏傳有〈阝焉〉陵令,「鄢」一作「〈阝焉〉」,見左傳莊公二十八年釋文引字林,漢書地理志作「傿陵」。

〔六〕  「田」,御覽引列異傳作「里」。

〔七〕  淮南說山篇:「求大三圍之本。」一圍有三寸、五寸及一抱諸說。

〔八〕  說文:「枎,扶疏四布也。」文選上林賦注:「扶疏,四布也。」

〔九〕  宋本、朱藏元本、仿元本、兩京本、胡本、郎本、程本、徐本作「六七」,餘本作「木中」,御覽九五二引作「六七下血出」,拾補校作「有赤汁六七斗出」。今案:廣記引正作「有赤汁六七斗出」,而搜神記、列異傳文又不同,詳後附引。

〔一0〕御覽引作「歸以其事白叔高」,廣記引作「歸具白叔高」。

〔一一〕「叔高大怒曰」,原作「大怒」,拾補校作「叔高大怒曰」。今案:廣記引作「高怒曰」,搜神記作「叔高大怒曰」,今據改正。

〔一二〕御覽引作「樹木汁出」,廣記引作「樹老赤汁」,搜神記及列異傳俱作「樹老汁赤」。

〔一三〕御覽引「等」作「言」,廣記引作「有何等血」。器案:何等為漢人習語,作「言」者誤。史記三王世家褚先生補:「王夫人曰:『陛下在,妾又何等可言者。』」孟子公孫丑篇:「敢問夫子惡乎長?」趙注:「丑問孟子才志所長何等。」呂氏春秋愛類篇:「其何故也?」高注:「為何等故也。」論衡感虛篇:「堯何等力?」又道虛篇:「實黃帝者何等也?」又:「所謂尸解者何等也?」又語增篇:「何等潔者?」又藝增篇:「此何等民者?」又:「何等賢者?」又非韓篇:「夫法度之公者謂何等也?」又刺孟篇:「名世者謂何等也?」又詰術篇:「所謂十日者何等也?」顏氏家訓書證篇:「又問東宮舊事六色罽〈糹畏〉是何等物?」匡謬正俗六曰:「問曰:『俗謂何物為底,義何訓?』答曰:『此本言何等物,其後遂省,但言(有訛羨)直云等物耳。等字本音都在反,轉音丁兒反,左太沖吳都賦云:「畛畷無數,膏腴兼倍,原隰殊品,窳隆異等。」蓋其證也。今吳、越之人,呼齊等為丁兒反。應瑗詩云:「文章不經國,筐篚無尺書,用等稱才學,往往見歎譽。」(文選題作應璩詩)此言譏其用何等才學見歎譽而為言乎?以是知去「何」而直言「等」,其言已舊,今人不詳其本,乃作底字,非也。』」

〔一四〕廣記引無「嚴」字,搜神記有。

〔一五〕御覽引無「灑」字,廣記、搜神記有。

〔一六〕廣記引無「上」字,御覽、搜神記有。

〔一七〕御覽引無此句,廣記、搜神記句上有「見」字,拾補校補「見」字。

〔一八〕廣記引無「赴」字,御覽、搜神記有。

〔一九〕「叔」字原脫,拾補校補。案廣記引正有,今從之。

〔二0〕御覽引作「如此凡殺四頭」,廣記引作「如此凡數四」。

〔二一〕廣記引「左」上有「顧」字。

〔二二〕「叔」字原脫,今據朱藏元本、仿元本、胡本、郎本、鍾本校補。

〔二三〕御覽引無「非獸」二字,廣記、搜神記有。

〔二四〕「其年」下原有「同」字,何本、郎本、程本、鍾本作「應」,搜神記亦作「應」,拾補云:「『同』字衍,程本作『應』,亦臆改。」今案:廣記引正無此字,今從之。

〔二五〕「辟」下,拾補據廣記補「高為」二字。

〔二六〕「以」下廣記引有「居」字。

〔二七〕御覽引作「衣綉」,搜神記作「繡衣」。器案:繡、綉同字,繡衣一作錦衣,史記項羽本紀:「富貴不歸故鄉,如衣繡夜行。」漢書項羽傳作「衣錦」。漢書朱買臣傳:「上拜買臣會稽太守,上謂買臣曰:『富貴不歸故鄉,如衣繡夜行,今子何如?』」東觀漢紀:「建武二年,封景丹為櫟陽侯,上謂曰:『富貴不歸故鄉,如衣錦夜行,故以封卿。』」(又見後漢書景丹傳)蘇武書:「夜行被繡,不足為榮。」華陽國志巴志:「帝謂目曰:『富貴不歸故鄉,如衣繡夜行耳。』」南史柳慶遠傳:「為雍州刺史,帝餞於新亭,曰:『卿衣錦還鄉,朕無西顧之憂矣。』」唐書張士貴傳:「從平東都,授虢州刺史,高祖謂之曰:『欲卿衣錦晝遊耳。』」宋韓琦有晝錦堂,歐陽修為記,蔡襄書石。

〔二八〕後漢書宗室四王三侯傳注:「繡衣御史,武帝置,名繡者,尊寵之也。」

〔二九〕「魍魎」,今本魯語下作「蝄蜽」,列異傳同,史記孔子世家作「罔閬」,博物志作「罔兩」,又獨言木不及石。案自「春秋國語曰」以下,搜神記移在「遂伐其木」句下,作「此所謂『木石之怪夔蝄蜽』者乎」,文義較順,此文置在此間,與上下文俱不應,甚非宅句安章之道,疑當從搜神記為當也。

〔三0〕搜神記十八:「魏(校見前)桂陽太守江夏張遼字叔高,去鄢陵,家居買田,田中有大樹十餘圍,枝葉扶疏,蓋地數畝,不生穀,遣客伐之,斧數下,有赤汁六七斗出,(法苑珠林引作「樹大血出」)客驚怖,歸白叔高。叔高大怒曰:『樹老汁赤,如何得怪?』(珠林引作「此何得怪」,廣記引珠林作「此等何怪」。)因自嚴行復斫之,(珠林、廣記俱作「因自斫之」。)血大流灑,(珠林、廣記「灑」俱作「出」。)叔高使先斫其枝,上有一空處,見白頭公可長四尺長,突出往赴叔高,(珠林「赴」作「趁」,廣記誤作「稱」。)高以刀逆格之,如此凡殺四五頭並死。(廣記「死」誤「出」。)左右皆驚怖伏地,叔高神慮怡然如舊,(珠林、廣記俱作「恬然」,與風俗通合。)徐熟視非人非獸,(珠林、廣記俱作「似人非人,似獸非獸」。)遂伐其木,此所謂「木石之怪夔蝄蜽』者乎。(珠林、廣記同。)是歲,應司空辟侍御史兗州刺史,以二千石之尊,過鄉里,薦祝祖考,白日繡衣,榮羨,竟無他怪。」御覽八八六引列異傳:「桂陽太守張叔高家居鄢陵,里中有樹大十圍,遣客斫之,樹大血出,客驚怖,叔高曰:『樹老汁赤耳。』斫之,血大流出,空處有一白頭翁,出走,高以刀斫殺之,所謂『木石之怪夔蝄蜽』乎?」

世間多有蛇作怪者

謹按:車騎將軍〔一〕巴郡〔二〕馮緄鴻卿〔三〕為議郎,發綬笥,有二赤蛇,可長三尺〔四〕,分南北走,大用憂怖。許季山孫曼字寧方〔五〕,得其先人祕要,緄請使卜,云:「君後三歲,當為邊將,東北〔六〕四五千〔七〕里,官以東為名〔八〕,復五年〔九〕,為大將軍,南征,此吉祥也。〔一0〕」鴻卿意〔一一〕解,實應且惑。居無幾,拜尚書、遼東太守、廷尉、太常〔一二〕。會武陵蠻夷黃高,攻燒南郡,鴻卿以威名素著,選登亞將,統六師之任〔一三〕,奮虓虎之勢〔一四〕,後為屯騎校尉、將作大匠、河南尹〔一五〕,復再臨理,官紀數方面〔一六〕,如寧方之言。春秋:「外蛇與內蛇鬥。〔一七〕」文帝時亦復有此〔一八〕,傳、志著其云為〔一九〕,而鴻卿獨以終吉,豈所謂「或得神以昌」乎〔二0〕?

〔一〕  續漢書百官志一:「將軍不常置。」本注曰:「掌征伐背叛,比公者四:第一大將軍,次驃騎將軍,次車騎將軍,次衛將軍。又有前後左右將軍。」補注引漢儀:「車騎、衛將軍、左右前後,皆金紫,位次上卿,典京師兵衛,四夷屯警。」

〔二〕  漢書地理志巴郡注引應劭曰:「左氏:『巴子使韓服告楚。』」

〔三〕  御覽九三四引「緄」下有「字」字。案趙明誠金石錦云:「漢車騎將軍馮緄碑,碑云:『字皇卿。』與范史異。」(碑見隸釋七)陳思寶刻叢編十八:「漢故車騎將軍馮公之碑,篆額馮公名緄,巴郡宕渠人,碑云:『字皇卿。』而本傳作鴻卿。」今案:後漢書本傳、書鈔六四引謝承後漢書、華陽國志梁益寧三州先漢以來士女目錄俱作鴻卿,與應氏合,疑不能明也。

〔四〕  「三」,今從宋本,餘本俱作「二」,拾補云:「『二』,類聚『三』。」今考御覽九三四、廣記四五六引俱作「三」,搜神記九作「二」。

〔五〕  「曼」字原無,拾補云:「孫云:『范書方術傳,許曼祖父峻,字季山。寧方蓋曼字也。』」器案:御覽九三四引作「許季山孫憲」,搜神記亦作「許季山孫憲字寧方」,「憲」字形與「曼」近而誤,足證「孫」下原有「曼」字,不然,則「字」字將無所著落也。

〔六〕  御覽九三四引「東北」作「東地」,拾補校作「控地」。

〔七〕  「千」字原無,拾補據御覽九三四引補。今案:御覽六八二引亦有「千」字,范書許曼傳作「當東北行三千里」,今據補。

〔八〕  器案:漢時諸刺史太守,皆得稱將,如馬援誡子書:「郡將下車輒切齒。」皇甫規自訟疏:「吏推報將之怨。」張奐奏記段熲:「得過州將。」之等皆是也。此云當為邊將,官以東為名,即下所出遼東太守是也。

〔九〕  類聚九六、御覽九三四引「復」作「後」。

〔一0〕「也」字原無,拾補校補。案類聚、御覽六八二又九三四及廣記引俱有「也」字,今據訂補。惟白帖二九及廣記引此句在「卜云」下,搜神記同。謝肇淛五雜組六:「風角之術,起於漢末,赤蛇分道,許曼知太守為邊官。」

〔一一〕「意」下原有「威名」二字,拾補云:「二字疑衍。」器案:此涉下文而誤衍,盧說是,今據刪。

〔一二〕類聚、御覽六八二引作「拜遼東太守」,廣記引作「尋拜遼東太守」。

〔一三〕御覽六八二引無此句。

〔一四〕自「之勢」起,至下條「到秋節遷北」止,宋本缺此一頁。虓虎,已注正失篇。

〔一五〕應劭漢官儀:「河南尹,所治,周地也,洛陽,本成周,周之衰微,分為東、西周。秦兼天下,置三川守,河、雒、伊也。漢更名河南,孝武皇帝增曰太守。世祖中興,徙都雒陽,改號為尹,尹,正也。詩曰:『赫赫師尹。』」(據孫星衍校集本)

〔一六〕後漢書耿純傳:「時李軼兄弟用事,專制方面。」案方面猶言一面,史記留侯世家:「獨韓信可屬大事,當一面。」又:「獨以一面專制諸侯。」

〔一七〕左傳莊公十四年:「初,內蛇與外蛇鬥於鄭南門中,內蛇死六年而厲公入,公聞之,聞於申繻曰:『猶有妖乎?』對曰:『人之所忌,其氣燄以取之,妖由人興,人無釁焉,妖不自作,人棄常則妖興,故有妖。』」後漢書楊賜傳:「故春秋兩蛇鬥於鄭門,昭公殆以亡敗。」

〔一八〕漢書武紀:「太始四年秋七月,趙有蛇從郭外入邑,與邑中蛇群鬥孝文廟下,(服虔曰:「趙所立孝文廟也。」)邑中蛇死。」又五行志:「武帝太始四年七月,有蛇從郭外入邑,與邑中蛇鬥孝文廟下,邑中蛇死,後二年秋,有衛太子事,事自趙人江充起。」(搜神記六同)是漢書二文俱作武帝時,應氏作文帝時,係涉漢書言孝文廟而誤,當據改正。

〔一九〕傳謂左傳,志謂漢志。

〔二0〕左傳莊公三十二年:「故有得神以興,亦有以亡。」後漢書楊賜傳:「臣聞之經傳:或得神以昌,或得神以亡。」亦作「昌」,與應氏合。後漢書方術許曼傳:「許曼者,汝南平輿人也。祖父峻,字季山,善卜占之術,多有顯驗,時人方之前世京房。曼少傳峻學,桓帝時,隴西太守馮緄始拜郡,開綬笥,有兩赤蛇,分南北走。緄令曼筮之,卦成,曼曰:『三歲之後,君當為邊將,官有東名,當東北行三千里,復五年,更為大將軍,南征。』延熹元年,緄出為遼東太守,討鮮卑,五年,復拜車騎將軍,擊武陵蠻賊,皆如占,其餘多類此云。」搜神記九:「車騎將軍巴郡馮緄字鴻卿,初為議郎,發綬笥,有二赤蛇,可長二尺,分南北走,大用憂怖。許季山孫憲字寧方,得其先人祕要,緄請使卜云:『此吉祥也,君後三歲,當為邊將,東北四五里,官以東為名,後五年,從大將軍南征。』居無何,拜尚書郎、遼東太守、南征將軍。」

世間人家多有見赤白光為變怪者

謹案:太尉梁國橋玄公祖〔一〕,為司徒長史〔二〕,五月末所〔三〕,於中門外臥,夜半後,見東壁正白〔四〕,如開門明,呼問左右,左右莫見,因起自往手〈扌攵〉摸之〔五〕,壁自如故,還床復見之,心大悸動。其旦,予適往候之,語次相告;因為說:「鄉人有董彥興者,即許季山外孫也,其探賾〔六〕索隱〔七〕,窮神知化〔八〕,雖眭孟〔九〕京房〔一0〕,無以過也。然天性褊狹,羞於卜術。間來候師王叔茂,請起往迎。」須臾,便與俱還。公祖虛禮盛饌,下席行觴。彥興自陳:「下土〔一一〕諸生,無他異分,幣重言甘〔一二〕,誠有踧踖〔一三〕,頗能別者〔一四〕,願得從事。」公祖辭讓再三,爾乃聽之。曰:「府君當有怪--白光如門明者,然不為害也。六月上旬雞鳴時〔一五〕,南方哭聲,吉也。到秋節,遷北〔一六〕,行〔一七〕郡以金為名,位至將軍三公。」公祖曰:「怪異如此,救族不暇,何能致望於所不圖?此相饒耳。〔一八〕」到六月九日未明,太尉楊秉暴薨〔一九〕。七月二〔二0〕日,拜鉅鹿太守,〔二一〕鉅邊有金。後為度遼將軍,歷登三事〔二二〕。今妖見此,而應在彼,猶趙鞅夢童子裸歌而吳入郢也〔二三〕。

〔一〕  橋玄,范書有傳。

〔二〕  續漢書百官志一:「司徒公……長史一人,千石。」御覽二0九引應劭漢官儀:「太尉、司徒、司空長史,秩比千石,號為毗佐三台,助成鼎味。」

〔三〕  所猶許也。

〔四〕  說苑反質篇:「白當正白,黑當正黑。」釋名釋衣服:「襢衣,襢,坦也,坦然正白,無文彩也。」正白即純白,猶上文郅伯夷條之言正黑正赤也。

〔五〕  「〈扌夂〉摸」,原作「收莫」,拾補校作「〈扌夂〉摸」,今案:窮通篇祝恬條亦有「手〈扌夂〉摸」語,今據校改。搜神記三作「捫摸」。

〔六〕  「賾」原誤「頤」,今從拾補校改。

〔七〕  易繫辭上:「探賾索隱。」又:「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釋文:「『賾』,京氏作『嘖』。」案:賾,說文無,徐鉉說文敘辨俗書訛謬不合六書之體者,以「賾」為假借之字,當通用「嘖」。

〔八〕  易繫辭下:「窮神知化,德之盛也。」

〔九〕  眭弘,字孟,漢書本傳載其推大石自立、僵柳復起,為匹夫為天子之兆,後孝宣帝果興於民間。注引應劭云:「眭,音桂。」

〔一0〕京房,字君明,精占驗之術,詳漢書本傳。

〔一一〕詩邶風日月:「日居月諸,照臨下土。」又魯頌閟宮:「奄有下土,纘禹之緒。」

〔一二〕左傳昭公十一年:「幣重言甘,誘我也。」

〔一三〕論語鄉黨篇:「踧踖如也。」集解引馬融曰:「踧踖,恭敬之貌。」

〔一四〕穀梁襄公六年:「由別之而不別也。」范甯注:「別猶識也。」

〔一五〕漢書王莽傳上:「以雞鳴為時。」胡三省曰:「以丑時為十二時之始。」

〔一六〕胡本「北」誤「比」。

〔一七〕「行」上,宋本缺一頁。

〔一八〕鮑照樂府:「日月流邁不相饒。」隋書劉炫傳:「自贊曰:『家業貧窶,為父兄所饒。』」饒字義與此同,謂相容也。

〔一九〕拾補曰:「錢云:『案桓紀秉以延熹八年五月丙戌薨,橋本傳不云為鉅鹿太守,皆與史不合。』」器案:楊秉字叔節,范書有傳,御覽二0七引張璠後漢紀作字叔卿,今考袁宏後漢紀二二、蔡中郎集太尉橋玄碑、陶潛集聖賢群輔錄、古籍叢殘古類書第一種貞男部俱作字叔節,作叔卿誤。又袁紀及蔡中郎集俱云秉薨在延熹八年五月丙戌。

〔二0〕搜神記「二」作「七」。

〔二一〕札迻曰:「案蔡中郎集太尉橋公碑,亦載其嘗為鉅鹿太守,范書疏略失載耳,盧殊失考。」器案:中郎集太尉橋玄碑陰,亦載玄拜鉅鹿太守。水經濁漳水注引應劭曰:「鹿者,林之大者也。尚書曰:『堯將禪舜,納之大麓之野,烈風雷雨不迷,致之以昭華之玉而縣取目焉。』」(又見漢書地理志注引)

〔二二〕綱目集覽二七:「三公主天地人之事,故曰三事。」又詳正失篇注。

〔二三〕左傳昭公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是夜也,趙簡子夢童子臝而轉以歌,旦以占諸史墨曰:『吾夢如是,今而日食,何也?』對曰:『六年及此月也,吳其入郢乎?終亦弗克,入郢必以庚辰,(定公四年十一月庚辰,吳入郢。)日月在辰尾,庚午之日,日始有謫,火勝金,故弗克。』」搜神記三:「太尉橋玄字公祖,梁國人也,初為司徒長史,五月末,於中門臥,夜半後,見東壁正白,如開門明,呼問左右,左右莫見,因起自往手捫摸之,壁自如故,還床復見,心大怖恐。其友應劭適往候之,語次相告。劭曰:『鄉人有董彥興者,即許季山外孫也,其探賾索隱,窮神知化,雖眭孟、京房,無以過也。然天性褊狹,羞於卜筮者。間來候師王叔茂,請往迎之。』須臾,便與俱來。公祖虛禮盛饌,下席行觴。彥興自陳:『下土諸生,無他異分,幣重言甘,誠有踧踖,頗能別者,願得從事。』公祖辭讓再三,爾乃聽之。曰:『府君當有怪--白光如門明者,然不為害也。六月上旬雞鳴時,聞南家器,即吉。到秋節,遷北,行郡以金為名,位至將軍三公。』公祖曰:『怪異如此,救族不暇,何能致望於所不圖,此相饒耳。』至六月九日未明,太尉楊秉暴薨。七月七日,拜鉅鹿太守,鉅邊有金。後為度遼將軍,歷登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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